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

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

在宋代文武官员的荐举制度中,幕职州县官的荐举是至关重要的。幕职州县官虽然职位较为低下,但人数众多,占据了文官的大多数,并且有关的荐举制度相当复杂和多变。朝廷将荐举作为选拔各级官员的必要手段,士大夫也把受荐当作任职、升迁的重要途径,朝野都十分注意这一制度的实行和变革。有宋一代,荐举制度始终是士大夫的重要议题。

近数十年,历史学界同仁对此较少注意。1981年,日本著名学者梅原郁先生,首先打破沉默,发表《宋代铨选の ひとこま——荐举制度を中心に》载《东洋史研究》(第三十九卷第四号),全面论述京朝官、选人和武官的荐举制度,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见解。笔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有关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以期对此有更加完整和准确的了解。

一 幕职州县官

宋代的幕职州县官,当时习惯又称“选人”,一般地说是低级文官的官阶和地方官的总称。幕职州县官和选人的涵义在实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仅有的三点微小差别是:一、前者就其“职”即差遣而言,后者就其“位”即官阶或官资而言。二、有些未入流而赴吏部铨选的试衔官、斋郎等“白衣选人”,“未经历任”,则不属幕职州县官。三、幕职州县官原来只是地方官,所以“京局”仅由京朝官以上充任,而“不以选人为之”,但后来选人担任京局者逐渐增多,同时,京朝官也出任地方官,幕职官中的签书节度判官还必须由京官以上充任,选人遂与幕职州县官不再完全等同。幕职州县官分为幕职官和州县官两部分:从京府判官到军、监判官为幕职官,从录事参军、县令到主簿、县尉为州县官。北宋前期,以职事官寄禄,幕职州县官的寄禄官分为两使职官、初等职官、令录、判司簿尉共四等七阶,具体为留守判官、三京府判官到主簿、县尉等二十六种。徽宗崇宁二年(1103)九月,改为自承直郎至将仕郎等七阶;政和六年(1116)十一月,又改末三阶通仕郎为从政郎,登仕郎为修职郎,将仕郎为迪功郎。南宋时沿袭此制。幕职州县官的品级大致为从八品和从九品。详见“宋代幕职州县官表”:

幕职州县官通过受荐,首先是升迁官阶,其次是担任差遣即实际职务。幕职州县官升迁官阶有三个途径,一是直接由上级或中级官员推荐,升迁为京朝官;二是循资或关升资序,即在四等七阶之内逐等升迁;三是经磨勘改官,升迁为京官或升朝官。幕职州县官受荐而升迁官阶或担任差遣,有一定的名额限制,并且须办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

二 幕职州县官受荐超迁升朝官

宋代幕职州县官升迁官阶的第一个途径,是由上级或中级官员荐举,超越京官,直接迁为升朝官。京官是指与幕职州县官品级相似而在京任职,又不常参的低级文官,犹如唐代的未常参官。神宗元丰改革官制以前,京官亦以职事官寄禄,自上而下有秘书省著作佐郎至将作监主簿等五阶。元丰改制,以阶为官,顺次改为宣德郎(徽宗政和间改称宣教郎)至承务郎等五阶。升朝官是指可以朝见皇帝和参加宴坐的中、上级官员,类似唐代的常参官。元丰改制前,文臣升朝官自上而下有使相、左右仆射至太子中允、洗马等二十阶。元丰改制,顺次定为开府仪同三司至通直郎等二十阶。武臣中内殿崇班(修武郎)以上,亦属升朝官,其荐举制容另文论述。

太祖、太宗时期,为革除唐末、五代的弊政,将权力集中于朝廷中央,同时因官员的磨勘、升迁等制度尚处酝酿阶段,未曾正式形成,因此屡次下诏命大臣在幕职州县官和京官中荐举升朝官。太祖乾德五年(967)三月,诏曰:“……宜令翰林学士及文班升朝官以上,各于见任、前任藩郡宾幕、京朝官州县正员官中,举堪为升朝官一人。除授之日,仍列举主姓名,如或临事乖方,罪状显著,并量轻重连坐。”开宝三年(970)四月,再次下达与此大致相同的诏令。太宗雍熙二年(985)正月,也令翰林学士,两省、御史台、尚书省官员,各在京官、幕职州县官中保举可为升朝官者各一人。淳化四年(993)九月,命翰林学士承旨苏易简,给事中陈恕,左谏议大夫魏庠、寇准等人,“于幕职州县官内,举堪任京朝官者各二人”。至道二年(996)闰七月,三司提出,各州缺少监当京朝官五十多员,于是命左丞丞李至等八十四人,在各州县幕职官中“保举廉恪有吏干、可任以事者一人”。这些幕职官被荐举充当京朝官资序的监当官后,他们的资序也就相应地得到了升迁。

以上事例表明,在太祖、太宗时期,不定期地命令翰林学士或翰林学士承旨等官员充当举主,各在幕职州县官及京官中,荐举一员或二员。这种荐举方法当时称为“敕举”,是指中、上级官员奉诏举人,其特点是“缺其人则举,不缺则不举也”,既不定期,又不限员,而且被举官常常越级迁官。到真宗时期,随着品阶、铨选等制度的逐步建立,文官的磨勘转官制度亦终于形成,中、上级官员奏举幕职州县官充当京朝官,必须经过磨勘等一系列手续,并且开始采用“限举”之法,即“每岁有举,虽不缺亦举”,于是推荐幕职州县官超迁升朝官的“敕举”之法就较少采用了。

三 幕职州县官受荐循资或关升资序

幕职州县官的“循资”,乃指在四等七阶之内逐等叙迁。《宋史•选举志》说:“其七阶选人,则考第资历,无过犯或有劳绩者递迁,谓之‘循资’。”幕职州县官循资又可称为“关升资序”。凡文臣升朝官、京官和幕职州县官以及武官大、小使臣,按照一定的年龄、出身、考数、任数、举主员数,升迁相应的资序,都称“关升”。如文臣京朝官关升资序,通常是由监当官、知县、通判、知州、提点刑狱到转运使等资序,逐级升迁。至于幕职州县官,是在“选调”的四等七阶内逐等升迁。

