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官员子弟初探

宋朝官员子弟初探

宋朝的官员子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他们生活在中国封建社会新的发展时期,无论在政治上或者经济上都已不再享有像前代那样多的特殊优待,但是仍然处于比一般士人要高得多的社会地位。他们可以通过学校教育、贡举考试、恩荫等途径进入仕途,又可以通过铨试或呈试出官而注授差遣,优先担任有利可图的职务。他们可以用荫减免刑罚,减免轮差职役。同时,宋朝政府作出种种规定,限制他们的政治活动,尽量减少他们的消极影响;政府还惩处一些放纵自己子弟为非作歹的官员。一些有远见卓识的士大夫注意到对自己子弟的教育,要求他们刻苦读书、奉公守法、不要干预地方政治等。绝大部分官员子弟养尊处优,庸庸碌碌地度过一生,只有少部分人出类拔萃,做出了贡献。

一、宋朝官员子弟的社会构成和入仕途径

宋朝的官员子弟不是一个单纯的社会阶层,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群体。作为子弟,他们的尊长包括祖父、父亲或兄等长辈必定是文武品官。此外,还包括宗室、外戚等。实际是具有贵族身份的官员。至于官员子弟自己的身份或职业,主要可以分为几类:一是士人,尚未得到一官半职,属于布衣阶层。士人如果应举,也可称为举人或举子;如果在太学、武学或国子学就读,则称太学生、武学生或国子生,概称监生。二是已经获得官位者。但尚未“出官”即出任差遣者,可称“有官人”或未仕官员。三是已经出官者,即已出任差遣者,称已仕官员。从唐朝开始,“有南衙而统禁兵者,谓之衙兵,其子谓之衙内”。到宋代,相沿成俗,人们就习惯称官员子弟为“衙内”。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官员子弟往往倚仗其父兄的权势,横行霸道,为非作歹,为人们所切齿。因此“衙内”一词又增添了贬义。宋太祖时,河南府有十名“衙内”,是当地的一批恶少。太宗即位后,立即采取措施加以扼制。史称:“初,节度使得补子弟为军中牙校,因父兄财力,率豪横奢纵,民间苦之。洛下有十衙内,尤放恣,左骁卫上将军太原田景咸子汉明,其一也。上雅知其弊,始即位,即诏诸州府籍其名部送阙下,至者几百人。癸未,悉补殿前承旨,以贱职羁縻之。余五人,老病不任事。遣还。”各地著名的“衙内”竟达一百人,全部补授殿前承旨阶和低级差遣,从而加以控制。

官员子弟的入仕途径,有恩荫、应举、入“三学”(太学、武学、宗学)读书等多种。恩荫是宋朝官员子弟入仕的主要途径。恩荫,又称任子、世赏、门荫、资荫等。是高、中级官员所享有的根据其职位的高低而授予其子弟或亲属以中、低级官衔或差遣等的特权。每逢三年举行一次郊祀或明堂典礼,从真宗到仁宗庆历前,文官中的大两省到侍御史知杂事以上,各奏补一子为京官;少卿、监,各奏补一子为试衔;正郎、带职员外郎和诸路提点刑狱以上差遣者,各奏补一子为斋郎。南宋时规定,宰相和开府仪同三司以上,奏补十人;执政官和太尉,八人;文臣太中大夫以上和侍御史,武臣节度使至观察使,六人;文臣中大夫至中散大夫。武臣通侍大夫至右武大夫,四人;文臣朝议大夫至带职朝奉郎,武臣武功大夫至武翼大夫,三人(皆系缌麻以上亲)。同时,每逢“圣节”即皇帝诞日,从真宗到庆历前,大两省至侍御史知杂事以上,各奏补一子为京官;少卿、监,各奏补一子为试衔。仁宗庆历三年(1043),采纳范仲淹的建议,“罢圣节奏恩荫”。嘉祐元年(1056),再度下诏:现任二府、使相、宣徽使、节度使、御史知杂,“悉罢乾元节恩荫”。但这时“犹行之妃、主”:太皇太后各录亲属四人为官,皇后二人,诸妃一人,公主丈夫的亲属一人。此外,在官员致仕和上奏遗表时,也可荫补亲属。曾任宰相和现任三少、使相在致仕时,可荫补三人;曾任三少、使相、执政官和现任节度使,二人;太中大夫和曾任尚书、侍郎和右武大夫以上,以及曾任谏议大夫以上和侍御史,一人。曾任宰相和现任、曾任三少、使相在上奏遗表时,可荫补五人;曾任执政官和现任节度使,四人;太中大夫以上,一人;武臣中诸卫上将军、承宣使,四人;观察使,三人。在改元、皇帝即位、公主生日、皇后去世时,都还有一些临时性的恩典,给予品官有关亲属甚至门客、医人以一定的荫补名额。

在宋仁宗天圣五年(1027)以前。凡文、武官员奏荫子弟,一律补授武官。从天圣五年开始,规定“文官只许奏荫文资”。从神宗元丰间开始,枢密使和知枢密院奏荐子弟,“方授文资”。通过恩荫制度,几乎每年都有一批高、中级官员的子弟获得中、低级官衔或差遣等。尤其是每逢举行郊祀或明堂典礼的那一年,仁宗时“不减千余人”,神宗熙宁间“文武奏补总六百一十一员”,徽宗政和六年(1116)“奏补约一千四百六十有奇”,高宗绍兴七年(1137)“补官者约四千人”。

