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2 企业加入联盟类型对不同规模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

3.4.2 企业加入联盟类型对不同规模企业创新效率的影响

在当今科学技术的动态创新与市场变革的激烈竞争中,企业仅仅凭借自身的资源很难持续立于不败之地,因而需要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大量的合作,以学习和获取优势资源,实现创新能力的突破与企业效率的提升。产学研联盟是在产学研合作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更为密切的合作形式,联盟成员拥有共同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愿景,能够一起分担合作的风险,共享合作的收益(Santoro,2000;Santoro et al.,1999)。虽然学术界没有关于产学研联盟的统一定义,但是学者们对其展开了大量讨论(Tsai et al.,2015)。仲伟俊等人(2009)认为,产学研联盟的主体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构成,其合作创新活动受到金融服务机构、其他中介平台以及政府优惠政策的共同支持,其合作目标为提升联盟成员的技术研发能力与产品推广能力,同时有助于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和经济水平的提高。汪之明(2010)指出,与一般的产学研合作相比,产学研联盟更强调创新成果的生产与商业化过程,即非常重视联盟在实现经济效益中能够起到的作用。本书认为,产学研联盟是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基于多样化的知识背景,展开优势资源互补与组织间交互学习的一种手段,能够从根本上促进联盟成员的知识生产效率和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

与国家级联盟和区域级联盟的作用相类似,产学研联盟也可以通过联盟成员进行频繁而深入的信息交换与资源互补,促进新知识的产出,从而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联盟领域的许多研究表明,产学研联盟对企业创新效率的提升,尤其是不同规模的企业起到了完全不同的作用效果:产学研联盟能够帮助这些处于初期发展阶段、自身市场资源较为匮乏的小型企业,在产品市场中获得认知度和合法性,从而提升其知识商业化效率(Ma et al.,2011)。而对于产品商业化能力较强、拥有较为成熟稳定的市场资源的大型企业来说,最大的发展瓶颈在于企业自身开展突破性创新的动力不足,而产学研联盟中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正有利于提升其知识生产效率(Acs et al.,1987)。因而,产学研联盟对于企业规模与效率之间的关系起到了必不可少的调节作用。所以,本书提出研究假设6。

假设6:企业规模与企业效率之间的关系受到企业所加入的产学研联盟的调节。

从显性知识的角度来看,大型企业在产学研联盟中更容易获得较高的显性知识转移效率。比起小型企业,大型企业可能具有更完备的契约协调机制和更标准化的沟通流程,即在合作关系开始之前,事先与联盟中的其他成员通过正式书面协议,达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明文约定,如合作双方在研发过程中的投入比例、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如何分配等(刁丽琳等,2015)。由于大型企业比小型、微型企业普遍具有更完善的知识储备和更丰富的市场经验,因而在制定合同时对于未来产出目标会有更准确的预估。同时,由于显性知识本身具有可编码化等特点,在转移过程中更容易对其进行量化的评测,并将预估的效果体现在合同当中(Dhanaraj et al.,2004)。比如,双方需要通过定期的工作会议,以及最终的项目成果汇报等,进行显性知识的共享与合作进程的监督。通过这种书面合同形式,可以对合作双方产生一定的约束和压力,从而得到更高的成果产出。虽然双方在协议过程中彼此的沟通会无可避免地导致一定程度的精力消耗,但与此同时该协议也成为高校和科研机构等组织积极投入合作过程的动力,因为双方更明确自身从合作中获得的收益(Ryall et al.,2009)。此外,由于大型企业自身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较好的行业信誉,如果违反合同约定,不仅要承担声誉损失的后果,也很难脱离法律诉讼的制裁(Lockett et al.,2005)。因而高校和科研机构在和大型企业合作的过程中面临较小的风险,发生重要信息和商业机密泄露的可能性大大降低,而贡献知识的合作意愿则会大大增强。