太祖、太宗时期,尚未形成“升迁资序”。当时,“有才用名实之人,或从下位便见超擢;无才用名实之人,有守一官至十余年不改转者。其任监当或知县、通判、知州,有至数任不得迁者”。自真宗大中祥符(1008~1016)后,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循资或关升资序法。幕职州县官循资或关升时,分别常调、酬奖、恩例、奏荐等不同情况,按照本人的出身、任数、考数等条件,要求有一定官阶和一定员数的举主向朝廷保荐。在徽宗崇宁间以前,幕职州县官的循资情况如下:第一、判司簿尉,通过常调,有出身者两任四考,无出身者两任五考,判司摄官出身三任七考,皆循资升入录事参军。如有举主四员或有合使举主二员,皆许移注县令。通过奏荐,有出身者四考,有举主三员,迁初等职官,仍差为知县。有出身者三考,无出身者四考,摄官出身者六考,有举主三员,进纳出身者六考,有举主四员;流外出身者三任七考,有举主六员,皆就移县令(其中流外出身者,注录事参军)。第二、受荐升入令录者,再度受荐,任内有京官职举主二员,循资升入两使职官知县。第三、受荐升入初等职官知县者,再度受荐,任内有京官职举主二员,循资升入两使职官,允许自愿移注知县。

南宋时,幕职州县官循资者普遍称为关升资序。理宗时“吏部条法”“淳祐(1241~1252年)令”规定:“诸迪功郎以上,实历及一考,听举关升。”表明幕职州县官“实历”达到一考,即许受荐关升资序。幕职州县官受荐者主要是州县官的迪功郎、修职郎、从政郎关升到职官(从政郎以上)知县或县令资序。上述“吏部条法•关升门”规定:凡迪功郎,“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有县令举主三员,与关升县令,循入从政郎”;“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有职官举主三员(谓从事郎),与关升职官知县,入从事郎”。凡修职郎,“一任三考,不以有无出身,有职官举主三员,候参选,与文林郎”。凡从政郎,“一任三考,不以有无出身,有职官举主三员,候参选,与文林郎”。有关这些情况,详见下列“南宋选人关升时荐举情况表”。此表说明,第一、迪功郎、修职郎和从政郎关升,如果需要举主,一律都是三员;如果不需要举主,则附加任数,否则少升一阶。第二、对有出身者或无出身者,在举主员数上没有不同的规定,即出身情况不影响对举主员数的要求(仅对无出身者增加考数)。

“吏部条法”对幕职州县官的关升还有几点值得注意:一、凡迪功郎,因“恩赏”(恩例、酬奖)循入从政郎以上,如果以后有关升举主三员,依法理作“奏举关升恩例”。二、选人因关升及收使恩赏,循资到承直郎为止。

幕职州县官在四等七阶之内循资或关升,仍属于“选调”。有些幕职州县官由于种种原因,长期不能超越常调,因此选调被视为难以逾越的“选海”。苏轼说过:“选人之改京官,常须十年以上,洊更险阻,计析毫厘,其间一事聱牙,常至终身沦弃。”有的幕职州县官“栖迟选调几三十年”,乃得改官。为了越出选调,幕职州县官必须经过铨选机构办理磨勘等手续,方能改为京官或升朝官。

四 幕职州县官受荐磨勘改官

宋代幕职州县官的磨勘制度,也是经过太祖、太宗时期逐步酝酿,而到真宗时期正式形成的。太祖开宝三年四月,命翰林学士和文班升朝官等,在现任或前任藩郡幕职州县官中,荐举堪为升朝官一员。宋人认为,幕职州县官“用举主改官”是自此开始的。真宗景德元年(1004)八月,因幕职资序人缺少,命常参官二员共举州县官一员充幕职官。大中祥符二年(1009),又下诏幕职州县官初任,“或未熟吏道”,“群官勿得荐举”,必须三任六考,“方得论荐”。这是幕职州县官“限考受荐”改官之始。次年四月,允许选人达三任七考以上,历任未犯私罪,确实有课绩,如无人荐举,可向有关机构申请磨勘改官。大中祥符五年六月,再次规定:“自今(在)京常参官二员,共举幕职州县官一员,充京官者,听。”李心传认为,“举主用两员自此始”,“景德元年八月,止是一时指挥”。天禧三年(1019)六月,又规定举主中必须有一员路级长官。同年十月,为制止滥荐,决定将选人改官的举主由二员增加到五员。这时,中书上言:“群臣举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者,欲俟举主及五人,即以名闻,庶惩滥进。”真宗“从之”。李心传认为,幕职州县官磨勘改官“举主用五员自此始”。到此为止,选人磨勘改官制度正式形成。

从仁宗时期起,朝廷尤其重视幕职州县官的磨勘改官事宜。朱弁说过:“昭陵(宋仁宗)谨惜名器,而于改官之法,尤轸圣虑。胡宗炎以应格引见,上惊其年少,举官逾三倍,最后阅其家状云:‘父宿,见任翰林学士。’乃叹曰:‘寒畯安得不沉滞?’遂降指挥,令更候一任,与改合入官。”胡宿在皇祐 (1049~1054)后任翰林学士,其子胡宗炎改官当在这段时间。但早在天圣(1023~1032)间,曾一度放松对幕职州县官磨勘改官的规定,与真宗天禧三年所定相比,考数由六考减为四考,举主由五员减为四员或者二员路级长官。英宗时御史中贾黯说:“方天圣中,法尚简,选人以四考改官。”天圣二年监察御史李紘也说过,当时“所举官须见在任者,举主但有转运、制置发运、提点刑狱、劝农使、副使两人,便与依例施行”,原因是当时磨勘改官者每年才几十人。以后,由于磨勘改官者日增,为尽量减少冗员,不得不在磨勘制度上严加限制。朝廷下诏:“磨勘迁京官者,增四考为六考,增举者四人为五人;犯私罪,又加一等。举者虽多,无本道使者,亦为不应格。”大致上恢复了真宗天禧三年的制度:选人磨勘改为京官(实应包括升朝官),必须六考、举主五员(其中一员为路级长官)。此外,又不准一般常参官荐举官员,限制内外臣僚每年荐举的员数(见后)。到庆历三年(1043)十一月,作为范仲淹“新政”的措施之一,即削除“任子之恩”,规定选人年满二十五岁以上,每遇郊祀,限于半年内赴铨试。成绩及格者,到选满有京、朝官三员荐举,补授远地的判司簿尉;无人荐举,补授司士参军。若不赴试,又无荐举者,“永不预选”。但这一规定随着“新政”的破产而迅速告终。

