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招生简章中可以明确要求只招收汉族学生吗?
【案例引入】
2015年,东北A大学于其硕士生招生简章“第二章报考条件”中作出如下规定:“凡报考我校硕士研究生(不含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及单独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4.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王某为蒙古族应届大学生,将A大学作为其考研首选目标。在浏览该校招生简章之后,发现学校在招生之时并未就考生民族作出任何规定及限制,遂向其招生办打电话进行进一步咨询。
后学校回复称:“我国包括《宪法》在内的多部法律规定,各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各高校于招生之时不会就考生民族作出任何规定及限制。由于教育界已就该规定达成共识,遂不会于招生简章中对考生民族作出任何额外强调。”
【理智处理】
王某在进行考研报名之时无须对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有任何顾虑,我国各大高校也不会对考生的民族作出区分规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扩展阅读】
1.高考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有违公平吗?
该政策目前在国内争议很大,未来国家是否要对其进行大幅度变更尚不得而知。在此简述一下主流观点:如果高考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出发点是保证公平、消除区域教育水平的差距、给予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人民更多的发展机会,那么理应得到鼓励与支持,但“粗暴”的少数民族高考加分政策应该更改或废除。
举例来说,当少数民族孩子和汉族孩子都长时间处于相同的生活条件下,并没有语言沟通障碍,一起接受良好的教育,享有一样良好的教育环境时(典型如东北地区汉族与满族学生),仅因为“少数民族”这个身份加分是不合理的。同样,在受教育水平以及教学环境都不好的偏远山区,汉族孩子的条件并不占优势(典型如湖南山区汉族与瑶族学生),在这种情况下,比起单纯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给予该地区包括汉族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加分”,反倒更为贴合“平等、公平”的理念。
目前,像海南、重庆等地就有对少数民族聚居的汉族学生进行投档加分的政策。不过,高考大省广东省已于2015年取消了这项加分政策。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办于2015年联合发布了《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这份通知删除了2013年《广东省民族宗教委广东省招生办关于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招收广东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工作的通知》中“少数民族聚居区汉族考生因生活环境和受教育的条件与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相同,在专科学校招生录取中,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的规定。相应地,少数民族考生的加分也由原来的10分降为5分。
简言之,简单粗暴地将客观因素割裂,仅仅因为某些学生是少数民族的身份而在其高考时予以加分,不值得提倡,未来对其进行更改的趋势也很明显。而对于“高考对少数民族有加分政策是否有违公平”这一命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学生在校期间恋爱怀孕,学校能否以对其停课及勒令其退学?
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法律没有规定学生在校期间怀孕就要被停课或勒令退学。因此,若学生在校期间恋爱怀孕而对学校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学校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但无权以严肃校纪、校规为由勒令学生退学,否则就侵犯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自2005年9月1日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正式实施。根据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大学生在校期间不仅享有性权利,还可以结婚。因此,学生在校期间恋爱怀孕,学校不可以对其停课及勒令其退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