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产学研协同,增强自主创新的主体支撑
(一) 明确创新主体功能定位
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持续推进离不开多元创新主体的协同作用,因此为发挥自主创新主体合力,应明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发挥各自功能优势,深化产学研协同创新,为实现自主创新发展提供优势互补、整体大于局部的主体支撑。
首先,应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功能。企业是自主创新系统中最重要的主体之一,是提供创新资源、维持创新系统良性运行的关键。自主创新在微观层面的本质就是企业创新,是企业内部的技术变革活动,因此推进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最关键的就是充分发挥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功能。 (14) 一是充分发挥企业在自主创新决策、资金投入、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国家科技创新规划、计划、政策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应充分吸纳企业参与,发挥企业与企业家在国家创新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引导有条件的企业牵头实施产业目标明确的重大创新项目,建立制度化与规范化的企业自主创新对话平台。 (15) 应不断加大企业的自主研发投入,由企业牵头并以企业需求为导向,与其他创新主体共建协同创新组织模式,打造创新共生界面,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及创新成果转化率,最终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协同创新体系。二是提升企业对创新知识与技术的转化吸收能力。企业对创新的吸收能力是指企业识别、吸收、消化与利用外部知识与技术以实现自身发展目标的综合能力,直接影响着产学研创新能力水平。企业通过提高自主研发能力掌握核心技术,在消化吸收外部知识与技术的基础上,加快自主创新与技术转移的进程。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关注产业对接,加强与产业创新链上下游主体的协同合作,形成优势互补,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提高自主创新的经济效益与总体水平。
其次,应充分发挥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知识创新主体功能。在自主创新系统中,主体创新合力发挥不充分,原因之一在于高校与科研院所的协同创新优势不明显,不能为企业提供知识创新与技术创新的有效助力,制约企业参与协同创新的积极性,也导致高校与科研院所创新成果产出膨胀但真正转化为经济价值的数量却不多。因此,只有学研主体充分发挥知识创新主体的优势,形成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真正弥补企业创新的技术与前沿知识短缺,切实形成自主创新主体合力。 (16) 一方面,应发挥高校知识创新主体作用,为创新合力发挥提供知识与人才储备。在总体布局上,要以国家一流高校与学科建设为契机,协调研究型大学与科研机构的总体布局,促进优势学科、新兴学科与短板学科的协调发展,力争在前沿基础科学领域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在人才培养上,高校应结合自身培养特色优势,聚焦区域经济发展与产业需求,提高专业设置的科学性与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积极拓宽协同育人渠道,扩大师资与学生规模,形成以人为本的人才发现与培养机制,提升高等教育质量,满足创新人才市场需求。在创新成果评价体系上,高校应破除唯论文现象,打破重数量轻质量、重研发轻应用的惯性思维,将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纳入科研考评体系,激发教师自主创新积极性,为企业与社会高新技术成果的获取提供重要保证。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科研院所的研发主体作用,为创新合力发挥贡献研发优势。科研院所应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管理体制,克服以往行政管理模式、轻成果转化考核的诸多弊端,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科学研究应“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的要求,坚持自主经营与自负盈亏的原则开展自主创新,将研发工作与产业升级结合,开展以应用为导向的技术研发,破解制约本行业与地区发展的关键技术。 (17) 高校及科研院所通过上述优势发挥,积极涵养内生动力,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实现与其他创新主体的有效协同,打造自主创新的主体合力。
