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员回避制度
宋代官员回避制度
宋代逐步形成了比较严密的官员回避制度,凡官员担任差遣,主持贡举考试和学校考试,负责刑事和民事审判等方面,都实行比较严格的回避制度。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有亲戚关系和本贯(原籍)、产业所在地以及其他一般嫌疑等。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回避制度曾经得到认真的执行,但在有些权臣执政的时期,则不同程度地受到忽视,甚至被完全破坏,最后导致朝政腐败,动摇了统治者的整个统治基础。
一 亲属回避
官员之间如果在差遣方面有“统摄”即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与“相干”即同级间职务方面的密切关系,他们又是亲戚,即应按照条制加以回避。这种亲属回避方面的条制,当时称为“避亲法”。
唐代已开始实行避亲法:“凡同司联事勾检之官,皆不得注大功已上亲。”这是比较原则的规定,包括职务联系和亲等。具体一点的还有:“宰相亲嫌,不拜知制诰。”规定知制诰与宰相之间需要避亲。宋代承袭这些做法,从宋代初年开始,逐步形成了相当周详的亲属回避制度。
宋代“避亲法”中的亲等规定,越往后越详细周密。仁宗康定二年(1041),规定官员“服纪亲疏在官回避条制”:“本族缌麻以上亲及有服外亲、无服外亲,并令回避,其余勿拘。”神宗熙宁三年(1070),重新“定内外官避亲法”,进一步规定凡属统摄和相干关系的官员,应与以下亲属回避:
一、本族同居无服以上亲;二、本族异居袒免以上亲;三、亲姑、姐妹、侄女、孙女之夫;四、女婿、媳妇之父及其亲兄弟;母、妻之亲姐妹之夫,亲姨之子,亲外孙、外甥女之夫;五、母在世时,母之本服大功亲属。不必回避的亲属有:
一、堂从之亲;二、嫡母、继母、慈母亡故后,母之本服大功亲属。
哲宗元祐五年(1090),吏部在避亲法注文中添入回避范围一条,即“或妻之大功以上、姊妹之夫及其子”。徽宗政和间(1111~1118)敕称“亲戚条”,“母妻大功以上亲”字下专设“姊妹之夫同于同堂姊妹之夫,不合回避”,“诏令吏部申明遍牒行下”。宁宗时,《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亲嫌”名例敕规定:“诸称亲戚者,谓同居(无服同),若缌麻以上(本宗袒免同),母、妻大功以上亲(姑、姨、〔姊、〕妹、侄女、孙女之夫,侄女、孙女之子同),女婿、子妇之父、祖、兄弟(孙女婿及孙妇之父、兄弟妻及姊妹夫之父同),母、妻、姊妹、外孙及甥之夫(妻之姊妹之子,若外祖父及舅同)。”又规定:“诸缘婚姻应避亲者,定而未成亦是。”这些规定比北宋时更加详尽,因此在理宗景定间(1260~1264)重修的《吏部条法•差注门》“亲嫌”条中,用“淳祐敕”的方式一字不漏地照抄搬用。
官员在职事方面有统摄或相干关系而应避亲者,有时用“或有亲属仕宦在同朝、同路、同州者,各仰陈乞,引嫌回避”,具体内容很多。一、同朝即同在朝廷中央任职者。如父、子、兄弟和亲近同在二府者,或同为侍从、执政官者,必相回避。又如宰相和执政官的亲戚不可任台谏官。更具体一些,如知制诰和参知政事,翰林学士与参知政事,知谏院与参知政事,侍御史知杂事与御史中丞,右正言与御史中丞,给事中与宰相,知通进银台司兼门下封驳事与枢密使,吏部侍郎与刑部尚书,右正言与尚书左丞,等等。二、同路。宁宗“职制令”和理宗“淳祐令”规定,转运司帐计官与诸州造帐官,提点刑狱司检法官与知州、通判、签判、幕职官、司理、司法参军(录事、司户兼鞫狱、检法者同),经略安抚、监司的属官与本路其他各司官,必相回避。三、同州。如通判与知州,各曹参军与通判等。
