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仲淹“庆历新政”行废考实
范仲淹“庆历新政”行废考实
范仲淹(989——1052)是中国历史上一位能够突破因循保守、提倡革新的杰出政治家和文学家。他在宋仁宗时期,主持了改革弊政的“庆历新政”,虽然这次改革历时不久,但他的遗志在十多年后,即在王安石和宋神宗主持的变法中得到实现,他的爱国胸怀、苦学精神、廉洁操守、宏伟抱负,永远值得人们景仰和学习。
近年来,范仲淹领导的庆历新政颇受史学界的重视,出现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在庆历新政各项措施的行废问题上,各种著作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使读者莫衷一是。本文试图对庆历新政各项措施的实行和废罢进行专门的探讨,以期找到比较符合史实的结论。
一、庆历新政各项措施的实行问题
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八月,范仲淹升任参知政事(副宰相)。九月,他根据宋仁宗的要求,草拟了十项革新纲领,这就是著名的《答手诏条陈十事》,从而揭开了庆历新政的序幕。
范仲淹在这一奏疏中指出:“历代之政,久皆有弊,弊而不救,祸乱必生。”“我国家革五代之乱,富有四海,垂八十年,纲纪制度,日削月侵,官壅于下,民困于外,夷狄骄盛,寇盗横炽,不可不更张以救之。”根据古代经典《易经》关于“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理论,结合当时国家的形势,他认为必须进行“更张”,以便“法制有立,纲纪再振”,而达到“宗社灵长,天下蒙福”的目标。他所陈十事是:(一)“明黜陟”。即改变文官三年一迁和武官五年一迁的磨勘法。由主管机构负责在官员任满后“明具校定考绩”,“结罪闻奏”。官员中有“大功大善”或“高才异行”者可破格升迁,“事状猥滥”或老病愚昧者另作处理。(二)“抑侥幸”。重定贵族和高、中级官员子弟依靠“恩荫”做官的办法,禁止为子弟申请馆阁的职事,藉以革除滥赏和减省冗员。(三)“精贡举”。即改革专以辞赋和墨义取士的旧制,着重策论和经旨;先取履行,后取艺业,藉以“正教化之本,育卿士之才”。(四)是“择官长”。严格选差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和各州、县的长官,废除“循例差除”制,改为逐级推荐制,用以“正纲纪,去疾苦,救生民”。(五)是“均公田”。地方官依照差遣等级给足“职田”,使之丰足,藉以“责其廉节”,防止贪赃枉法。(六)是“厚农桑”。每年二月各地开河渠,修筑堤堰和陂塘,“以救水旱,丰稼穑,强国力”。(七)是“修武备”。依照唐代府兵制,京师招募卫士五万人,使之“三时务农”,用以捍卫朝廷。以后逐渐推广到各地。(八)是“减徭役”。裁并州县建置,减少职役轮差人数,使部分农民回乡务农,做到“人自耕作,可期富庶”。(九)是“覃恩信”。朝廷赦书宣布的恩典,三司和各地官衙必须执行;前朝的欠负,一律免除。(十)是“重命令”。改变朝令夕改的旧习,慎重立法,执法必严。
范仲淹所提十事,除厚农桑属于发展农业生产的措施外,其他各项都是属于政治改革的措施:其中明黜陟和抑侥幸、精贡举(培养选拔官员)涉及人事行政制度;择官长和均公田涉及澄清吏治;修武备涉及军事制度;覃恩信和重命令则要保证改革方案的贯彻。
