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六朝时期“文笔说”的一些讨论
1.关于“文笔”义界的讨论
刘师培认为:“至文笔区别,盖汉魏以来,均以有藻韵者为文,无藻韵者为笔。东晋以还,说乃稍别:据梁元帝《金楼子》,惟以吟咏风流,流连哀思者为文。”[1]逯钦立认为魏晋时期“文笔说”的具体含义有前期和后期之分,他认为前期的“文笔说”主要是以晋人规定的有韵无韵为代表,后期的“文笔说”则是刘宋之后的为代表。
刘文勇在《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文论讲疏》中则认为:“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人们对于文和笔的观念还没有取得一个真正的共识。刘勰的文笔观念只是当时其中的一种而已,而且其界限也很难确定。”[2]
郭绍虞、张少康则认为前期的“文笔说”是“无韵者笔也,有韵者文也”,形式上的有韵无韵是“文”和“笔”的主要区别。章培恒、骆玉明也均认同此说[3]。王运熙、杨明在《魏晋南北朝文学批评史》中认为:“刘勰、萧绎关于文笔的说法其实基本上是一回事,文笔说也无所谓前期后期,传统革新之别。”[4]
2.关于“文笔说”分目历史研究
王利器认为“文笔之分,求之晋人造述,实有际象可寻”[5],又根据种种资料推测闻人牟准为西晋人,证成“文笔之说,晋代已有之。”[6]郭绍虞引用《晋书·乐广传》认为直到刘宋时期“文”“笔”才开始区分。王运熙、杨明也得出与郭绍虞相同的结论。
3.“文笔说”理论意义方面的研究
王齐洲在《文笔之分与六朝文学观念》中对“文笔说”的意义进行了反思,认为,只是当时人们对日益纷繁的文章制作为便于称引、学习、品评而采用的一种分类方法,其中对文学审美性、抒情性、娱乐性的这种认识还只是局部的而非整体的[7]。
(二)阮元“文笔说”
阮元的《文言说》在当时就受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后来又受到章太炎的全面反驳。1910年,章太炎在日本出版《国故论衡》,在《文学总略》一篇中,他首先推翻了阮氏将文笔之分作为文章性质之分的成说。在考证魏晋以前的文学观念后,他认为文与笔非异途,后来又以《文心雕龙》为例,认为有韵无韵并非划分文学的标准。刘师培与章太炎持有不同的意见,他支持阮元重提“文笔说”的大部分看法以及骈文为文章正宗的观点。但是他也看到了阮元重提“文笔说”的一些疏漏,并对阮元的“文笔说”观点进行了修正,例如通过对六朝“文笔说”的探析来补充阮元的说法。而且他所撰写的《中国中古文学史讲义》也贯穿了阮元“文笔说”的思想。刘氏的辨析一经问世,便引起很多学人相继加入辩论,具体有罗根泽、逯钦立、郭绍虞、王利器等。与刘师培同时关注“文笔说”,并持有与阮元相似观点的还有黄侃。黄侃在1914年至1919年北大期间讲授《文心雕龙》,著有札记31篇,其中对六朝文笔之分进行了系统的论述。他将文笔之分与声律说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一观点主要受永明声律论和《金楼子·立言篇》的影响,是对阮元《文言说》的进一步发挥。近几十年来关于阮元“文笔说”的研究主要分为文学史著作和单篇论文两大类。
第一类,“文学史”中的阐述。邬国平、王镇远在《清代文学批评史》中认为阮元是“继承和发展了南朝人的文笔说”[8]。敏泽著《中国文学理论批评史》中有“阮元及‘文笔论’派”一节,对阮元的“文笔说”有所阐释。张仁青的《中国骈文发展史》[9]中设有“仪征派”一节,从骈文观的角度对阮元、阮福父子进行研究。
第二类,单篇论文方面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整体方面探讨阮元“文笔说”。代表作有郭明道的《阮元的文笔论》[10]一文,他认为阮元主张诗文须根柢经史以及《文选》之学是阮元重提“文笔说”的思想基础。陈志扬的《阮元骈文观嬗变及历史意义》[11]认为阮元发动的“文笔”之辨的考证,既壮大了骈文声势,同时具有学术导向功能。此外,阮元文笔说具体论述的突破同样具有价值与意义。刘奕在《清代中期的“文笔说”:产生、发展与演变》[12]中认为阮元的“文笔说”是从凌廷堪、汪中两人的论说中改良而来,并非直接承袭南朝人。
第二,从原因和用意探讨阮元“文笔说”,代表作有於梅舫《阮元文笔说的发轫与用意》[13]。
第三,从清代骈文复兴层面解读阮元“文笔说”,代表作有冯乾《清代文学骈、散之争与阮元的“文言说”》[14]和刘东皓《阮元与骈文复兴》[15]。
第四,从实践层面来解读阮元“文笔说”,代表作有宋巧燕《阮元“文笔论”在清代书院中的流播与遗响》[16]、曹虹《学术与文学的共生——论仪征派“文言说”的推阐与实践》[17]。
总之,从整体上看阮元的相关研究虽渐趋佳境,但是关于阮元“文笔说”的研究却还呈现出一定的不足:
第一,理论化和系统化的程度较低,论述比较零散。
第二,没有深入探究阮元的自身思想根源和学术活动,并以此来研究他的文学理论。
第三,对于当时的社会背景以及学术思想的联系不够紧密,对阮元的文学创作以及理论分析还不够透彻,文本研究不足。没有将阮元重提“文笔说”放在整个清代学术背景中进行探讨,论述缺乏整体性。
第四,对于阮元相关材料的发掘和运用还存在一定的进步空间,论述还可以更加细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