也有一些职事不准回避。理宗“淳祐令”规定,一、尚书省和六部官与外任官;二、知州带钤辖提举兵甲贼盗与本路官;三、宗室与本宗袒免亲,“各不避”。又据《宋会要》记载,还有一些职事不必回避:一、走马承受使臣与本路转运使副、转运判官、提点刑狱、通判、幕职官、监当官;二、江淮发运使与各路知州、通判、幕职州县官(其中与真扬楚泗州监转般仓、排岸、船场、堰闸官,“系职局相干,合避亲嫌”);三、主管机宜文字与本路监司。
官员在接受差遣后,如应避亲,必须在到任后三十天内,向上级机构或本司长官声明。《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规定:“诸职任,自朝廷除授而应避亲者,到任限三十日自陈(虽未到任而自陈者,听)。”同时,要求在京居住的当避官(应该回避亲嫌的一方)和所避官亲身到吏部,“合状陈乞,责书铺结罪识认正身,取会无诈冒违碍”,方能退阙,另授差遣。
官员因避亲而另授差遣的办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与他人对换差遣,称“对移”或“两移”。对移法规定,第一、凡京朝官有亲戚应避者,如到任不满一年,即与对移。如到任一年以上,除非祖孙和期亲以上的亲戚照此对移外,其余亲戚待满任成资后放罢。第二、本县官互相妨碍者,即与本州他县对移;本州官互相妨碍者,即与邻州对移;本路职司互相妨碍者,即与邻路对移。第三、要求当避官和被避官、愿意交换差遣之人以及担保官,在印纸上批写对换的缘由,并写明如“非实,即甘镌降作私罪收坐施行”。第四、要求两易差遣之人,“亲身赴(吏)部陈状,长吏审验诣实,方许对换”。第五、所交换的差遣必须是同一等级,不然,只能“辞尊居卑”。同时,不准借避亲之机升迁。此外,因“职事相干或统摄应避亲而去替不满一年者,听满任”;“在任人去替不满百日者,候替日赴任”。二是调换出京。诸在京内外官司,凡职事相干或者统摄者,官职低的一方应调离出京,担任外官。如仁宗时,御史唐询因与宰相贾昌朝有亲,举主吴育是参知政事,免职,出知庐州。北宋前期,还规定如三司使和副使的子弟,不得担任在京的钱谷场务监当官。三是解罢官职。《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规定:“诸在任以亲嫌回避者,期亲并罢”。孝宗乾道九年(1173),监文思院上界门傅伯高是新兼权工部侍郎傅自修的亲侄,文思院系工部所辖,两人合行回避。傅伯高物色到省仓上界监门董陾对换,但未征得董的同意。于是有的官员指出:“伯高既系自修期亲,在法即合解罢,初无许行对换明文。”要求将傅伯高“日下解罢”。朝廷采纳了这一建议。
在官员荐举与被荐举时,举主与被举官之间也实行避亲法。理宗时《吏部条法•荐举门》规定:“应亲戚于法应避者,不许荐举。”应该回避的亲等,与其他方面相同,看来这是北宋以来的旧制。但高宗绍兴七年(1137)时,因荐举制没有很好实行,“甚者以子弟、姻亲互相荐论,至犯吏议,则侥幸首免”,于是重申“其以子弟、亲戚互荐者,令台臣察之”。