范仲淹看到当时的内忧外患相逼而至,再不革新,国本就会动摇。在内忧和外患之间,他认为内忧引起外患,改革内政便可免除外患。所以,在他的十项建策中,有九项涉及内政的改革,仅一项即修武备是与边防有关。同时,他认为,弊病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改革也不可一朝一夕完成。他说:“事有先后,久安之弊,非朝夕可革也”。所以,在他看来,这十项建策实际上只是初步的,也是宋仁宗手诏中所提出的“当世急务”。经过大臣们的集议和宋仁宗的批准,这十项建策大部分陆续颁布施行,仅“修武备”一项由于“辅臣”们的一致反对而没有实行。
可能因为宋人记载的纷乱,导致今人研究出现了许多歧义的见解。范仲淹的积极支持者富弼在所撰范仲淹墓志铭中提出,范仲淹的奏议被“阻而不行者,十(之)八九;行者又即改废不用,兹所以重主忧,而生民未得安也。”认为十分之八九的建议没有实行。张唐英所撰《文正公(即范仲淹)传》认为,“凡所措置,十未行一,而权势者大恶之。”他描述庆历新政实行之初,由于受到阻力,改革措施推行极少。不过,他虽然没有进一步说明改革继续推行的情况,但与富弼所说新政措施十分之八九被保守派阻碍而不能进行的情况比较相符。
受此影响,近年的一些专门著作出现了不同的说法。较早一点的是《中国通史》第五册,该书仅写“只是第一、二两项付诸实行,便由于侵犯到贵族官员的政治利益,遭到强烈的反对。”以下就没有进行交代。陈荣照先生《范仲淹研究》一书认为,范仲淹的十大纲领中,第一、二、三、四、五、八各条“已略有实行”。又认为“二府如果选到好的地方官吏,对第六、九、十各项也会注意,只有第七项‘修武备’,除了陕西营田之外,好像并未经办。”程应鏐先生《范仲淹新传》认为:“庆历三年至四年,这十项建议先后由朝廷颁布,付诸实施。”又说:“皇帝(宋仁宗)对于他的请求、建议,一律付诸实施。”《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国历史•辽宋西夏金史》“从庆历新政到王安石变法”一节,主张“范仲淹、富弼提出‘厚农桑’、‘修武备’等建议则并未实施。”真是众说纷纭。
根据宋人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43以及《宋史•范仲淹传》的记录,范仲淹的十项建请,宋仁宗都“以诏书画一,次第颁下。独府兵、辅臣共以为不可而止。”明确提出十项建请中仅“修武备”没有实行。李焘在第一至第五项、第八项等后注明实行的日期:第一项“明黜陟”后,注明“十一月壬戌施行”。第二项“抑侥幸”后,注明“十一月癸未试馆职,丁亥减任子”。第三项“精贡举”后,注明“明年三月乙亥,施行贡举新制”。第四项“择官长”后,注明“十月丙午施行”。第五项“均公田”后,注明“十一月壬戌施行”。第八项“减徭役”后,注明“明年五月己丑施行”。李焘最后写明“余六、七、九、十并未详”。根据其他史籍,我们可以断定当时第六、九、十项还是初步实行的。
首先,第六项“厚农桑”。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可以知道庆历三年十一月七日,仁宗曾依从范仲淹的提议,下诏说:“访闻江南旧有圩田,能御水旱,并两浙地卑,常多水灾,虽有堤防,大半隳废。及京东西亦有积潦之地,旧常开决沟河,今罢役数年,渐已堙塞,复将为患。宜令江淮、两浙、荆湖、京东、京西路转运司辖下州军圩田并河渠、堤堰、陂塘之类,合行开修去处,选官计工料,每岁于二月间未农作时兴役,半月即罢。