典型案例分析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儿子不赡养老人,老人撤销房产的赠与

曹某老两口与小儿子李某一家人同在一个院子生活。院子有3间平房,曹某夫妻住东屋,小儿子一家住西屋。曹某丈夫李某1因病去世前,夫妻俩口头答应此3间平房将来归小儿子李某所有。2001年,曹某与张某同居生活,同年协助儿子将3间平房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3月初,曹某因同居人张某去世,欲返回李某所居住的3间平房时,遭到李某的拒绝。2012年5月中旬,曹某一纸诉状将儿子李某告上法庭。曹某请求:确认该3间平房中的一半归自己所有,另一半属于老伴的遗产,归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辩称:当初自己订婚时,父母明确表态将来这3间平房归自己所有,而且,经父母同意早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如今3间平房早已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了。再说,这事过去十几年了,现在主张房屋所有权早已过了诉讼时效。

法庭在充分听取双方诉讼意见后,考虑到本案系亲属之间的财产纠纷,为促进家庭关系和谐,经办案法官几次做李某夫妻的思想工作,阐明即使当初父母同意赠与子女,但若子女未尽赡养义务,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在法官的热心调解下,最终,母亲曹某与儿子李某达成如下协议:争议的3间平房一分为二,即东半部分仍归母亲所有并居住,西半部分归李某一家所有、居住。

评析:法院的调解是有法律根据的。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是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不动产)已经登记过户,能反悔索回吗?法律支持吗?二是倘若法律支持,该怎样判定?三是赠与纠纷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本案是否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

其一,曹某老两口将房产赠与李某后,依然在世的曹某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有权利索回。本案,李某父母口头答应所争议的3间平房归其所有,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并且已实际履行(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但是,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无论当初曹某老两口答应将争议房屋归李某所有时是否附加了赡养二老为条件,曹某都可在李某不尽赡养义务时行使撤销权,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来约定或者附条件约定。

其二,曹某的反悔既然有法律依据,那么,该如何确定3间房子归属?曹某的反悔,只能对自己所有部分(该争议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主张撤销权。因为李某1所有的一半已经在他去世前做出了处分(送给李某),而李某对父亲李某1并不存在“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问题。

其三,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回答是:没有。《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为一年,而且该“一年”的时效应属于法律上的“除期间”性质,除斥期间为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中止、中断、延长。但此“一年”的起算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曹某再次回到老屋时被李某拒绝,此时才知道小儿子拒绝尽赡养义务,则本案的起算点应从此时算起一年内行使均可。因此,曹某反悔索回自己份额的房产诉求,并未过一年的诉讼时效。(https://www.daowen.com)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可见,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已经给付的,可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再给付。

案例二:儿女成人却不反哺八旬老人,老人诉四子女求赡养

俗话说:“百善孝为先”。孝敬、赡养老人自古以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一位儿女应尽的义务。然而,如今儿女长大成人,有的甚至当了老板,但却无反哺之心,无人照料的八旬老人怒将子女告上法庭求赡养。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赡养纠纷案。

家住湖北省郧西县×镇的老人周某丈夫于1968年不幸病故,自己一人将二子二女抚养成人并成家立业。她的子女有的在企业上班,有的甚至当了公司老板,经济条件都不错。随着时间流逝,周某因年老体衰无法独立生活,无人照顾,而四个子女却以种种理由相互推诿,拒不履行赡养义务。

审理得知,起初老人是由大儿子赵某赡养照料,后赵某认为二儿子赵某1也应分担其赡养义务,遂要求与赵某1共同赡养老人,却遭到赵某1拒绝。两个女儿则认为老人的两个儿子都对母亲不管不顾,自己只是出嫁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更是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得此消息,老人盛怒之下一纸诉状将拒不赡养老人的四位子女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四子女履行应尽的赡养义务。

此案经审理认为,四个子女的不赡养行为已影响到老人正常生活,这位八旬老人不但生活上无法得到照顾,精神上也遭受打击。经过组织各当事人进行调解,四子女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做了检讨,表示今后一定履行赡养义务,不让老人伤心,尽可能的让老人享受天伦之乐。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四个子女每年轮流赡养照料老人三个月。至此,老人生活有了着落,这起赡养纠纷案也画上了圆满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