在贡举和学校考试中,也处处体现了避亲嫌的原则。省试和类省试、太学、各州乡试时,凡与这些考试有关的各部门考官和地方官的子弟、亲戚以及门客,都应回避,另派官员设置专门试场考试,称“别头试”,简称“别试”。太宗雍熙二年(985),始命举人中所有省试考官的亲戚移试别处。真宗咸平元年(998),派官员别试国子监和开封府发解官的亲戚。仁宗景祐四年(1037),各路也推行别头试。从此,除殿试外,各级考试大都设别头场或别试院(小院),对避亲嫌的举子进行考试。举子与省试考官的亲戚关系,按照考官的职位,分为两类:第一类指试院的主司和全部考校官(阅卷评分者),举子则指,一、本宗袒免以上亲;二、同居无服亲;三、缌麻以上亲及其夫、子;四、母、妻缌麻以上亲;五、大功以上亲之夫、子;六、女婿、媳妇期以上亲。第二类指试院的其他官员,如监门、巡铺、封弥、誊录、对读等官,举子则指,一、本宗大功以上亲;二、母、妻期以上亲;三、亲女和亲姊妹之夫、子。此外,这两类官员的“见在门客”,也属两相回避之列,每员考官回避一员门客举子。这一规定写入“绍兴重修省试令”内。在贡举考试中,只有举行殿试时不需避亲。
举行铨试和各类学校的公试、上舍试,如本房考官和考生有亲戚关系,考生则不须别试,只将试卷转送他房考校,称为“避房”。
各级官署在进行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讯时,也照例实行避亲法。负责推勘的官员与本案从前的推勘官(原审官),如有亲戚关系,准许自陈相避。《庆元条法事类》“职制令”规定:“诸鞫狱、检法、定夺、检覆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其中被差请鞫狱、录问、检法的官员,与罪人或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诉有关官署长官,“勘会诣实保明”,并且出具改差的理由,申报刑部,同时录报御史台。录问、检法和鞫狱官之间,检法与录问官吏之间,如有亲嫌,也按此回避。此外,各州推法司与本路提刑司的吏人有亲戚关系者,“并自陈回避”。
在军队中,“军防令”规定:“诸军缌麻以上尊长在所辖者,许被辖人自陈,移别部。”其中应避副指挥以上者,改移同一等军,承认原来的名次和参军的月日。其中已充漕司,而有缌麻以上亲戚系将校、节级,因转补、移降之类而到营者,也准许自己申报。应该改移到别的指挥者,只改移现住营州县。这是指管军的武臣,在尚未管军前已成为亲戚,而应该回避者。神宗熙宁七年(1074),又规定在管军以后,更“不得共为婚姻”。这与不准文臣在任职地点与所部官员结为婚姻是一致的。武臣和文臣之间,如有亲嫌,也应回避。如仁宗时,梓夔路驻泊兵马钤辖马端申报:知施州陈晓是亲家,系辖下,担心有所妨碍。朝廷命令与湖南路驻泊兵马都监、礼宾副使武永符“对移其任”。神宗时,定州路副都总管兼河北第一将、殿前都虞侯、深州防御史刘永年,与知州韩绛有亲戚关系,乃命刘与太原府路副都总管兼河东第一将、马军副都指挥使、黔州观察使卢政对易。
统治者十分重视避亲法的实行。凡应避亲而不自申报而擅自到任者,一经发现,处以杖一百的刑罚;任职时间不算入任期。凡在任因避亲应移注,或停职而不依限期申报;官署为其办理手续拖拉而违限者,“各加官文书稽程罪二等”。其中不自动申报,违限满三十天者,杖一百。各州推法司与本路提刑司的吏人有系亲戚而不自申请回避者,也杖一百。仁宗时,侍御史王素隐瞒其兄曾娶御史中孔道辅族女的事实,“及荐为台官,不以亲闻”。仁宗知道此事后,甚为生气,适逢孔道辅因鞫狱失当被罢去台长而出知郓州,便也将王素降为都官员外郎、知鄂州。高宗时,权工部尚书王误在任户部尚书时,“差妻党宋敷监酒库,不避嫌”,被人揭发,罢职予祠。宁宗时省试,同知贡举施康年在其子施清臣应举的情况下,不肯回避,施康年被罚。这种官员留恋官职、不愿及时回避而受到惩处的事例,几乎每朝都有。
