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运行不畅影响创新成果转化
创新主体协同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发展提供强大的主体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健全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政府的协同创新机制,形成自主创新主体合力。产学研协同创新是促进创新成果有效转化的重要路径,而在我国现行创新实践中,成果转化率较低是制约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瓶颈。相关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授权专利的转化率不足20%,产业化率不足5%,创新成果转化总量仅为10%,与创新领先型国家高达50%—75%的创新成果转化率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运行不畅,具体表现为主体目标不一致、利益分配存在冲突、协同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不健全,导致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动力不足、稳定性较差,制约了创新成果转化,不利于创新主体合力的发挥。
(一) 主体目标不一致
一方面,创新主体目标定位差异抑制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共同的目标定位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基本前提,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实践中,不同主体地对自身创新目标与价值追求存在较大的认知差异,制约了产学研创新主体的积极性。从各创新主体参与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核心目标来看,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目标在于利用外部研发资源实现技术的创新与升级,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提高生产效益,从而获得市场竞争优势。高校参与协同创新的目标在于获得更多的科研经费支持从而更好地从事基础学科领域的研发,并以培养面临市场需求的创新人才、形成学科竞争优势为最终目标。科研机构历经改制后最为迫切的目标是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开展应用研发,最大化获取研发效益。政府为代表的创新主体目标在通过宏观政策引导最大化实现创新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以上产学研协同创新主体目标差异除了制约其协同创新积极性的发挥,还导致各主体在创新成果运用方面存在矛盾与冲突。 (21) 具体体现在,高校与科研院所注重创新成果的学术价值,更关注的是高水平论文、发明专利与各个项目成果奖项,而企业则更倾向于创新成果的经济价值与市场收益,借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创新成果的市场垄断收益权,并寻求将成果转化为专利技术的最大可能性, (22) 政府则更为关注创新成果的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因而主体在创新成果的运用上极易出现矛盾与冲突,对创新成果的转化与运用形成阻碍,制约了主体协同创新的深入开展。
另一方面,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不明确造成协同创新能力不足。不同主体的利用各自的功能优势有效协同互动,能够达到“整体功能大于部分之和”的目的,但是目前主体功能优势发挥不充分,对产学研协同创新存在一定的阻滞作用。具体表现在:其一,企业尚未充分发挥技术创新主体功能。作为协同创新中的重要参加者,企业是自主创新链条的需求端,理应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但是实践中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不明确,尚未成为技术创新的真正主体。具体表现在大多数企业对于自主创新的关注度与投入力度并不高,这是由于大多数企业目前正处于处于技术跟跑阶段,基于自主创新高风险、长周期以及不确定收益等特点,企业往往退而求其次选择成本低廉的技术模仿而非原创,自主创新意识尚未上升到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层面,且同一产业且提供的产品以量而非以质取胜,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未形成激励自主创新的良性竞争机制,导致企业寻求与高校、企业及产业上下游之间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不高。同时,无论是国企还是外资企业,都存在企业管理人员调动频率较高的问题,引发了企业领导短平快的政绩意识与规避风险意识,使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大打折扣。其二,高校尚未充分发挥知识创新主体功能。高校虽具备拥有人才、设备和掌握前沿科学信息的优势,但参与协同创新体系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在于现行高等院校的绩效考核体系重研发轻转化,“四唯”现象仍然存在,不利于实现研发成果的应用与产业化。科研人员把大部分精力都投入在基础研究上,缺乏对协同创新项目的应用及产业化环节的关注,因此无法为企业亟需的技术突破提供及时有效的知识与技术供给,消解了彼此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其三,科研院所尚未充分发挥研发主体功能。科研院所作为协同创新体系中的重要成员,在具体产业应用技术的研发方面具有优势,但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也存在一些制约因素。例如,人事管理制度不够灵活、工资待遇相对较低等现象,使高层次创新人员对其望而却步,同时科研院所的研究生等人才储备数量较少,导致创新人力资源不足。 (23) 还存在科研成果利益保护程度低、创新周期长及风险大、专门机构支持力度不足等问题,不能为协同创新提供有效的研发保障。其四,中介服务机构尚未发挥创新服务主体职能。科技服务机构在产学研合作中起到重要的连接纽带作用,对从业人员素质具有较高要求,需具备技术、营销、法律等专业知识及良好产业人际关系。但实践中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尚存在服务人员专业素质不高、服务机构的功能单一等问题,无法为协同创新提供全面的信息与风险规避渠道,影响产学研协同的创新绩效。总的来说,受上述因素影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及中介机构在协同创新中各自功能定位不明确、优势发挥作用不明显,导致各主体参与协同创新体系的积极性不高、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整体能力不强,难以形成自主创新的主体合力。
