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校园学生踩踏事件,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2025年08月10日
二、发生校园学生踩踏事件,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
【案例引入】
2014年9月26日14时许,昆明市某小学起床铃拉响后,一、二年级午休的学生起床后返回教室上课。由于靠墙的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不清楚情况,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发生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据了解,事故发生前一天,该小学体育老师曾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
【理智处理】
学校对于学生负有监管责任与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该小学体育老师将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放置于宿舍楼过道,极易引起安全事故的发生,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该学校在低年级学生起床后返回教室途中,并未安排老师进行管理,未尽到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3.《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1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