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案例
2026年02月12日
二、案例
岑某系城镇居民,其生前购买的春东苑房屋属北京市丰台区花乡狼垡村的小产权房,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明。岑某生前所写的《特此声明》将春东苑房屋赠与罗某,岑某去世后罗某在法定时间内表示接受赠与。岑某的继承人周某与罗某因该房屋的继承权产生争议,遂诉至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后,罗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院,第二中院经审理后改判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https://www.daowen.com)
后来,周某向北京高院提请再审,北京高院依法裁定驳回了周某的再审申请。北京高院根据《继承法》第十六条关于“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以及第二十五条关于“受遗赠人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规定,认定罗某已经通过受遗赠取得了涉案小产权房的使用权。本案中,岑某生前所写的《特此声明》符合遗赠的规定形式要件,且罗某在法定时间内也表示了接受遗赠。又根据《继承法》的第三条关于:“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虽然涉案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明,但岑某出资购买并居住使用多年,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物,其能够为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因此罗某可以继承涉案房屋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