神宗时期,神宗和王安石主持变法革新,对铨选方面的荐举制度也予改革。熙宁(1068~1077)间,取消了一些官员荐举选人之权,限定了京东等十六路提点刑狱每年荐举选人改官和关升职官县令的名额。元丰四年(1081)七月,下诏“内外官司举官悉罢,令大理卿崔台符同尚书吏部审官东西、三班院议选格”。十一月,下诏“自今堂选、堂占悉罢”。次年,正式实行“选官格”,其法为“各随所任职事,以入任功状,立格以待拟注”。元丰间罢各司举官,实行选官格,对选人磨勘改官并无影响。据马端临说:“神宗熙宁(按:应为元丰)间,内外小职任,长吏旧得奏举者,悉罢,一归吏部,以为选阙。”显然,取消内外官司举官,实际只是指将原来内外各机构长官奏举“小职任”(小差遣)之权收归吏部,拟成选阙。进一步讲,只是将各机构的辟阙收归朝廷,改为吏部窠阙。这一措施与选人磨勘改官关系不大。

在徽宗崇宁二年前,选人“以职为阶官”,“吏部流内铨诸色入流及循资磨勘选格”中有关磨勘法规定:判司簿尉达七考,知令录,职官达六考,有京官举主五员,其中一员转运使、副或提点刑狱,并予磨勘改官。两使职官知县系举人得官,并且因荐举循入,任内有京官举主二员,准予磨勘改官。令录流外出身,系举人得官,任内有班行举主三员,也准予磨勘改官。政和三年(1113),尚书省修定改官格:将仕郎达七考、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有改官举主而职司居其一,即与磨勘;如犯公罪或私罪,各随轻重,增加考数和举主员数。

南宋时期,选人磨勘改官制度愈加严密,其中有关荐举的条法也愈加详细。荐举几乎成为选人改官的唯一途径。高宗绍兴二十二年(1152),右谏议大夫林大鼐说:“方今朝廷清明,吝惜名器,士夫改秩,只有荐举一路,舍此则老死选调而无脱者。”这时,新定的条法有二。其一、为了防止“不安职业、过为佞巧”者“速化”,而给“孤寒老练、安义分之人”“应格”提供方便,高宗采纳林大鼐的建议,决定调整选人的“考第、员数”:凡选人增加一任者,减少举主一员;达九考者,用举主四员(即比旧减一员);达十二考者,用举主三员(即减二员);达十五考者,用举主二员(即减三员)。这就是南宋“积考减员”法的滥觞。但此法实行未久,即告停罢。孝宗隆兴元年(1163)二月,御史中辛次膺提出“宜取选人九考、十考者,与减举主员数”。此事提交吏部讨论。三月,朝廷批准吏部尚书凌景夏的请求,将选人历十二考以上、无赃私罪者,减少举主一员。四月,决定将每年改官定额中留十员充作历任十二考减举主者。宁宗庆元六年(1200)十月,进一步规定选人历任十五考以上、无赃私罪者,可免除职司举主一员。嘉泰四年(1204)五月,再次允许选人历经三任、十二考者,用常员举主三员,如系举主关升人,更减一员。这一措施实际允许有些选人可以减少二到三员举主,使更多的选人获得改官的机会。次年五月,这一“指挥”停止执行。其二、由于原来规定选人三考以上者允许荐举改官,如果循资至修职郎,即使不满三考,也准许受荐改官。因此,“势要子弟之初官者”,都以零日受荐,“寒素者患之”,乃规定选人一概在第二任方可荐举改官,“庶几进仕公平,不妨寒畯之路”。光宗即位后,便实行此制。到理宗时期,选人磨勘改官过程中的荐举法最后定制:“应承直郎至修职郎六考、迪功郎七考,有改官举主五员,内职司一员,与磨勘,依格改合入官。历十二考以上,减常员举主一员。历十五考以上,减职司举主一员。”分析此制的来龙去脉,七阶选人改官所需考数、举主员数基本承袭北宋时制度,而积考减员则完全遵照孝宗隆兴元年三月和宁宗庆元六年十月颁行的条法。

选人经过荐举磨勘改官,大多数人升为京官,少数人跃迁为升朝官。据《宋史•职官志九》和同书《选举志四》记载,在神宗元丰五年五月官制改革以前,凡选人改官,其中官阶最高的留守判官、两京府判官、节度判官、观察判官,达六考,进士出身,授太常丞(前此或授左右正言、监察及太常博士),其他人授太子中允(前此或授殿中丞);不到六考,进士出身授太子中允,其他人授著作佐郎。观察支使、节度掌书记、防御判官、团练判官,达六考,进士出身授太子中允(或授秘书郎),其他人授著作佐郎;不到六考,进士出身授著作佐郎,其他人授大理寺丞。这里的左右正言、太常丞、殿中丞、秘书郎、太常博士、太子中允等都属升朝官的阶官,其余的著作佐郎、大理寺丞都属京官的阶官。除此以外,官阶较低的初等职官、令录、知令录、判司簿尉,不论达六考、七考,或不及六考、五考、三考,进士出身或无出身,都分别授予京官的阶官。在现存的宋人文集中,选人受荐改官的事例俯拾即是。如王安石文集载有进士出身的仲讷,初授莫州防御推官,迁权博州防御推官、权明州节度推官,后用举者改为大理寺丞(京官的最高阶)、知大名府清平县。进士出身的丁宝臣,初授峡州军事推官,迁淮南节度掌书记、杭州观察判官,用举者改为太子中允、知越州郯县。欧阳修文集载有诸科登第的尹仲宣,迁至蜀州军事判官,“荐其能者数十人”,改为大理寺丞。进士登第的欧阳哗,迁至江陵府掌书记,改太子中允。