再次,应充分发挥政府对创新的引导与服务主体功能。主体协同创新离不开政府的引导、组织与服务,政府作为协同创新的牵头者,“如果只领导不协调,将无法打通各个子系统的创新接口,大大降低创新绩效;如果只协调不领导,将难以驱动各子系统形成创新合力,从而失去前进方向”。因此,政府应在协同创新中发挥引导主体与协调服务主体功能,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为自主创新营造良好的政策与法治环境,不断优化服务职能,积极打造创新服务型政府。其一,政府应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项目供给促使自主创新主体趋于集成与协同。例如出台协同创新年度规划、增加财政支出中协同创新的经费比重、促进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领域项目的多元主体参与,实现研发与产业的有机融合,分层级、按计划引导主体协同完成自主创新目标,加快创新成果转化,为实现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及有序的制度安排,提升国家创新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其二,政府应通过优化自身服务职能为自主创新主体协同提供理念引导与实践载体。政府应引导自主创新主体形成“协同发展”的理念与共识,建立灵活系统、风险共担与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管理模式,改变传统资源分散、规模较小的组织管理模式,促使创新资源汇聚集中最亟需的领域,打破主体功能边界,实现主体最佳创新功能整合,促使知识、技术、人才、信息等资源多边流动,形成新时代有机结合、优势互补的自主创新共同体。 (18) 政府还应注重优化自身服务职能,搭建产学研主体协同创新平台,夯实主体协同的实践载体。例如,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打造多元化信息平台与技术共享平台,牵头组建以企业为技术载体、高校与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多样化联盟与创新研发中心,通过构建开放自主式创新生态系统,实现多元主体参与的协同创新。
最后,充分发挥创新中介机构的纽带联结主体功能。自主创新中介服务组织是连接政产学研等创新主体的重要纽带与桥梁,为自主创新主体合力发挥牵线搭桥。基于我国现行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缓慢、数量较少、专业化程度有待提升等现实问题,应注重学习国外中介机构在组织运行模式、管理方式、服务内容、人员专业化培训等方面的经验。其一,建立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发挥创新主体联结纽带作用。学习国外及国内先行地区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经验及运行模式,聘请国外创新服务机构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人员,试点落实国外先进管理模式与组织形式,在政府引导下动员产学研广泛参与设立中介组织。其二,扩大政府科技服务部门的对外服务职能,增加协同创新服务渠道。应引导政策调研中心、软科学研究中心等部门为政府部门决策服务,面向市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评估等服务型工作。建立信息交流机制,联合其他创新主体兴办创新中介服务组织,扩大服务机构的规模及数量。其三,加强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培训,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服务能力。由于目前我国创新中介服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且一部分转行人员未经专业与系统化的培训,应开展多元化的从业人员培训形式与内容。例如,由政府科技服务部门制定专业培养方案,投入必要培训经费,供应培训场地与师资,采用在线远程培训与实地培训相结合方式,注重科技服务方法与技能、创新风险评估、科技发展前沿趋势、市场管理、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等综合知识的培训,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合格人员分等级颁发专业证书。总之,创新是一项技术性非常强的活动,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技术指标评估、成果价格谈判、技术合同履行等专业性环节,为确保上述工作的有序推行,应不断加强市场化的中介机构的规模化与专业化建设,为自主创新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二) 健全主体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分配机制指创新主体形成创新合力过程中以界定成果产权关系为驱动的机制。 (19) 打造自主创新合力,不仅要把蛋糕最大,更要将蛋糕分好,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方式增加了创新主体各方的利益与道德风险,严重制约了其协同发展的积极性。因此,为促进协同创新,激发主体协同创新的积极性,应建立合理透明的利益分配机制,化解各方价值追求与利益分配的冲突,使创新主体各方利益共享、互惠互利,风险共担,提升主体的整体自主创新能力。
首先,健全创新主体的利益融合机制,从源头化解主体利益冲突。利益融合机制指通过规则制定促使创新主体形成利益高度交融的命运共同体。其一,创新主体应在主观上秉承融合互动、共谋发展、互利共赢的协同创新理念,发扬“创新+契约”的互惠合作精神,通过项目联合与人才培养寻求主体利益共同交汇点与融合点,构建利益融合新格局。以人才培养为例,面向企业与市场需求,学研主体通过创新教育模式、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在满足企业创新人才利益需求的同时提高自身的人才培养质量,实现双方利益的共赢、多赢。其二,健全信息共享与交流机制。实现信息对称是保证协同创新的重要手段,应联合打造信息共享与交流平台,增加彼此对双方利益的了解从而为彼此利益融合创造前提条件。例如,定期组织合作对接会议,及时掌握各方合作信息,其中规模较大的企业应积极组建专业的产学研协同部门,负责产学研对接,破除组织间的信息壁垒。 (20) 其三,建立利益协商机制与利益保障机制,保障协同创新主体的共同利益。针对协同创新中的利益纠纷,分阶段加强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对话。例如在创新主体合作的初始阶段,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完善的创新成果申报、审批、保护、分配等规则,保证利益纠纷出现时有据可依;在合作的管理阶段,引入第三方机构行使监督或仲裁权力、搭建由各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协同委员会,通过座谈协商等方式协调利益分歧,从纠纷解决机制方面保证利益的合理分配;在合作的后期管理阶段,应建立利益保障机制,制定针对协同创新全过程的事中监督与事后惩罚性措施。例如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对协同创新的各个环节跟踪评估、及时纠偏,并对违反协同规则方实行惩罚性赔偿,提升各主体间的信任程度,保证自主创新主体共同利益的实现。