仍具逐处开修,并所获利济大小事状,保明闻奏,当议等第酬奖。内有系灾伤人户,即不得一例差夫骚扰。如吏、民有知农桑可兴废利害,许经运司陈述,件析利害,画时选官相度,如委利济,亦即施行。”将这一诏书与范仲淹的“厚农桑”加以对照,这一诏书显然依照范仲淹的“厚农桑”改写而成,显然是为了推行“厚农桑”而颁布的。庆历四年正月二十八日,仁宗又下诏,要求各地将陂塘、圩田和堤堰、河渠可备水灾的,或能够创置开决的,或能够兴复的,统计所需工料多少和利益广狭,申报朝廷。又规定了对地方官在兴修水利、课督农桑、开辟田畴和增加户口方面的奖惩原则,成绩显著者给予改转官资或者升迁差遣、循资、给予家便差遣等奖赏;提点刑狱、转运判官今后官衔中都带兼本路劝农,等等。
其次,第九项“覃恩信”。范仲淹在《奏为赦后乞除放祖宗朝欠负》疏中,说得十分清楚,经仁宗批准,派杨日严和王质与三司一起“详定不系侵欺、盗用、该赦欠负”,还进一步要求仁宗批准将“祖宗朝天下欠负,更不问侵欺、盗用,并与除放。”这是“覃恩信”初步推行的有力证明。
最后,第十项“重命令”。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庆历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建议朝廷将现行的编敕年月以后续降宣敕,命令大理寺检法官依照律的门类,分成十二卷,颁行全国,以便检阅,防止出入刑名。仁宗采纳了这一建议。这是推行“重命令”方面的措施之一。
以上说明范仲淹的十项建策没有全部“先后由朝廷颁布,付诸实践”,认为一律实施是不对的,因为第七项“修武备”根本没有付诸实施。同时,认为第六项“厚农桑”、第九项“覃恩信”和第十项“重命令”没有怎么实行也是不对的,因为这几项当时都陆续实施了。
二、庆历新政各项措施的废罢问题
近年来,论及庆历新政的各种史学著作,大都认为在庆历五年正月范仲淹和富弼分别被罢去参知政事和枢密副使之职后,各项建策便被推翻,一切恢复旧制,庆历新政宣告失败。诸如陈荣照先生《范仲淹研究》认为:“他的新政是由庆历三年十月开始实施,到庆历五年正月,他罢知邠州时便全部废弃,前后不过一年零三个月”。《中国大百科全书•辽宋西夏金史》“庆历新政”条,也认为:“(庆历)五年初,范仲淹、韩琦、富弼、欧阳修等人相继被排斥出朝廷,各项改革也被废止。”我认为,不能将庆历新政的失败和范仲淹十项建策的大部分被推翻混为一谈。庆历新政是一项政治改革运动,随着它的领导人范仲淹、富弼、韩琦等人退出朝廷中央,从总体上看,它是失败了。但是,它的各项措施并没有全部立即废除。这一点往往被人们忽略。
范仲淹的十项建策,除“修武备”没有实施而无需废罢外,其他九项的遭遇不完全一样。最受贵族官僚痛恨的“抑侥幸”一项,本来包括好几方面的内容,被废罢时也是逐个方面陆续进行的。首先,在庆历五年三月己卯,朝廷下诏宣布:依靠恩荫得官的选人,自今只由吏部流内铨遇参选的时候,适当考试所习艺业注官,庆历三年十一月(丁亥)的“条制”停止执行。这一“条制”原来对这类选人规定了担任差遣的最低年龄、严格的考试方法,还规定了不参加考试和没有三名京朝官担保,便永远不能担任实职(“永不预选”)。废罢这一“条制”的诏令颁布后,也曾遭到有的大臣的反对。如监察御史包拯,向仁宗上疏,提出自从限制奏荫选人注官后,“天下士大夫之子弟莫不靡然向风,笃于为学”。最近臣僚上言要求撤销这个限制,这是“未之熟思尔”。或许“条制”还有不够尽善尽美的地方,希望“只令有司再加详定,依旧施行”。说明包拯反对废除这一“条制”。