五 幕职州县官受荐担任差遣

宋代幕职州县官注授差遣,一般由朝廷的专门机构经办。太祖时,设立吏部流内铨,简称“铨司”,专管考试幕职州县官判决案例和拟定差遣事宜。神宗元丰五年,作为改革官制的措施之一,将铨注之权集中吏部,撤销流内铨而改为吏部侍郎左选,负责幕职州县官的注拟差遣等事。这一机构迄宋末不变。

幕职州县官受荐担任差遣,概括起来,有三个途径:一由朝廷临时下诏指定中、上级官员推荐,二由中、上级官员按照规定定期推荐,三由地方官根据辟阙辟举下属。受荐担任的各种差遣,具体有各地的通判、县令、录事参军、职官或从事郎以上、监当官、学官等。现按各种主要差遣分述如下:

一、受荐充当通判:宋初为整顿吏治,分割地方长官的事权,在府、州一级设置通判,与知州同领州事,裁处兵民等事。太祖乾德二年六月和七月,曾连续两次命令侍从、卿监、郎官等,各在京官和幕职州县官中,荐举堪任通判或藩郡通判者一员,如果谬举,酌情连坐。太宗以后,通判皆委派京官以上官员担任,荐举幕职州县官充当一州通判之事便极少出现了。

二、受荐充当知县、县令或录事参军:太祖建隆二年(961),始命翰林学士及文班常参官曾任幕职州县官者,各荐举幕职令、录一员。这是“职令用举主”之始。太宗太平兴国四年(979),宋朝平定了各割据政权。此后,“县邑繁多,动皆缺员,历年未补”,流内铨拘于资序,不予拟注,乃多次下诏命各路转运司督促各州长官,并命起居舍人、司谏、正言等,在现任或前任判司簿尉中荐举堪任知县或县令及录事参军者一员或二员。真宗时,仍不断下诏命屯田员外郎和转运使、知州等,在前任、现任幕职州县官内各保举可任知县或县令者二至三员。仁宗时,开始对受荐为县令者,在出身、考数、举主员数等方面加以限制。天圣七年十月,规定现任判司簿尉不限任数,有出身者四考以上,有举主两员,其中一员为现任本部官员,另一员为现任别路州军官员,即准许受荐送铨司,就近移注县令之阙。皇祐二年,又开始规定了监司、知州等每年保荐选人充任知县或县令的名额。至熙宁四年,又下诏再任知县或县令者,须有安抚、转运、提刑、知州、通判五员奏举,方准再任,其中有职司两员者亦可。这自然已属“就任改官”了。直至南宋后期,据“吏部条法”规定,判司簿尉有出身者,两任四考;无出身者,两任五考;摄官授正任后,三任七考,曾有举主四员或合使二员,即予差注县令。还根据县令的非次阙(阙榜公布满五日而无人选注之阙)和经使阙(非次后一日为经使),对不同阶的选人,要求有身份不同的举主三员。

三、受荐充当幕职官:真宗时,开始命升朝官两人合举州县官一员充当幕职官。仁宗嘉祐五年(1060),因各州幕职官常缺八、九十员,乃命待制以上各荐令录、判司簿尉二员,规定被荐者须有出身四考、无出身五考,无赃私罪,有京官举主三员,即可充当幕职官。英宗时,将每年荐举选人改官的名额,分拨三分之一荐举令录和判司簿尉充当职官;受荐者仍须举主三员,但比旧可减少一考。南宋后期的“吏部条法”,亦根据幕职官的非次阙、经使阙、破格阙(阙榜公布满三月而无人选注之阙)等,对不同关升途径的承直郎至从事郎,要求有三至一员举主,才能选注相应的窠阙。

四、受命充当监当官:如前所述,太宗至道二年,始命左丞李至等在幕职官中保举充当监当京朝官。被荐者既升迁官资,又被授监当官的差遣。真宗天禧二年,又诏户部尚书冯拯以下及各路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升朝官,在幕职令录、知县内“同罪保举”一人充当京官监当。此后,各仓、场、务、镇等,均分别监当官的正任(指非权摄职任)、破选(指不作正式选阙)、经使(阙榜公布后五日而无人选注之阙)、破格(阙榜公布后五月或一季而无人选注之阙)、残零(破格阙榜公布后满十日而无人选注之阙)等阙的不同,按照被荐者的出身情况、任数,规定举主的身份和员数,然后注授。受荐充当监当官者,可以是武官的大使臣和小使臣,也可以是文官的选人或京官、升朝官。

必须指出,在选人担任全部差遣中并非都需要举主保荐,有些窠阙如堂除、吏部阙,则按照选格注拟,不需要再找举主推荐。

六 荐举幕职州县官的手续和定额

幕职州县官不论受荐超迁升朝官,或者循资或关升资序、磨勘改官以及担任差遣等,都须办理一系列繁琐的手续,而且有名额的限制。

首先是必须具备一定官职和员数的举主。举主充当被举官的推荐人和保证人,在当时铨选法中称为“举主”。徽宗政和三年,一度将“举主”改称“举官”。南宋后期的“吏部条法”规定,“应称有举主者,谓举改官及职官、县令”,指出仅在荐举选人改官和充当职官、县令的场合才作为举主。理宗时人赵升解释说,举主是“依条制科格以荐名于朝廷者”,其中“有职司、常员之分”。