其次,应健全主体的知识产权分配与共享机制,从结果明确创新成果利益分配。知识产权是协同创新成果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能否创造出更多高质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是检验主体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因此应将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归属作为健全利益分配机制的核心环节,明确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及保护等环节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归属,兼顾创新主体各方的利益,从而激发主体各方的创新积极性。其一,应基于公平原则完善知识产权分配机制。现行协同创新实践中知识产权分配一般遵循“有约按约,无约共有”的模式,但知识产权本身的复杂性,加之实践中大多数分配契约约定内容模糊、操作性不强,导致出现大量知识产权利益纠纷,制约协同创新效果。因此,应加强知识产权分配合同管理,细化条款规定,在知识产权成果申报、评估、保密、跟踪管理等环节制定具体利益分配方案,以出资比例、技术投入、风险承担为衡量指标,同时参考知识产权的隐形收益与长期效益,确定双方的权益占有份额,实现利益公平分配。其二,应基于效益原则完善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由于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协同创新的知识产权人不能任意阻碍其他共有人对知识成果的运用,更不能进行知识产权垄断,应建立知识产权共享的确权机制。以贡献为主导明确参与协同创新主体的知识共享权利,兼顾知识产权的经济效益与学术价值,通过双重效益的发挥平衡创新主体利益追求矛盾,实现知识产权成果利益最大化。 (21) 虽然上述知识产权共享机制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归属关系,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对协同创新成果的处分与占有权利,而是更加有利于平衡各主体的利益分配,增加协同创新主体的满意度。
(三) 加快自主创新成果转化
加快创新成果转化是自主创新链条的最后环节,也是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我国作为创新成果产出数量大国,成果质量与转化率与发达国家还有较大差距。我国虽在创新成果转化方面,已具备相应的政策基础,但由于缺乏配套的市场机制与平台,制约了政策的实施效果。因此健全创新成果转化机制,应以市场为导向,以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为依托,提高成果市场转化率,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首先,应健全创新成果转化的市场导向机制。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必须以市场需求为依托,企业作为市场需求提供主体,应及时捕捉市场信息与动向,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发出技术、成果及人才方面的明确具体需求,促使学研主体聚焦高质量的技术与知识成果、创新人才供给,不断增强知识创新能力,从源头避免束之高阁的垃圾专利,实现创新成果的规模化与产业化,带动传统产业链向全球高附加值产业链升级。 (22) 此外,应拓宽多元形式的创新成果转化市场路径。在以市场为导向的创新成果转化过程中,应积极探索传统研发机构与市场经济对接的新途径,不断丰富丰富创新成果转化的多元化形式,打造研发、成果孵化、转化、产业化等完整创新链条,实现研发与应用的有机结合。
其次,搭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创新成果转化平台主要指政府、企业、高校及科研院院所为实现重大自主创新而展开大跨度整合的创新组织模式。目前我国重大技术成果转化平台已取得“两弹一星”“载人航天工程”“嫦娥工程”“高铁工程”等重大战略性技术的突破,但现行创新平台建设还存在管理混乱、协同创新动力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促进创新成果转化优势平台的数量与质量有待提升。因此,一方面应加强创新成果转化平台的管理与服务。在政府牵头组织下,打造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集中参与、广泛交流的信息平台,应用于提高技术咨询、人才需求等服务,改善主体信息不对称与松散合作等局面。积极探索产学研协同创新的新组织模式,充分发挥不同主体自身经济优势、人才聚集与科研载体优势。例如,建立新兴技术孵化器、创新苗圃、创新加速器、新兴产业战略联盟,通过多元化协同合作模式整合创新资源,形成自主创新合力,促使创新成果与市场主体迅速对接实现产业化,为创新成果转化提供实践载体。另一方面,还应建立健全技术成果交易线上平台、创新成果转化线上平台。以“互联网+技术”为重点,立足创新成果挖掘、成果转移对接、成果推介与交易、知识技术共享、合作项目筛选等领域,与线下服务相结合,提高现有平台的高效率运转,为创新孵化、成果产业化提供重要保障。 (23) 例如,通过平台提供的市场化需求数据分析,实现大型企业的优势与短板对接,同时打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的研究通道,克服成果转化的盲目性从而实现精准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