宋代的避亲法可谓十分严密,但各朝皇帝常常在官员应该避亲时特批不许回避。仁宗时,宰相文彦博与参知政事程戡是“儿女正亲家”,“俱曾陈乞回避”,但“未蒙圣旨允许”。神宗时,吕公弼为枢密使,又任命其弟吕公著为御史中丞。吕公著一再辞职,神宗不允,并命宦官押吕公著赴台上任。吕公弼辞位,神宗仍不准。但吕公弼始终不能自安,后来还是罢枢密使之职,以观文殿学士出知并州。哲宗时,谏官范祖禹请求依例与执政韩忠彦避亲,哲宗也不予批准,说:“卿等公心,必不为亲戚不言,且为官家。”有时,有些宰执为了植党专权,“或有亲戚相妨”,便利用“特旨”,不再回避。实际是在破坏避亲法。
二 地区回避和产业回避
地区回避是指官员任职必须避开本贯即原籍和寄居地点或居住处。主要针对外官,即在各路、州、县任职的官员。
各路监司,真宗时实行回避本贯法。大中祥符五年(1012),京东路转运使高骧和副使李湘系登州和莱州人,虽然这时京东转运司的治所分设在广济军和青州两地,但真宗和宰相王旦等商议后,决定将他们与别路对移。直到高宗初年,因两浙路转运使卢知原等“皆系本贯之人”,“利于殖产营私,应副亲识干求请托,一切用情”,乃重申:“自今监司,不得任本贯。其见(现)在任者,皆移之。”藉以“革遂赂徇私之弊,稍复祖宗立法之意”。但到绍兴七年(1137),中书门下省却提出各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于是下诏:“监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将监司避本贯的范围缩小到设置治所的州军。几个月后,福建转运叶宗谔和提举两浙市舶章蔺、提举浙西茶盐章茇因“并碍本贯”,改易他路任职。资州人赵雄出任四川制置使,御史王蔺以“祖宗时,蜀人未尝除蜀帅”为理由上疏反对,赵雄也提出辞呈,于是改知泸南安抚使。说明帅司也要回避本贯。
各路监司、帅司的属官也实行本贯回避法。宁宗庆元三年(1197),重申凡各路属官,不得委派本贯和居住在本路者;现任者,令满任。已差注而尚未到任者,允许对易;如果无人两易,可向吏部退阙,优先注授本等差遣。其中坑治司的属官,只回避本司治所在本贯和居住之处。次年,又补充规定沿海制置司的准备差遣,只避本贯。后来又规定,凡各路官员如“更不契勘是与不是本贯及居止本路人”,“今后并以违制论”。
各州的官员更实行本贯和寄居地回避法。在官员射阙时,应向吏部供具本人的户贯和寄居州。寄居的时间为满三年。如隐匿不实,依照供具家状不实法处罚,并许人告发。其中因为父、祖改用其他州军为户贯者,也应回避。
此外,朝廷派遣京朝官往外州“制勘勾当公事”,也要被差官供具乡贯去处,以免误派至本乡里。因为当时规定不得派遣京朝官往本乡里审理案子。
宋代有几种情况不需回避本贯。一是侍从官出任知州或知府,免与本贯回避。如高宗初年,新任显谟阁直学士、知平江府李弥大自陈平江府系乡贯所在,请求改除宫观。朝廷下诏:“弥大为系从官,特不避本贯。”从此,“凡从官出知郡者,特许不避本贯”,成为优待侍从官的一种专法。二、在京任职者,不避本府,只避本县。理宗时《吏部条法》规定:“即本贯开封府者,唯不注本县。”“本贯临安府并寄居人,许注授京局窠阙。”南宋时,开封府不在宋境,这项有关本贯开封府的规定,肯定是沿袭北宋而来的。三、朝廷批准的“入家便人”,可回本贯任职。主要是官员的祖父母或父母老病,可以“据状差注,仍注簿符本贯”,或者在居住州“勘验诣实保明”,而后“申部勾销”原阙。