担任幕职州县官的举主,一般限于现任的官员,这与被举官限于现任官是一样的。南宋后期“吏部条法•荐举门”规定:“应所举之官与被举之官,各须在任。”唯有前宰相和执政官作为例外,允许定期保荐改官和升陟者。举主还须具备一定的官阶和资序。宋初规定,凡升朝官和京官以上,始得荐举幕职州县官。从太宗太平兴国后,诸州通判也得荐举京官。真宗天禧元年(1017),又规定今后自转运使至知州、通判,“只得保举本部内幕职州县官”。仁宗天圣二年六月,更明确规定:“在京大两省已上,并许举官。其常参官及馆阁曾任知州、通判升朝官,许依条奏举。余升朝官,未经知州军、通判已上差遣者,不在举官之限。”从此,“非通判以上,不得举官”,遂成惯例。赵彦卫《云麓漫钞》卷四记载:“国初壬(任)子、进士甚鲜,内而侍从官、常参官,外而监司、守倅,皆得荐举。”仁宗康定二年(1041),不准在京文臣知杂御史、武臣观察使以下常参官举官。英宗治平三年(1066)五月,下令暂停在朝知杂御史、观察使以上荐举。神宗熙宁元年十二月,撤消通判荐人改官之权,不久,将通判的荐额移交提举常平官。哲宗初,取消提举常平官,再次命通判岁终举改官一人,不久又罢。以后屡行屡罢,到南宋时再度确定了通判的荐举权。

此外,还规定举主必须自身“不犯赃滥”、未曾致仕寻医或已经分司。举主如果前曾举官,而现已责降为不应举官的职任,则其举状无效;如果仅降差遣,则仍依照现降职任,理为举主。举主一旦半途罢官或死亡,则其举状也失效。不过,孝宗淳熙间,又有“逐纸放散之令”,“人皆便之”。有关具体规定颇多,不一一列举。

举主还分为“常员”和“职司”两种。所谓常员,是指“常调举主”。南宋后期的“吏部条法”规定:“举官后任侍从官,落职降元(充)宫观,任满而已复待制以上,自陈宫观者,与作常调举主收使。”侍从官荐人时本应理为“职司”,由于后来仅以宫观官的身份荐举,因此只能当作“常调举主”保荐。这里的“常调举主”就是“常员”。

在选人改官的数名举主中,大多充作常员,其余一名必须是“职司”。所谓职司,起源于隋、唐。隋代苏威说:“臣非职司,不知多少,但患其渐近。”唐德宗时宰相陆贽说:“惟广求才之路,启至公之门,令职司皆得自达。”又说:“是以职司之内无成功。”这时“职司”仅表示有关职事机构之意,与官员荐举无关。与荐举相关的是,唐代选人赴选授职,必须“同流者五五为联,京官五人保之,一人识之”。要求在充当保证人的五名京官中,有一名跟被荐官认识。当时称这五名举主为“保识官”。宋初承袭此制,称与被举官认识的举主为“识官”。太宗淳化元年(990)十一月下诏,吏部南曹选人赴调,“并须于京、朝官内求一人为识官。”真宗天禧三年六月,采纳监察御史李纮之言,选人受荐磨勘,要有现任的本路长官如转运使或制置使、发运使、提点刑狱、劝农使等二员充作举主;如果只有一员,就要再有常参官二员保举。南宋史学家李心传认为,“举主须用职司”,是从此时开始的。仁宗天圣六年,重申“磨勘迁京官者……举者虽多,无本道使者,亦为不应格”。本道使者指本路转运使副、提刑使副等长官。神宗元丰考功令规定这些官员专称“职司”。南宋时,选人磨勘改官,举主中必用一员充作职司。高宗绍兴四年(1134),下诏:“前宰执举选人充京官状,听理为职司。”次年,因为有些选人求得前任宰执五员荐举改官,未免太滥,所以重定“前宰执所举京官状,不理为职司。”这表明前任宰相和执政官一度可以作为选人改官的职司,但为时不久。绍兴二十八年,还依照大观元年(1107)指挥,允许国子监祭酒、司业、大司成奏荐各州教授改官时,充作职司收使。孝宗乾道七年(1171),再次对职司的范围加以限制,下诏“旧法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应节次降理作职司指挥更不施行,并遵旧法。”重申充作职司者,只有本路转运使、副使,提点刑狱,宣抚使,安抚使,察访使等,其余一概不算。这一条法直到南宋后期,仍在执行。“吏部条法•荐举门”规定:“应……称职司者,谓转运使副、提点刑狱及朝廷专差宣抚、安抚、察访。”南宋时,在京任职的选人因为不能由外路的监司荐举,所以允许六部长官将其每年荐举选人的改官状理为职司。孝宗乾道九年,曾重申这一规定,到南宋后期还编入“吏部条法”内。

在选人改官的五名举主中,常员和职司的一般比例为四比一,但有时也有变化。宁宗庆元元年(1195),据姚愈奏请,规定在选人改官的五名举主中,不准用两名职司。理宗绍定元年(1228),右正言梁成大奏:“选人改官,举主五员内用职司一员,始为及格。近奔竞巧取者,或用职司三四员,甚至五员,而寒畯终身不得职司。乞敕吏部止用一员,过数毋令收使。”朝廷“从之”。“奔竞巧取者”轻而易举地获得好几名职司,从而占夺了他人的名额,因此“寒畯”之士终身找不到职司,于是梁成大奏请只“收使”一名职司。不过,淳祐四年(1244),“都省”札子说:“若止许受职司一员,则恐诸司干官与京局差遣,自本部本司之外,不复可以受举,亦为未便。欲自淳祐四年为始,应选人改官举主五员,除合用职司一员外,更许将职司一员作常员收使;如过两纸,不许投放。”开始允许将多余的一员职司充作常员。反之,宋朝始终不准用多余的常员来比折职司。景定元年(1260),广东经略安抚司申报:“从事郎郑永乞用常员两纸,理作职司。”都省批下:“照得磨勘改官,以职司为重。若以常员两纸比折职司,不特坏法,自此有势援之人多取常员以为比折之地,岂不重为孤寒者之困!虽有已放行体例,亦是弊例,于法决不可行。”说明选人用常员比折职司已有先例,但并非成法,因此遇到郑永要求比折,即被驳回。

其次,是受荐的幕职州县官必须取得一定份数的举状。举状的份数和规格,按照幕职州县官的改官、关升资序、担任差遣而有所不同。如前所述,幕职州县官磨勘改官一般需要五份举状,关升资序一般需要三份举状,担任差遣则随职任的不同而份数略为增减。举状的规格较为复杂,大致也分三类,为荐举幕职州县官磨勘改官状、关升职令状和担任差遣举状。