从隐性知识的角度来看,大型企业在产学研联盟中也更容易获得较高的隐性知识转移效率。由于隐性知识具有难以量化、难以编码的特点,且主要通过一些非正式的场合与渠道进行交互,因而不能通过正式契约的形式进行约束。在这种情况下,隐性知识的交互主要依赖双方合作信任的建立(Bstieler et al.,2015)。比起小型企业,由于大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从以往的成功经验可以推断,其技术创新能力已经经过了实践的检验和市场的认可。因而,大型企业更容易得到联盟成员中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信任,也更容易与其建立紧密的社会合作关系。Mellewigt等人(2007)的研究指出,通过信任关系的建立,合作双方会提升对于合作成果的良性预期,降低对合作风险的预估,也倾向于产生更加频繁的交流互动。对于产学研联盟来说,联盟成员大都来自不同的背景,拥有不同的技术强项和资源优势,因而更需要通过毫无保留的沟通,促进关于对方知识内容与情境的理解,增强信息交互的深度的同时拓宽知识共享的广度(Luo et al.,2013)。通过比较,本书发现大型企业更有可能利用自身优势与联盟成员产生积极的互动,也更有把握将产学研联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通过以上对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这两个角度的综合分析,本书认为,产学研联盟对于大型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然而,对于小型企业来说,成为产学研联盟的成员可能反而不利于其知识生产效率的提升。首先,小型企业本身在技术创新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对新技术变革反应迅速,以及组织惯性较小导致的决策执行力强等,这些特点使得小型企业在新产品的研发能力上普遍优于大型企业。因此,在与产学研联盟中的其他企业合作时,小型企业的知识溢出往往多于其在联盟中的知识获取,很难从联盟中实现关键技术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的提升(Chen et al.,2010)。此外,由于大部分小型企业存在成立时间短、市场份额小、社会认知度低等现状,在出现违反合同条约的情况时也不如大型企业容易追责,因此无法获得合作伙伴的充分信任。在与产学研联盟中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时,合作伙伴为了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在与小型企业进行显性知识交互之前,会签订尽可能细致、复杂的书面条约,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耗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从而降低了联盟的合作效率。而许多合作伙伴在与小型企业进行隐性知识交互的过程中,也会选择有所保留,不愿将最重要的信息进行全面的共享(Arvanitis et al.,2008)。而这种不信任感的传递也容易使得小型企业认为合作关系难以为继,从而撕毁条约或提前中止合同。因而,小型企业想要将联盟中获得的有效知识转移,要比大型企业面临更多的困难。

综合考虑以上论述的企业规模对于企业知识生产效率的影响,本书提出研究假设6a。

假设6a:当企业加入较多产学研联盟时,企业规模与企业知识生产效率之间的负向关系更弱。

从市场导向的视角来看,小型企业积极加入产学研联盟有利于其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付向梅等,2015)。大量研究发现企业对于联盟战略伙伴的选择首先基于企业自身的资源基础考虑(Wassmer et al.,2012)。由于大多数小型企业能够调用的市场资源不足,同时缺乏在产品商业化推广方面的经验,因而更倾向于选择能够为企业提供稀缺、有价值且难以模仿的市场资源的合作伙伴,通过优势互补来获取在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动力。邓渝等人(2012)的研究表明,联盟合作伙伴的多样性可以为企业提供不同种类的知识,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全面提高;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战略目标选择不同的合作伙伴,以提升合作联盟的经济效益。通过与产学研联盟中的大型企业合作,小型企业能够以自身的突破性创新技术来换取市场资源,以探索新的机会并开发新的客户群体。通过与联盟中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小型企业可以构建新的知识网络,获取专业的市场营销知识,以弥补自身新产品推广业务能力的不足。