产业回避是指官员任职时要回避祖产和妻家田产的所在地。监司在不许任本贯的同时,还不准任“产业所在路分”。官员在参选射阙时,吏部要核实“本官委的有无祖产并妻家田产,在所射阙处”,还要供具“甘伏镌降文状”申报吏部,方许指射。同时,也不准“妄作有祖产并妻家田产,妄行退阙”。此外,还具体规定,凡注帅司和监司属官于置司州阙,即使“不系寄居及本贯州而有田产物力处,亦不注”。凡注通判,也“并不许指授有产业去处”。为了确保产业回避制的推行,宋代还禁止官员在部内买田置业,违者将受惩罚。真宗时,崔端知华州,在部下创置物业,事发被劾,置之散秩,摈弃终身。仁宗时,淮南转运使魏兼在部内置买物业,后来也被追究罢职。也有一些官员自动申请回避置产所在地。孝宗时,朱熹受命担任江东提刑,他再三辞免,理由是“祖乡徽州婺源县,正隶江东,见有坟墓、宗族及些小田产,合该回避”。
三 交往回避
从宋初开始,为尽量减少附会权势和确保官署正常工作,各类官署和官员逐步实行“禁谒法”。
宋太宗淳化二年(991),知制诰王禹偁提出百官诣宰相和枢密使,都应在朝罢后去都堂请见,不得在本厅延揖宾客,“以防请托”。这一建议被太宗采纳,而后“令御史台宣布中外”。直史馆谢泌立即上疏表示异议,他说:“如此,是疑大臣以私也。”辅臣“苟非接见群官,何以悉知外事!若令都堂候见,则群官请见,咨事无时,是大臣常须有执事于都堂,无解衣之暇。”于是太宗立即追回前诏。宋代史学家李熹认为:“国初,不喜人附会权势,故大臣不于私第见客,百官亦罕造门,只诣中书请谒,日不下百辈。宰相动至午际不得就食,敕牒或未印署,堆积几案,政事停壅,其中干以私者盖十八九。”为了防止“请托”,禁止二府大臣在本衙和家中会见客人,客人只能到都堂求见,但这样做反而影响了正常的工作。这也不是妥善的办法。因此,到真宗天禧(1017~1021)间,又有宰臣提出,今后凡官员在任满得替到阙,以及在京各司长官如有公事,允许在每天巳时以前会见两府长官。急速公事不在此限。非公事,不得到两府。仁宗时,朝廷同意知谏院蔡襄的要求,再次规定二府执政官非休假日,不得在私第会客。十多年后,撤销这项禁令,又准许两府大臣在私第见客。神宗时,再度对执政大臣在私第会客加以“约束”,同时扩大到对执政官在京的子弟相互交往也加以立法:“执政官在京本宗有服亲,非职相干及亲属,不得往还看谒;违者,并往还之人,各杖一百。”哲宗时,否定熙丰新法,御史中丞郑雍上言执政官实行谒禁法非便,于是下诏“官员有利害陈述,勿禁”。从此,准许宰执在私宅会客。到宁宗朝编《庆元条法事类》“禁谒”类时,没有此类禁谒内容,便是明证。
自宋初开始,到徽宗朝为止,几乎整个北宋,不断扩大禁谒的范围,使禁谒法更加严密完善。其具体内容很多,主要有:一、文武官员不为公事,不准进京城百司各公局,尤其是不准到开封府和三司、御史台等重要机构看谒。如果监临官带家属住进公廨的,则允许与亲故来往,但不准妨碍公事。二、三省官在休假日只能接见宾客,不许出谒。三、御史台和大理寺官属,禁止出谒及会见宾客。四、中外库务、刑狱官、监司、州县长贰、学官,假日允许见客和出谒。各州有徒刑以上罪犯囚禁在狱,而狱官私自出谒和见客,将判两年徒刑。知州、通判和县令非假日出谒和宾客受谒者,各徒一年。监当官在所监仓库私见宾客,与被会见者,各徒二年。五、各路分兵官、将副、沿边都监、武臣知县或镇寨长官、押队、部队将以及各御前都副统制、各军统制,私自出谒和会客,包括被会见者,各判两年徒刑。如与职事相关和近亲者往还,不在此例。六、帅臣与监司、州县长贰私派子弟、亲属接见所部官员,连同被见者,各杖八十。七、内侍官私自与非亲戚的外朝官往还或出谒非亲戚者,流二千里。等等。这些禁谒法规,到宁宗时大都编入《庆元条法事类》中,成为当时百官会客的准则。