宋代举状又称“举削”。真宗时,翰林学士朱昂荐举知金州陈彭年为“贤良方正”,陈因“家贫,无贽编可投之,备入削奏,乞终任,不愿上道。”大中祥符五年诏书说:“朕向虞下位尚有遗材,务广搜扬,俾从保任。盈庭之士,削牍继臻。”仁宗时,苏舜卿致欧阳修函云:“故台中奏疏,天子辨其诬,不下其削。台中郁然不快,无所泄愤,因本院神会,又意君暮预焉,于是再削,其削亦留中不出。”“削”成为官员向朝廷递呈的奏状或奏疏的代名词。“削”有时也写成“郯”。神宗时韩绛帅中山路,见吕颐浩之父诗,“喜之,遂刻荐”。“削”或“刻”逐步与官员的荐举联系起来。到南宋时,“举削”、“奏削”、“荐削”、“刻章”等遂成为表示官员举状的专用词。高宗绍兴初,陈渊写信给通判邓端友说:“严作德荐削犹未足,廖丈言于郑使,既许之矣。闻公与陈漕稍密,可为一言否?”请求邓端友出面找陈姓转运使,代严作德弄一份举状。绍兴二十九年,敕令所删定官闻人滋要求“凡在官者,历任及十考已上、无公私过犯,虽举削不及格,许降等升改”。这是说受荐官如果所得荐举奏状不够份数,准许降等关升资序或改为京官。次年,吏部侍郎洪遵说:“有岁荐五人,而发奏削至以数十而不止者”。有的官员本来只能向吏部递呈五份举状,他却递呈了数十份还不止。孝宗时,杨简颇有时誉,“诸公争推拥若恐后”,“刻章辐集,溢数削,返之”。在举状够数后,杨简即把多余的数份退回给举主。

荐举幕职州县官的磨勘改官状,当时又称“荐举改官状”,或称“荐举改官奏状”、“改官举状”、“改官荐牍”、“改官奏削”。由于被举官受荐后得以升为京官,因此又称“京状”或“京削”、“京郯”。至于荐举幕职州县官关升资序的奏状,当时又称“关升荐削”。由于幕职州县官关升后得以升迁职官、县令资序,因此又称“关升职令状”,或简称“职令状”、“小状”。

选人磨勘改官,需要五份举状。选人获得第一份举状,官场上称为“破白”;获得第五份即最后一份举状,官场上称为“合尖”。理宗时赵昇说:“选人得初举状,谓之破白。末后凑足一纸,谓之合尖,如造塔上顶之意。”杨万里曾致函广西帅张某,请求替其妻之侄孙、从政郎、霅川县令罗瀛求荐,言及:“敢乞先生长者,特辍庆元七年上半年一京削,为之破白之荐,一经拈出,诸司必和。”杨万里又曾致函范侍郎,请求替其长子之妻兄、承直郎、澧州推官吴璪求荐。函中说,杨自己“首以京状荐之”,“今又有余丞相、顾守二章矣,唐宪亦许以职司之章举之,独合尖未有畔举。敢告契丈帅司,特辍今年下半年一京削以成就之”。赵孟坚《彝斋文编》载有他本人改官成功后写给五位举主的谢状,最后一状为《谢仓使吴荆溪先生京状》,其中说:“上介充寮,曾微纤助,首秋荐额,仅为合尖……窃以五郯固重于攒花,寸禄尤难于及戍。”有关事例不胜枚举。宁宗时法典《庆元条法事类》载有“举承直郎以下改官状”、“举从政郎以下充从事郎以上状”和“举迪功郎充县令状”的“式”,当是这时官员的三种标准举状式样。

此外,减少举状后来变成对幕职州县官的一种特殊酬赏。理宗时,贾似道推行公田法,准备在竣事后对各州的专官予以奖励,其中对选人身份者则允许“减一削”。

南宋时,幕职州县官升改举状,由各路帅臣、监司定期通过进奏院奏报朝廷。孝宗时规定:“应荐举升改奏状,并限半年内到进奏院,其出限者,不在收使。”在京六路、寺监及前宰执所发举状,允许赴通进司递呈。两广离临安较远,其改官举状可延长三个月到进奏院。四川离临安更远,荐举升改奏状在半年内申报制置司,然后分类集中经进奏院贴说投进。举状送到吏部侍郎左选后,各案限在三日内注籍;假使举状“不依条式”,“本案吏人承受注籍者,杖一百。至于选人有所住滞者,不以赦降、自首觉举原免”。

第三,是举主必须按照荐额保举幕职州县官。自真宗天禧元年开始,限定举主的荐举人数:“敕两省五品以上,岁许举京朝官五人,升朝官许举三人。”仁宗康定二年(1以1),吏部流内铨“详定”内外臣僚每年所举幕职州县官名额,在京待制、观察使以上举三人,知杂御史,匌门使以上二人,侍御史、诸司使以下一人,在外转运使副、提刑不限人数,知州军、通判(升朝官以上)三人,开封府推、判官三人。皇祐间,又开始限定监司的奏举名额。英宗时,因改官者日增,官多阙少,乃压缩举官名额,并决定减少“中外臣僚”岁举选人改官名额的三分之一,代之以荐举令录、判司簿尉充当职官。神宗元丰二年(1079),重定十六路提点刑狱岁举名额,京东西、河东路,举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举京官五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福建、利州、荆湖南北、两广,举京官四人、职官三人、县令二人;夔州路,举京官三人、职官二人、县令二人。哲宗元祐元年(1086),将各州军通判荐额,按照属县的多寡分为三等,十县以上,岁举三人改官,职官、县令各一人;五县以上,岁举二人,其中县令一人,改官、职官互举一人;五县以下,岁举改官或县令一人。

南宋宁宗时法典《庆元条法事类》,载有“荐举格”,规定了“前宰相执政官”以下每年的举官名额,详见下表:

理宗时根据孝宗淳熙七年(1180)指挥重定的岁举名额,详尽地规定了前宰相执政官、六部长贰郎官、寺监长贰以下到各路帅臣、监司等每年荐举改官、从事郎、县令等人数。其中两浙路制置、监司等岁额,详见下表:

随着“举削”、“奏削”、“荐削”、“京削”等词的逐渐普遍使用,“削”也被用作表示被举官所得举状和举主荐额的一种计数单位。对被举官而言,比如选人经过磨勘改官,“合用举主五员”。用另一种方法表达为:“选人五削,方可改秩。”宁宗时李楠的奏状也谈到:“选入入岭,例求速化,既就此得一削,又改辟他州。”这里的“削”表示改官状即京状。对于举主而言,比如知沅州李奕宗申报:“令沅州桩一纸京削举之一年,民无怨辞。制司亦以职司一削举之一年,始终无弊。”又如周密记载:“赵公(信国)知之,遂首以外执政一削举之(指王容之子、溧水县令),且为宛转料理改秩。”这里的“削”表示举主的荐举名额。各个机构还可以互相暂借或者挪移荐举名额。如理宗时利州路提刑、转运司曾借举关外的荐额,四川安抚制置副使司又曾借举利州路提刑、转运司改官四员、从事郎二员,端平二年(1235)朝廷命仍旧归还各司奏举。又如行在赡军激赏酒库所岁举改官三员,“间有无人可举之岁”,淳祐六年乃准许“于内那移一削,举本府(临安)及帅司属官”。如果点检所“自有可举人,三削尽数举之,不拘那移之说”。此外,在举主保荐岁额达到二员以上,即划分成上、下半年举行。这一规定始于哲宗元符二年(1099)。

第四,是受荐的幕职州县官经吏部侍郎左选磨勘合格后,于便殿引见皇帝,然后正式改为京、朝官。宋初,选人改官并无定额。在选人赴调时,责成流内铨将其历任功过等进呈皇帝,到便殿引见,由皇帝亲自审阅而甄擢。仁宗时,“尤以选人迁京官为重,虽有司引对,法当与,帝亦省察其当否,乃可之”。天圣间,磨勘合格者仅数十人,“不越旬日即引对,未有待次者”。此后,待次者日增。到至和三年(1056),乃命流内铨将该改官的新、旧选人“并甲”磨勘引见皇帝。英宗治平三年,一年引见不过一百人,而待次者二百五十人。神宗元丰初,规定每五日引见一甲,每甲三人,每年以一百四十人为额。元丰六年(1083),选人磨勘改京朝官者共一百三十五人。哲宗元祐二年( 1087),采纳吏部侍郎孙觉的建议,开始以每年一百人为额,并改为每十日引见一甲。后又将每甲三人增为五人。徽宗政和六年,选人引见改官者达三百七十多人,成为宋代选人改官最多的一年。

南宋时,每年选人引见改官者在一百人上下。高宗绍兴二十年为八十八人,二十五年六十八人,三十年七十四人,三十一年五十人,三十二年一百十三人,都不包括“捕盗”和职事官改官在内。孝宗即位,认为人数太多,隆兴元年(1163)遂定为一百人。乾道三年,增至一百二十人为额。淳熙七年,减为八十人,包括“捕盗”和职事官改官在内。十三年,决定将职事官改官列在额岁八十人之外,于是又以一百人为额。宁宗开禧元年(1205),再度减至八十人。

选人每年的改官名额有限,而各地所荐符合改官条件的选人,则往往超过此数。于是溢额者只能“待次”或“待班”。宁宗嘉定四年(1211),四川改官荐牍应得一百六十五份,以五份合荐一员,全年共荐改官约三十一员。但自淳熙七年起,四川仅换给十五员,“总而计之,是举削不收使者大半’”。因此,又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

仁宗以后,选人应改官引对者所编甲次,又称“班次”。赴班引见,或称“班引”。《谕蜀编》云:“蜀之文臣,调官不到部。改官不班引。”唯有四川和沿边不可缺官处的选人改官可以“外改”。赵昇《朝野类要》记载,选人获得京状五纸后,“即趋赴春班改官,谢恩,则换承务郎以上官序,谓之京官,方有显达”。选人改为京官后,越过了选调,才有希望飞黄腾达。

选人改为京朝官后,畏于作邑,多愿担任闲慢差遣,比折知县资序,而后注授通判。神宗熙宁十年,下诏:“选人磨勘改京朝官,须入知县,虽不拘常制,不得举辟。”元丰元年,进一步规定选人被举充职官和转京官者,也“例差知县”。其目的在于使初任京朝官者学到一些治理民政的实际经验。但后来此禁逐渐松弛,凡改官人有出身任教授、无出身任签判,满两考,即赴吏部注破格阙通判。高宗、孝宗时不断申严旧制,仍以三年为任,考第未足或有过失,不得注授通判。宁宗后,继续重申此制,并在理宗淳祐十年(1250)补充规定:“改官班引之人,先赴都堂或御史台,各试书判,合理法者,许集注。如不通,且令为丞,再试中,方与入。”经过考试书、判合格,方许赴吏部集注知县窠阙,否则暂任县丞 。

