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审判不该成为一种另类特权
(2013年12月17日)
2013年12月3日晚,广东陆丰,不堪舆论压力的高三女生琪琪跳河自杀。据警方通报,琪琪曾于前一天到一服装店购物,之后不久因被疑偷窃,其购物时的监控视频截图和“人肉偷衣女生”的配文被店主发布到网上。很快,琪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照片被曝光。随之,针对琪琪的网络暴力开始出现,一条鲜活的生命在网民的群起辱骂声中凋零枯萎。
生而为人应获得基本的尊严,他人的过错绝不是我们犯错的理由,更不是我们侵犯他人权益的借口,因为他人依旧享有法律所赋予其的相应权利。一个高三女生正值花季年华却不堪摧残最终凋零,而在她走向死亡的过程中,那些透露其隐私肆意对其谩骂侮辱的人都是凶手,他们的罪过在于侵犯他人隐私、侮辱诋毁他人人格、践踏狠踩他人生活。一个柔弱女生成了社会公众发泄自我粗俗糟粕的垃圾场,等到垃圾堆满在女孩的肩上坍塌的时刻,这些围观的群众都一哄而散了,就好像从未发生过什么一样。留给我们的现实是,世界依然存在,生活依然继续,罪恶依然继续,然而他们都早已变成了凶狠冷漠的杀手。
从2008年网络侵权第一大公案“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今天的“女生投河”案,因为网络暴力横行,近年来催生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事例数不胜数。那么是谁给了网民们“审判权”的呢?答案是没有,从来没有。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条规定中言明,网民们有动用网络“特权”私自审判某人的权力。那么又是什么促使网民们去追风盲从地对一个女生进行语言上的强追猛打?我以为这是自卑使然的选择。人们对于同一个事物的价值认定和情感表达大多不会雷同,但是人性中对于财富、权势等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东西则充满强烈的贪欲需求,而网络平台的自由性则给了他们一种高高在上凌驾他人头顶的飘飘然感觉。
社会维稳、社会发展、社会统筹等工作需要一部分特定的人群去担当要职。为了让其能更好地完成自身的任务,社会赋予了其特定的权力,这种权力是建立在其履行义务职责的基础上,而并非天上掉馅饼的无功之禄。但是,“当局者清,旁观者迷”,在这种特权的光环下投来的往往是那些羡慕的、嫉妒的、暗恨的眼光和无来由之恨。“为什么不一样”成了大部分没有思想信念的群体的内心质问。为什么收入不一样,为什么生活不一样,为什么优秀不一样,类似的“不一样”说明的正是一种自然选择的生存法则,即比较心理的成就感对满足自我生存感的一种支持。
正是因为弱者求强、同强求优的“特权意识”才使得有特权的人容易滥用特权,没特权的人更容易迷恋特权。那么特权就该消失吗?绝无可能。在人的自觉性还未达至“天下大同、万事为公”的境界时,特权就成了一种人人可比之人权,成为想要追逐的存在。
对于网民来说,想得而不能得社会特权的时候,网络审判就成了一种另类特权。因此,网络特权也就化作盛夏雨露,成了滋长他们内心贪婪的甘霖。尤其当18岁少女跳河自尽后,网民们纷纷掉转枪头指向涉事服装店店主并在其微博页面留下大量低俗不堪的言语,这种权力的释放意识及渴望是多么强烈啊!我不得不为之愤怒,我们民族的脊梁什么时候变得如此谄媚?不管网民们是以何种心态改变攻击对象的,但是语言暴力的本质是依然存在的事实。不管网民们“审判”得多么大义凛然、多么愤世嫉俗,都改变不了这些都是谄媚之举的本质,即向社会谄媚、向主流谄媚、向罪恶谄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