(二) 利益分配存在冲突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进行协同创新的目的在于获得利益需求,因此利益分配对协同创新关系的持续稳定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利益分配冲突是造成中国产学研协同创新破裂的最主要原因,由于利益冲突导致协同失效的实例占样本总数的73.7%。 (24) 因此,利益分配冲突是中国产学研协同创新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主体在知识产权归属和创新成果收益方面存在分配冲突,降低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一方面,主体在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方面存在利益冲突。在创新成果从研发到应用的整体过程中, 伴随着参与主体的变化, 知识产权的归属也会发生改变。实践中企业虽然对部分知识产权的归属有合同规定,但对于协同创新过程中实际出现的知识成果的产权归属不可能全都通过合约加以明确,且相关调研表明,实践中多数产学研协同创新协议中合作双方意思表达不明确,多使用“成果共享”“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等条款规定,而出现知识产权归属矛盾后共同协商的可能性很小,这些模糊不清的条款极易导致双方的知识产权纠纷与争议。 (25) 同时知识产权分配存在影响因子难全括、指标权重难定量、贡献比率难计算等现实问题,更会引发协同创新各方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的矛盾与冲突。 (26)
另一方面,各主体在创新成果效益追求方面存在明显利益冲突。 (27) 具体变现为各主体之间在社会效益最大化、研发收益最大化与投资效益最大化的价值追求上存在的明显冲突。例如,企业为追求投资收益最大化, 在经济利益导向下可能会忽视社会效益或科学研发收益。 (28) 为获取更多产品收益,企业可能会基于自身市场主体优势故意谎报创新成本,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而损害其他主体利益。而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研发机构在科研投入方面也会更关注科学研发收益而非直接经济收益, 加之研发过程中不确定性和技术风险的存在使得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努力程度与智力成本无法观测,在协同创新过程中可能通过私自降低研发投入与改变投入方向以增加自身创新收益,增加了产学研协同的不稳定性。各主体处于创新研发到生产的不同环节, 在缺乏必要的利益协调与监督机制的情况下, 会因主体间利益分配冲突导致协同创新而不能继续开展,降低了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 协同转化机制不健全
加速创新成果转化,是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关键任务,需要产学研主体协同合作开展创新,打通创新成果快速转化通道,但实践中协同创新成果转化机制的不健全使得成果产业化进程严重受阻。
一方面,产学研协同的市场导向机制不健全。坚持市场导向是协同创新必须遵循的原则,只有明确市场形势变化,才能真正提供符合产业与市场需求的创新成果,但在产学研协同创新实践中, 创新成果与市场和用户需求相脱节的弊端愈发凸显。原因在于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对高校科学研究、知识创新的引领和价值导向较弱,而高校知识创新创新方向以及科研项目主要围绕自身学术领域、兴趣或当前理论热点来开展,而非主要面对市场需求,科研项目工作也基本按照“申请项目—开展研究—项目结题验收—申请科技奖励”等固定流程进行,侧重于基础理论研究和科学问题研究,追求技术先进性和成果新颖性,很少关注项目成果转化的责任和期限。 (29) 国家财政主导科技项目的评估也尚未将成果转化情况纳入最终验收的指标体系,导致高校研究成果主要停留在实验室研发阶段,研发成本意识较弱,技术成熟度相对较低,成果的市场接受能力有限,与成果产业化应用还有较大距离。
另一方面,信息共享机制不健全也是制约创新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信息资源禀赋差异是制约产学研协同创新成果转化的源头,在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各主体都具有自身的资源劣势,这里所强调的资源除了人力及技术资源外,还包括非常重要的信息资源。一是,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研发队伍对市场需求信息感知不灵敏,不能及时了解市场的技术与成果需求,出现“信息势差”,从而致使研发成果市场成熟度不高,与产业升级及消费者需求契合度不强,必然导致创新成果转化率低下。 (30) 二是,企业作为离市场最近的创新主体,虽具有较强的市场需求信息的收集与感知能力,但相较于高校及科研机构,其自主研发能力与创新人力资源不足,加之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企业对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研发行为也不甚了解,难以有针对性地为学研主体即时反馈有效的市场信息, 造成协同创新的信息不对称及研发资源的浪费,在信息需求层面制约了创新成果的有效转化。 (31) 总之,产学研协同创新主体之间信息共享机制的缺失,造成信息不对称,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创新成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