七 幕职州县官荐举制的作用与弊病

宋代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度,是官员铨选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当时,它的作用有两个方面:第一、促进了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宋代社会经济的发展、阶级结构的变动、土地制度和租佃制度的变化等,促使官僚地主阶级有必要和有可能将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进一步强化。从太祖、太宗开始,逐步酝酿并建立了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制度。与此相适应,还形成了与前代有很多不同的官员铨选制度。宋朝任用官员方面的特点之一,是尤其重视举主对于被举官的推荐和保证作用。宋人说过:“国朝用人之法,一则曰举主,二则曰举主,视汉、唐又远过矣。”从太祖、太宗时开始,为消除各地藩镇的势力和防止文臣、武将、帝后、外戚等专权独裁,陆续采取措施,将各级官员的任免权收归朝廷中央,如不准各州长官委派仆从和宗族亲戚掌管厢、镇局务,不准藩镇差亲随为镇将,不准各道州府长官委任自己的牙校充当司理参军和判官,不准各路转运使和州府长贰擅自荐人充当部内官员,等等。诚然,朝廷不可能把全国各级官府数以万计的文武百官的差遣窠阙全部交给吏部拟注,其中一部分次等的差遣只能让本部长官自行辟举,但也有一些限制的条法。《宋史•选举志》说:“宋初,内外小职任,长吏得自奏辟。熙宁间,悉罢归选部。然要处职任,如沿边兵官、防河捕盗、重课额务场之类,寻又立专法选举,于是辟置不能全废也。”尽管如此,宋代大部分官员差遣窠阙,无论堂除,或者部注,实际仍由朝廷中央掌握。但是,在宋代占据统治地位的非身份性的官僚地主阶级,已不再能世代保持固定的官职和田产。封建国家也已不能像前代那样凭借传统的族望门第来选拔官员。为此,必须寻找其他的良策。这一良策便是依靠上、中级官员来推荐中、下级官员,由上、中级官员充当中、下级官员的保证人。宋朝由此牢牢地掌握了各级官员的任免大权,从而促进了当时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治。

第二、有利于从中、下级官员中选拔优秀的人才,为庞大的官僚队伍不断补充新鲜的血液。宋代主要通过贡举考试来选拔人材,大体上,贡举考试进士科的新及第者,除第一甲或前三名直接授京官、注通判或签书节度判官等差遣外,其他人都只授幕职州县官。在众多的幕职州县官中,不乏擅长治理民政、军政、财政以及司法等的贤能之士,也不乏有所成就的文学、史学、哲学等方面的专门家。如苏轼之弟苏辙,“庆历新政”的主持人范仲淹,文学家欧阳修、范成大、苏舜卿、杨万里,史学家季焘,理学家朱熹,孝宗时宰相王淮等人,都经历了一个由幕职州县官受荐而升为京朝官的过程,然后在各自的职任上发挥才能,成为一代的著名官员。

自然,跟宋代其他政治制度一样,幕职州县官的荐举制在实行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很多弊病。其一,举主和被举官之间形成了新的“恩师”和“门生”的关系,使大臣能够利用这种关系培植私人势力,藉此专权独裁。太祖初年,承袭后唐之制,禁止及第举人称知举官为“恩门”、“师门”,不得自称“门生”,从而一洗唐代以来“进士皆为知举门生”、“不复知有人主”的“故习”。但旧弊基本革除,新弊又生。官员荐举制度尤其是幕职州县官荐举制的推行,幕职州县官把升迁资序,特别把改为京、朝官视为仕途上的一个突破,由此便能扶摇直上,因而对举主们终身感激。久而久之,便形成了新的师门和门生的关系。范仲淹因晏殊之荐,入馆任秘阁校理,所以“终身以门生事之,后虽名位相亚,亦不敢少变”。即使范仲淹在受荐入馆前已非幕职州县官,但他也不免受到当时社会新风气的影响。理学家杨时以清高自居,“自入仕,固未尝祈人举,亦不效尤称门生、求脚色状,例逊谢不敢答”。像杨时这种人在当时是不多见的。赵昇在《朝野类要》中说,选人改官后,“方有显达”,“其举主各有格法、限员,故求改官奏状,最为艰得,如得则称门生”。现存碑刻文字中,保留了不少有关记录,如《汉中新修堰记》的作者和勒石者自称“门生、〔从〕政郎、充利州路提举常平司干办公事杨绛”,“门生、右朝奉郎、通判兴元军〔府〕事兼管内劝农事史祁”,系对四川宣抚使吴璘而言。又如《休宁修县学记》的立石者宣教郎、知徽州休宁县任良弼,也自称“门生”,系对建康府学教授程珌而言。再如《绍兴府建小学田记》的作者迪功郎、绍兴府学教授陈景行,承议郎、绍兴府通判方□等,都对“大帅”季镛称自己为“门生”。宁宗时大臣卫泾死后,林子燕、林孝闻以“门生”的名义撰文致祭,其中林子燕的祭文说:“嗟贱子之何知,亦两尘于荐员。念甲申之初岁,得晋拜于台躔。”可见二林与卫泾之间也是被举官与举主的关系。这种关系被权臣如蔡京、秦桧、史弥远、贾似道等人利用,便成为他们网罗党羽,排除异己,推行蠹国害民政策的一种重要手段。徽宗时“王公卿相,皆自蔡京出”,“二纪之间,门生故吏,充牣天下”。对于与己不同政治主张的选人,则严加控制,不予改秩,甚至“禁锢不调”达十年之久。理宗、度宗时,贾似道控制朝政,“中外百司虽一举削之微,亦取决于己,而后敢界”。加之,贾似道不顾国家安危和民间疾苦而苟且偷安、坐享富贵,最后不免破家灭国。

其二、荐举过程中,弊端百出,成为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有些官员在荐人时,“非父兄在职则不举,非赂遗越常则不举”,“鲜以寒士为意”,因此俸禄优厚的差遣“多在贵游之家”。有些官员索性高价出售举状,“关升改秩,各有定价,交相贸易,如市贾然”。如高宗时江西提刑刘长源“专务营私”,“每岁举官升改,不问贤否,凡一荐章,必得钱五百缗,乃得郯奏”。湖北提刑杨椿,也“以三百千而售一举状”。选人们为了达到早日改官目的,有些人“互相攘夺”举状,有些人对“荐章一纸,阴求先容,有费及五六百千者”。还有一些官员重叠奏举,“或同时一章而巧为两牍,或当荐五员而辄逾十数,或当举职官而诡为京状,或身系常调而妄称职司”等。很多举主对被举官“多非所知”,甚至“类多不识所举之人”,只以“空名刻牍”相赠。吏部官吏对于应该改官的选人,也公然索取财物,“毫毛不生节,必巧生沮阂,须赂饷满欲,乃止”。如果得不到贿赂,则将应改京官者,只予循资,注授幕职官。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弊病随着朝廷政治的清明或昏暗而升降消长,到北宋和南宋的末年则已达到积重难返的程度,原来建立荐举法以搜罗人才、激劝士类的意图也荡然无存了。

(载《文史》第27辑,中华书局,1986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