四 其他嫌疑回避
官员在亲戚、本贯或寄居地、置产业地等广义上的嫌疑须要回避以外,宋代法律还规定一些特定的嫌疑也须回避。《庆元条法事类》“亲嫌”类界定“嫌”的内容为:一、现任统属官;二、从前的授业师;三、从前的举主;四、曾有宿怨者。据其他文献,还包括同乡、同年加贡举同科目者。曾被现任宰执推荐过的官员,业已形成举主和被举官的关系,便不得充任台谏官。宰执初任,凡是曾经被他荐举过的人(包括受荐磨勘改官、转官、担任差遣)而现为台谏官者,都要改除他官。宰相的属官不得同时兼任台谏宫。如徽宗时,御史中丞王甫兼任“官制格目”的参详官,随后朝廷又命总领“官制格目”的郑居中任知枢密院事,王甫立即按照与“现任统属官”要避嫌的规定,辞去了参详官的职事。官员之间历来有嫌隙不和,一方新的任命与另一方有统摄或相干关系,允许一方相避,改任他职。哲宗时,翰林学士承旨苏轼因侍御史贾易罗织其罪,预料“不过数日,必为易等所倾”,要求出朝外任。台官和谏官有乡里关系,新任的一方应该主动提出回避。史弥远任宰相二十七年,不曾有本贯明州人充当台谏官;贾似道专国柄十六年,也没有用本贯台州人为台谏。方回说:“两人皆权臣不道,犹不敢私用乡人据言路。”史、贾二人不敢明目张胆地使用同乡为台谏官,并不等于他们能够很好遵行各种回避制度。此外,台谏官不得对自己原籍的州、县长官进行弹劾,目的在于避免台谏官对地方的监察工作受到原籍亲属子弟的影响。黄震说过:“在法,台谏避嫌乡郡,而近或劾其乡之郡县长吏,使子弟僮仆皆得横行州县。”南宋末年台谏官违反法规,弹劾自己原籍的地方长官,产生了极坏的后果,这并非法规本身不好,而是执行中有弊病。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还规定推勘官和录问官如与案犯有同年加上贡举同科目及第的关系,也要回避,改换别的官员负责推勘或录问。
五 回避制度的功能和实行情况
宋代以亲属回避为中心的官员回避制度,是适应当时政治制度的不断发展而形成的一整套人事行政管理制度中的一项内容。它的功能在于,消除或尽可能地减少亲缘和姻缘、乡缘等关系对于政治生活的影响,保证各级官署和官员认真执行朝廷的各项制度和法规,以维持赵家王朝的长治久安。
在宋代三百二十来年的历史长河里,日益完善的回避制度曾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比较认真的贯彻。大多数皇帝注意维护这一制度,督促各级官员严格执行。如宋仁宗时,发现侍御史王素与御史中丞孔道辅之间有姻亲关系而不自申报,极为生气,立即给予罢职降官的处罚。许多大臣和普通官员也自动要求改换职务,以遵行回避制度。如仁宗时李淑,在任知制诰和翰林学士时,两次要求回避亲嫌,改换别的差遣。翰林学士、知制诰宋祁“以兄庠参与朝政,求解禁林之职”,改任翰林侍读学士。河北路安抚都监桑宗望向朝廷提出,女婿刘渊是知保州刘涣的亲弟,缘界河同巡检王令问是亲家,朝廷便下令桑宗望与河东路安抚都监靳宗说“对易其任”。神宗时,王安石新除参知政事,同知谏院吴充是王安石的亲戚,立即要求罢去言职。同知谏院蔡卞也向朝廷提出:武学教授蔡硕最近受命在枢密院设置机构,编修军器监敕。蔡硕是“执政之弟,与承旨张山甫联亲”,“虑交相党援,得复备员,袭势营私,渐不可长”,要求罢免蔡硕新任,“以协公议”。神宗于是下诏“枢密院别差官”。徽宗时,给事中葛次仲上奏提出,太宰王黼是其亲妹夫,王黼之女与葛次仲男也已定婚,“其于门下省系统属,在法应避”。葛次仲改任大司成。高宗时,提举江南东路茶盐公事郑侨年奏疏说,江东转运副使王唤“系亲姊之夫,有诸司互察之嫌”,乃诏与提举两浙市舶王傅“两易其任”。类似此类官员自动提出回避的事例很多。