其次,在庆历六年四月,朝廷下诏停罢庆历四年范仲淹所订限制大卿监以上圣节陈乞恩泽的“新制”,宣布“并依旧者”。这时,一度反对过范仲淹的权御史中丞张方平表示异议。他说:范仲淹的“新制”中有难以实行的部分,如国子监、尚书省等事,现在都已冲改;仅“恩例”部分仍照此执行。不妨将范仲淹的建请“略从裁损,考之理道,已是适宜”。其中臣僚恩例,请求“且依新制为便”,“不可以人废言”。几天后,朝廷又下诏恢复部分高级武官的“奏荐班行恩例”(指当时使相、节度使以下,正刺史、殿前都指挥使至龙神卫四厢都指挥使、带遥郡团练使以上);其他武官“依前后条贯施行”,即遵照庆历新政以来颁布的条贯执行。李焘在编写到这段历史时,特意注明:这或许与张方平所说“不可以人废言相关”。这说明武官的恩荫待遇只有一部分恢复旧制,另一部分仍然执行改革后的新制。再其次,在庆历八年九月,殿中侍御史何郯向仁宗提出:“近年大臣罢两府任,便陈乞子弟召试充馆职或出身,用为恩例。望自今后,馆阁不许臣僚陈乞子弟外,其陈乞及奏举召试出身,候有科场,与免取解及南省试,令赴御前与举人同试,以塞私幸。”这里的“恩例”是指庆历新政以前的旧制。朝廷经过大臣们商议,下诏:“今后臣僚奏子孙弟侄等乞出身及馆职,如有合该恩例者,类聚一处,候及三五人,送学士院试诗、赋、论三题,仍弥封、誊录考试。其试官,令中书具学士姓名进呈点定。仍精加考试,候定到等第,临时取旨。”我们不妨将何郯的奏疏和这一诏书(以下简称“后诏”)与庆历三年十一月癸未依照范仲淹的建议而颁发的诏书(以下简称“前诏”)相比,“前诏”一律不准现任和前任两府和大两省以上官员为其子弟、亲戚申请馆职和读书等;何郯仍然坚持“前诏”的原则,不过也作了让步,提出准许官员为其子弟申请和奏举召试出身,在科举年份,给予免解和免省的优待,与其他举人一起参加御试;“后诏”则作了更多的让步,改为凑满三五人,送学士院严格考试,然后取得出身或馆职。可见虽然何郯的建议没有得到朝廷的采纳,但官员的子弟获得馆职或出身还要经过严格的考试,这一点仍然要比庆历以前的旧制严格一些。再其次,在皇祐二年(1050)八月,新任知汉州何郯再次上疏,提出“朝廷向来已曾更改资荫条制,然而亲子孙亦以限年厘革,是致人心嗟怨,遂即复故。”这是指在庆历新政过程中实行减少官员任子优待的条例,但因遭到反对而被迫停罢。他进一步建议区分官员亲属的亲疏,凡逢圣节(即乾元节)可荫补亲属的官员,子孙依照旧制荫补,期亲逢郊祀荫补一名,其他亲属须两次郊祀荫补一名;凡逢郊祀可荫补亲属的官员,子孙依照旧制荫补,期亲须两次郊祀荫补一名,其他亲属须三次郊祀荫补一名。其中沿边守臣和路分应得恩例,照旧不变。何郯希望“如此等级裁减,一年内可省入官数十人”;同时,对官员的“疏属”(远亲)“止以年月远近为限”,也“不尽隔绝,酌于众心,计亦无怨”。两年后,即皇祐四年九月,由御史中丞王举正和两制、台谏官议定,仁宗下诏规定:凡逢圣节可荫补亲属的官员,期亲依照旧制荫补,大功亲逢郊祀荫补一名,小功以下亲须两次郊祀荫补一名;凡逢郊祀可荫补亲属的官员,子孙依照旧制荫补,期亲须两次郊祀荫补一名,大功以下亲须三次郊祀荫补一名。此后,朝廷还停止了圣节时的奏补。由此可见,范仲淹的“抑侥幸”措施并没有完全被推翻,旧的恩荫制度也没有完全恢复。在范仲淹和富弼离朝之后,还有一些官员曾经出来支持“抑侥幸”的措施,又有一些官员曾经提出对“抑侥幸”措施稍作修改,以便减少阻力。
