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地养老”推行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三、“以地养老”推行存在的法律风险问题

尽管前述对“以地养老”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但其真正推行,仍会遭遇不少困难,主要体现在传统观念的影响和法律制度的限制。

(一)失地担忧制约农村老年人口“以地养老”

传统的农地保障观念使农民把土地视为命根子。根据成本收益规则,农民在进行以地养老时必然考虑其失地成本。“农民一旦以承包土地进行流转,他们的机会成本是:不能直接使用土地,承包地上就业的机会失去了、土地增值不能直接拿到。”[13]另一方面,规范的农村土地市场并未形成,农民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过高,流转价格普遍偏低,即其流转的收益不高。这种制约因素对农村老年人口尤为明显。农村中青年人口较容易在城市谋求生活,找到就业岗位,完成生计转型。而农村老年人口在城市就业市场中并无优势,若无其他经济来源保障,其宁可死守土地耕作以获得基本生活需要物资。(https://www.daowen.com)

(二)立法限制阻碍“以地养老”的推行

众所周知,农业生产的投资大,周期长。因此,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较长的承包期限。首先,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虽然可以流转,但是一旦转出者死亡,没有继承人或其继承人户口已经转为非农村户口,则集体组织是要收回土地的,这种承包期限的不确定性加大了转入者的经营风险。如果不能保证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长期性,则转入户积极性不高,或不会对土地进行长期的投资以提高生产效率。其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承包经营权不得抵押,这使得经营者很难在金融市场中获得资金支持,仅凭一己之力很难实现农业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