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我起的名字,我能变更吗?

四、父母给我起的名字,我能变更吗?

【案例引入】

张甲原名李乙,今年14岁,其父母多年前离异,张甲被判给母亲抚养,多年来一直随母亲生活。张甲认为母亲一直起早贪黑照顾自己,而父亲除了每月支付抚养费外从未关心过自己,因此,他将自己的名字改为张甲,随母姓,但是没有变更户籍名,户籍的登记名仍然是李乙。由于学校并没有核查户籍,因此张甲的名字一直沿用至今。

但张甲上初中后,学校要求学籍名与户籍名统一,否则无法参加中考。张甲只得与父亲联系,希望将户口本上的名字变更为张甲,但父亲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张甲将父亲告上法庭,希望通过法院判决的方式变更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张甲有选择自己姓名的权利,但由于张甲是未成年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民事行为须由监护人代行,且变更姓名属于公安机关的职责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因此驳回了张甲的起诉。

【理智处理】

1.张甲父亲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张甲的姓名权?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张甲的确有姓名权,但由于张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做和自己年龄和智力相当的行为。诸如变更姓名这样的姓名权,张甲不能单独行使,必须由其监护人行使。

张甲父亲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姓名权侵权行为一般是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张甲父亲并没有盗用、冒用张甲的姓名;其作为张甲的监护人,在张甲提出变更姓名时发表不同看法是法律所允许的,并不是一种干涉行为。因此,张甲的父亲没有侵犯张甲的姓名权。

2.张甲应该如何变更名字?

18周岁以上或者16周岁以上能够用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决定姓名,张甲可以等到成年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变更姓名。张甲也可以与父母协商,由父母签订协议书同意其改名,这样张甲就可以前往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部门变更姓名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2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阅读】

我们可以随意取名吗?

我们拥有自主决定姓名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随意取名。2008年轰动全国的“赵C案”就给我们提供了借鉴。

赵C是一名普通大学生,其名字是父母取的,但在更换二代身份证时出现了问题:公安机关认为这个名字不符合规范,拒绝为其更换二代身份证。赵C一气之下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一审月湖区人民法院支持了赵C的诉讼请求,但在二审时双方对“C”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规定的数字符号进行了争论。最终在二审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赵C变更了自己的姓名。

这表明,我们在行使姓名权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不能超过法律规定任意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