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民委员会能否以学生需要上学为由不通知其参加人大代表选举?
【案例引入】
2016年12月,常州市某区人民代表大会开始进行区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年满18周岁的高三学生晓迪享有选举区人大代表的资格。但在选举日快到时,晓迪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以晓迪在选举之日需要上学为由未通知其参加区人大代表选举。晓迪感到自己的基本民主权利受到侵犯,就把这个事情反映给了上级人大部门。
【理智处理】
本案中,晓迪年满18周岁且没有被法律剥夺政治权利,晓迪享有参加选举区人大代表的资格。居民委员会领导以晓迪需要上学为由不通知其参加选举的做法侵犯了晓迪的选举权,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