当时士大夫普遍认为遵守回避制度是理所当然的,因此无不谴责有些官员不自觉遵行回避制度的行为,他们的意念汇合成一种社会的舆论。这种舆论通过台谏官和其他一些官员反映到朝廷。
从宋初到英宗朝,应该说是回避制度执行得比较好的时期。这时,“执政大臣亲戚、子弟,未尝敢授内外华要之职,虽有合得陈乞差遣,亦只是数处闲慢监当局务”。“原其深意”,是“父兄已居柄任,而京师之官多是要剧,为大臣者,既不能人人为朝廷推至公之心,振拔滞淹,提奖寒素,而贪权好利,多为子孙之谋,援引亲属,并据高势,根连蒂固,更相朋比,绝孤寒之进路,增膏粱之骄气,寖成大弊,有不胜言”。因此,自太祖、太宗以来,“立法务裁抑,上下遵奉,莫敢或违”。执政大臣子弟不能占据高位,但又不愿出任远官,便多注拟在京各司库务的监当官阙。虽然在仁宗庆历新政时,范仲淹在“明黜陟”建策中,指出“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权势子弟长为占据”,准备对此实行改革。其实,这些子弟只是充当地位很低的监当官,在政治上并不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他们任职也不违反回避制度。在贡举考试方面,宰执大臣子弟赴殿试时,还受到严格限制。太宗时,宰相李昉之子李宗谔,参知政事吕蒙正之弟吕蒙亨,盐铁使王明之子王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许待问,省试成绩皆人高等,但太宗认为“斯并势家,与孤寒竞进,纵以艺升,人亦谓朕有私也。”皆命下第。仁宗时,参知政事韩亿之子韩维省试中榜,因其父正参决朝政,便拒绝参加殿试,改由门荫入官。据说,仁宗“以时议之故”,曾下密诏,规定宰相陈尧佐之子陈博古,韩亿的四个儿子,以及两家的门客范镇和宋静的试卷“皆不得预考”。后来宋静虽然被允许应试,但“降其等级”。有的大臣子弟即使殿试成绩最佳,原应定为状元,但为避嫌疑,常常降低名次。
从神宗朝起,执政者以“内举不避亲”为理由,开始任用自己的子弟,使之居于要职,并使内外亲戚皆布近列。此风一开,一发不可收拾。到哲宗初年,“庙堂之上,犹习故态,子弟亲戚,布满要津”。据右正言刘安世调查,这时太师文彦博之子文及甫任光禄少卿,文保雍任将作监丞,孙文永世任少府监丞,妻族陈安民迁都水监丞,女婿任元卿堂除监商税院,孙婿李慎由堂除监左藏库。司空吕公著之子吕希勣,今年知颖州刚成资,即召还,任少府少监;吕希纯,去年从太常博士,又迁宗正寺丞;女婿范祖禹则与吕公著共事于实录院。吕公著的次婿、外甥、妻弟、姻家、孙婿一一优先授予美官。宰相吕大防任中书侍郎时,堂除其女婿王说为京东排岸司,妻族李括知洋州、李机知华州。范纯仁拜相之初,即用其姻家韩宗道为户部侍郎,妻族王古为右司员外郎。门下侍郎孙固之子孙朴判登闻检院,等等。几乎所有的执政大臣“不避亲嫌”。这些情况“皆彰明较著,士大夫之所共知”,“众论喧然,为之不平者久矣”。随后,范纯仁以与韩宗道,孙固以与文彦博亲嫌上奏,要求回避。但尚书左丞刘挚表示反对,他说:“故事,执政于同列少有避亲者。”高太后也表示赞同,说:“执政亲戚无回避之理。”刘挚和高太后所说虽然基本正确,但也有夸大之处。