受到贵族官僚激烈反对的另一项改革措施即“明黜陟”,在被废罢的过程中,也出现过一些波折。庆历八年二月,翰林学士张方平上奏札,重新提出旧有的官员磨勘叙迁制度存在弊病,人们对此已经“习以为常,皆谓本分合得,无贤不肖,莫知所劝”。他要求仁宗“稍革此制”。其中理应磨勘叙迁的官员,一定要有劳绩值得褒扬,或者朝廷特敕择官荐举的官员,才准予迁转。如果没有劳绩,又不因荐举的官员,则应再延长年考。仁宗是否采纳他的建议,不得而知。但这证明废除“明黜陟”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精贡举”一项,本来包括改革贡举考试制度和兴办学校两个方面。庆历五年二月己卯,仁宗下诏“礼部贡院,进士所试诗赋,诸科所对经义,并如旧制考校。”这是采纳了知制诰杨察关于恢复贡举考试旧制的提议的结果。庆历八年二月,御史中丞鱼周询答仁宗手诏所问说:“愿陛下特诏进士先取策、论,诸科兼通经义,中第释褐,无令过多。”他试图恢复“精贡举”中改革贡举考试的措施,减少冗员。至于兴学养士方面,自从重建太学以后,即使保守派官员,也没有提出过撤销太学的建议,尽管太学一度处于极不景气的境地。各地州县纷纷创办学校,“往往有学舍、官田、房廊之利”,使“学校之盛,侔于汉、唐矣”。
“厚农桑”一项,自从实行以后,从来没有人提出过异议。庆历五年九月,两浙路提点刑狱宋纯等人还向仁宗上疏说,凡官员能够擘画开修水利,都必须事先具所见利害,画成地图,申报本属州军和转运司或提刑司;确系本官衙选派部下官员,亲赴该地考察;确系应该开修,可以获得长期利益,当地乡耆调查落实后,差官具保,申报转运司和提刑司审查允当,才下达本属州县,计算民夫和材料、粮饷的数量,设法劝导得益人户自愿提供。李纯等还说:“仍依元敕,于未农作时兴役半月,不得非时差扰。候毕,具元擘画官,依近诏保明施行。”最后还声明,如果官吏擅自开修,不预申本属,“不得理为劳绩”等等。仁宗批准了这一建议。这说明“厚农桑”措施仍在继续推行,只是强调在开修水利前要充分调查研究,保证有“经久利济”,避免盲目动工。其中提到的“元(原)敕”,就是庆历三年十一月七日颁布的诏书。此后,我们也没有看到宋朝统治者宣布废罢这一“元敕”的任何诏令。
“择官长”一项,在被废罢过程中,也有一些波折。庆历五年二月,曾有一名官员上疏,攻击“择官长”措施是“不唯上侵宰执之权,又下长奔竞之路”,“遂令端士并起驰骛”。要求仁宗“特罢此诏,一切令依旧”。欧阳修立即上奏状,指出这名官员所说“悉涉虚妄”,对这名官员的这些谬论逐条加以反驳。他说:“驰骛自是小人,岂名端士?至如自来举官之法多矣,岂能尽绝小人干求?况自颁新敕以来,何人旧是端士,顿然改节?驰骛于何门而得举?”要求仁宗让这名官员说出“驰骛”者的姓名,如果说不出姓名,“则其欺妄可知也”。他还要求仁宗“审察爱憎之私,辨其虚实之说,凡于政令,更慎改张”。庆历八年二月,御史中丞鱼周询在回答仁宗手诏所问时,重新提出荐举州军长官问题,认为“改弦易辙,正在此时”。要求选派两制和台谏官推荐两任的通判担任知州军事(必须是京朝官);如果这些通判“治状尤异”,便允许他们直升省府判官、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原来按照“常例”升迁知州等,“并一切停罢”。显然,鱼周询实际上是主张继续执行“择官长”中荐举州军长官的措施。
以上说明,随着范仲淹、富弼等人的离朝,庆历新政从总体上说是失败了,他们提出的一些改革措施大部分被废罢,但有一些措施或有一些措施的某些方面并没有完全被废除,有的还在继续执行,有的还被进一步完善。
(载《学术月刊》199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