从政策导向的视角来看,小型企业加入产学研联盟有利于其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大量研究都发现政府支持对于产学研联盟绩效存在积极的影响(Shu et al.,2015)。冯雪飞等人(2011)结合辽宁省产学研联盟发展的现状,指出政府在促进产学研联盟效益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包括提供了对企业持续创新的扶持服务,完善了中型、小型企业的创新环境等。秦玮等人(2014)基于动机—行为—绩效的理论研究表明,政策导向动机是企业加入产学研联盟的积极合作动机之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对于产学研联盟的资金、优惠政策和配套设施的支持,能够增加小型企业加入联盟的动力,促进联盟合作成员之间的密切互动。由于小型企业自身在行业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因而更依赖政府对于联盟的支持,从中获取用于推广新产品的市场资源。同时,由于小型企业对于风险的承受能力相对较小,而新产品在市场环境中面临的不确定性较大,所以小型企业更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援来帮助其分担风险,在共享新技术商业化收益的同时,在动态变革的环境中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然而,对于大型企业来说,加入过多的产学研联盟反而不利于其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首先,大型企业本身在创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上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在消费者市场中品牌认知度较高,以及占有更广阔的销售渠道与更成熟营销模式等,这些特点使得大型企业在知识商业化能力上普遍优于小型企业(Dougherty et al.,1996)。因而,在产学研联盟中与其他小型企业合作时,大型企业产品商业化知识的溢出往往多于其在联盟中的知识获取,很难从联盟中实现营销知识的学习;而在与产学研联盟中的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时,大型企业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取突破性的技术创新成果,并且在合作过程中扮演着为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营销渠道和研发资金的角色(汪之明,2010),这种固有的合作模式决定了大型企业很难从中获得市场推广能力的提升。

此外,从以往的研究中可以看出,产学研联盟的主要合作形式包括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与共建实体等,重点突出了“研发、实验、产品生产、市场推广”的一体化,而大型企业主要负责后半阶段的生产和销售工作(Pérez Nordtvedt et al.,2008)。大型企业在与联盟伙伴进行合作时,需要配合对方的具体需求,将自身的市场资源与合作伙伴进行共享和对接,从而共同承担合作风险,共享联盟的收益。为了充分发挥大型企业在市场方面的优势作用,帮助联盟伙伴进行市场开发和拓展,大型企业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分散到产学研联盟合作项目中,因而不利于自身产品的推广。尽管在此过程中,科研机构也经常通过技术转让等形式,让大型企业使用其专利实施许可及其他非专利技术,以此作为对使用大型企业市场资源的回报,但并不能完全弥补大型企业自身知识商业化效率受到的损失。

由此可见,产学研联盟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其对于企业商业化效率有着显著的影响。一方面,产学研联盟中合作伙伴的多样化能帮助小型企业弥补其市场营销方面专业知识的不足,同时加入产学研联盟能为小型企业带来政府相关政策的扶持,从而有助于其实现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Forsman,2011)。另一方面,大型企业不仅很难从产学研联盟中获取提升新产品商业化效率的相关技能和知识,反而更有可能将自身的市场资源分散到与联盟伙伴合作的项目中,不利于其内部研发的新产品的销售和推广。因此本书认为,产学研联盟对小型企业的知识商业化效率有正面影响,而对于大型企业的知识商业化效率有负面影响。因而,本书提出研究假设6b。

假设6b:当企业加入较多产学研联盟时,企业规模与企业知识商业化效率之间的正向关系更弱。

综上所述,本书探讨了企业所加入的联盟类型对于企业规模和效率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过去的研究主要讨论了企业联盟对企业效率的直接影响,忽略了对于企业知识生产效率和知识商业化效率的分别讨论,因而未能对企业联盟的调节机制做出明确的结论。此外,本书将企业加入的联盟类型进行了归类,按照联盟级别分为国家级联盟和区域级联盟,按照联盟成员是否有高校或科研机构分为产学研联盟和非产学研联盟,从而探究不同种类联盟的调节作用具有怎样的特点。

本书认为,大型企业加入国家级联盟有助于其知识生产效率的提升,因为大型企业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有限,需要利用国家级联盟成员多样化的知识和互补性资源开展创新,其在行业内部较高的声誉度也有利于其赢得联盟合作伙伴的信任;小型企业加入国家级联盟有助于其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因为小型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与不同地域的联盟伙伴交换市场资源,共同分担商业化过程的风险。大型企业加入区域级联盟也有利于其知识生产效率的提升,因为大型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地理位置上的优势,获得同一区域内其他企业的知识溢出;小型企业加入区域级联盟也有助于知识商业化效率的提升,通过与同一区域内的企业频繁互动,有利于小型企业与联盟伙伴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并且降低区域市场的进入壁垒。当大型企业加入产学研联盟时,可以利用完善的契约协调机制和其自身在行业中的信誉和认知度,提升联盟内部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的转移效率,进而有利于其知识生产效率的提高;当小型企业加入产学研联盟时,可以充分利用政府对于产学研联盟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服务,提升自身的知识商业化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