因为从宋初以来,执政子弟允许充当内外清望官,但也不准许充当台谏官和两省官,证明执政子弟担任这两类官职时也须回避。刘安世掌握的情况中,有的确实违反了回避制度,如孙固任门下侍郎,其子孙朴判登闻检院,登闻检院直属谏议大夫,与门下侍郎存在上下级的统摄关系,理应回避;但大多数则并不与回避制牴牾。不过,这样众多的子弟亲戚在朝任职,显然是钻了“执政于同列少有避亲”原则的空子,从而使“四方寒士”在员多阙少的情况下更难得到差遣的机会。毋怪乎刘安世说士大夫为之纷纷不平,甚至“无不愤叹”。元祐初执政大臣的这些作为,给以后的政局带来了许多消极的影响。徽宗时,蔡京专政,“无所忌惮”,自任左相,其弟蔡卞则领枢密院。在宋代,兄弟同领二府也是空前绝后的。高宗时,秦桧长期任相,“非桧亲党及昏庸柔佞者,则不得仕官”,“凡欲差除,皆非典故,止及其亲戚故旧而已,不畏公议,傲然自恣”。绍兴十二年(1142),指示考试官录取其子秦熺为状元。秦熺不久即迁礼部侍郎、翰林学士,后除知枢密院,加少保、嘉国公。绍兴二十四年,又命考试官以其孙秦埙为状元,高宗觉察后,自选张孝祥居第一。秦桧以后,回避制度的推行再度走上正规。孝宗时,吸取蔡、秦专权的教训,下诏命现任宰执和台谏官的子孙,“并与宫观岳庙,理为资考”。这一措施有力地保证回避制度的贯彻。这时,有的官员上疏反对朝廷所颁左翼军统制赵渥与殿帅王友直“特免回避”的指挥,说:王友直之子娶赵渥之女,赵渥虽然在泉州驻扎,但总是王友直的部曲,拘碍亲嫌。如特许免避,此例一开,则“渐开不避之端”。曾经见到主帅和将佐联姻而带来的弊端,“小则紊烦朝廷,大则误败国事”。近年(案指高宗绍兴末年)刘錡与刘氾不避“子侄之嫌”,吴璘与姚仲不避“姻家之嫌”,以致“败事失职,天下迄今恨之”。惨痛的历史教训,岂能忘记!所以应该重申:诸军不得辄容合避之亲充填本军将佐。尚未改正者,必须即日自陈,“庶几申严国法,振起军政”。朝廷采纳此见,撤销了赵渥免避王友直的“指挥”。此后,除宁宗时权臣韩侂胄引用“亲党姻娅,躐取美官,不问流品”外,另一权臣史弥远,虽然对于“亲密友周铸、兄弥茂、甥夏周篆皆寄以腹心”,“人皆谓三人者必显贵”,但周铸“老于布衣”,弥茂“以执政恩入流”,夏周篆“以捧香恩补官”,官阶仅训武郎而已。南宋末年的权臣贾似道,也未见其不顾回避制度而重用自己子弟亲属的记载。
作为宋代官员人事行政管理的配套制度,回避制度曾经在澄清吏治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宋代门阀士族已经退出历史舞台,新兴的官僚地主虽然不再崇尚门第族望,但又逐步建成了新的封建家族组织;宋代虽然商业兴盛,商品经济达到了中国有史以来新的高度,但总的来说仍是不太发达的。在这种基础上,血缘关系和乡缘关系依然影响着政治生活。为了把这类影响减少到最低的程度,宋代制定了较为严密的官员避亲和避籍、避产、避嫌等制度,还形成了要求官员严格遵守回避制度的社会舆论的大环境。因此,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回避制度得到较好的执行,对限制血缘关系和乡缘关系在政治领域所起的消极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减少了亲属和同乡聚集同一官署任职的现象,促使各级官员秉公办事,降低了官员失职或渎职行为的比率。
(载《中华文史论丛》第4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