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冲突:继承财产权抑或股东身份?

一、立法冲突:继承财产权抑或股东身份?

股权不仅是一种财产权利,也是股东相对于公司的一种身份。在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具有人合性的商事组织中,股东去世之后其继承人所继承的是单纯的财产性权利还是股东的身份(资格),将直接影响继承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与义务。例如,分期出资的,继承人是否有后续出资的义务,是否应承担被继承人签署的一系列的股东协议(例如对赌、担保、向公司提供股东贷款等融资义务)等。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似乎将遗产限定为财产权利:“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并在第六项规定“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特别排除了人身权。但是,《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做出了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资格”即突破了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范畴,包括了股东基于其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https://www.daowen.com)

严格来说,《继承法》关于财产继承的规定与《公司法》关于股东资格的继承,是有冲突的。而一旦形成诉讼,在继承纠纷的案由下,可能优先适用的是《继承法》而不是《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