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影楼拍照,影楼可以把消费者的照片做成宣传海报吗?

二、去影楼拍照,影楼可以把消费者的照片做成宣传海报吗?

【案例引入】

江西省南昌市一婚纱摄影店老板唐某未经陈某、夏某同意,使用两人的婚纱照置于店内做广告宣传。两个月后,唐某将店面转让给他人经营其他生意,其擅自将他人婚纱照用作门面广告宣传一事也被两名当事人发现。唐某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于是携带礼品登门向两名当事人道歉。但两名当事人认为,唐某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给他们造成了精神损害。因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协商无果,两名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唐某赔偿肖像权使用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唐某在原挂置两名当事人婚纱照处公开张贴道歉信一年。法院认为,两名当事人请求的两项赔偿数额明显过高,结合案情,酌定唐某赔偿两名当事人肖像权使用费3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元。对于两名当事人提出的另一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唐某已将店面转让他人,且唐某已就此事作出道歉,故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理智处理】

1.唐某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陈某、夏某的肖像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本案中,唐某的行为违反了前述法律规定,侵犯了陈某、夏某两人的肖像权,应合理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侵权责任。

2.责任赔偿数额怎么计算?

侵犯肖像权的损失一般为精神赔偿。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目前我国立法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属于法官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的范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10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1款:“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扩展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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