在众多恩荫得官者中,文化修养低和政治素质差者占相当大的比重。仁宗至和二年(1055),右谏议大夫李柬之说,任子之数“比之祖宗朝,多逾数倍,遂使绮纨子弟充塞仕途,遭逢子孙皆在仕宦,稚儿外姻并沾簪笏之荣”。哲宗元祐元年(1086),监察御史上官均也指出:“彼贵游子弟,恃其父兄之荫补,类多骄惰不学”。

不学者必定无术,只会享乐。所以,宋人往往瞧不起恩荫得官者。宋太祖说过:“资荫子弟但能在家弹瑟琶、弄丝竹,岂能治民!”仁宗时大臣孙沔说,臣僚之家和皇亲、母后外族,都奏荐子弟,“不限才愚,尽居禄位,未离襁褓,已列簪绅,或自田亩而来,或自市井而起,官常之位已著,而仆隶之态犹存。”有些官员子弟不甘心坐享父兄之成,鄙视恩荫补官,因此宁愿参加贡举考试。仁宗时,陈尧叟(真宗时宰相)之孙陈知默(字子思)无官,“家人欲官子思,子思曰:‘吾学从科举,所以为官也。斋郎、监、簿,祗辱吾志。’乃让其兄子之孤者。家有强之,子思终不肯受。子思既长,举进士。”参知政事蔡襄之甥寇平以荫为试将作监主簿,授沂州沂水县主簿,不久,辞职为学,“举进士,景祐元年及第,除试秘书省校书郎、知深州静安县”。北宋末、南宗初人晁说之说:“少时每自嫌以门荫得官,以为不由进士仕进者,如流外、杂色,非真是作官也。”如司马光之子司马康、王安石之子王雱,都是通过贡举登第得官的。仁宗时,大臣王琪及其从弟王珪、王瓘、王玘、王珫“皆以文章名世”,“世之言衣冠子弟能力学富贵,不藉父兄资荫者,唯韩亿诸子及王氏而已”。当然,应举的官员子弟也不在少数,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增多。

宋初,朝廷并不鼓励官员子弟特别是高官子弟应举。开宝八年(975)宋太祖决定亲自主持朝廷考试举人,掌握贡举的录取权,以防势家子弟滥进。雍熙二年(985)殿试揭榜,宰相李防之子李宗谔,参知政事吕蒙正之从弟吕蒙亨,盐铁使王明之子王扶,度支使许仲宣之子许待问,皆中第。太宗发现后,不管他们是否有真才实学和考试成绩优劣,一律下令黜落。真宗后,官员子弟应举呈现逐步增加的趋势。出现这种趋势的原因有三:第一、是人们多以恩荫补官为耻,以进士科登第为荣。第二、是从神宗起,殿试增考策问,以“朝廷近事”为题,对官员子弟极为有利。因为,“远方士人”对朝廷当代的施政方针、政策了解甚少,或者完全无知,而这些正是“宰执子弟素熟议论”的;加之,“公卿子弟”有机会“窃窥”实录、会要、国朝正史等,这又占了便宜。第三、贡举制度虽然越来越严密,但因执行不力,弊端依然很多。仁宗至和二年(1055),屯田员外郎朱景阳说:“礼部试日,以巡铺官察士子挟书交语、私相借助,而贵游子弟与寒士同席,父兄恃权,趋附者众,巡铺官多佞邪希进之人,为之庇盖,莫肯纠举。都堂主司纵而不诘,上下相蒙。寒士寡徒,独任臆见,比如战斗,是以一夫之力而当数百人也。”在礼部试的考场,官员子弟凭借父兄的权势,公开作弊,巡铺官不敢纠举,主考官也眼开眼闭,这样,考试必然中格。所以,在哲宗绍圣间,“宰执子弟多占科名”,像宰相章惇之子章持、孙章佃,门下侍郎许将之子许份,尚书左丞薛昂之子薛尚友,宰相郑居中之子郑亿年,都以甲科登第。高宗绍兴间,宰相秦桧更“专以子弟亲故窃取科第”,秦桧之子秦熺和孙秦埙各考中状元或省元。理宗时,李鸣复说,数十年来,贵要之子、权势之家,贡举“多窃据前列”,完全违背了“祖宗之法”。

为了防止高官子弟多占录取名额,宋朝规定凡属官员子弟或已有官位者,在殿试唱名时,应该适当降低名次。史称:“故事,设科以待草茅士,凡预属籍、挂仕版者,法当逊避”,比如本应定为状元,则须降名为榜眼或探花。有些殿试考官,还主动要求降低自己亲戚考生的名次,以表示避嫌。

北宋前期,朝廷中央只设一所学校即国子学,专收七品以上京朝官的子弟,成为高、中级官僚子弟学校。同时,兼招低级官僚和平民的子弟入学“听读”。这时,官员子弟都以入国子学为不光彩。仁宗庆历三年(1043),设立四门学。次年,正式建立太学,允许所有的品官子弟入学就读。太学逐渐独立,日益兴旺,到南宋时完全取代了原来国子学的地位。这时,国子学反而不再单独建校,官员子弟即国子生只在太学附读,且被安插在太学外舍各斋,规定不得充当斋长;如经考校合格,理应升入内舍,则暂时不升名次,称“寄理内舍”,直到父兄叔伯等近亲离朝、本人不算国子生后,才升补为内舍生。

北宋前期的国子生,在国子学读书,只是参加三年一次的国子监考试,以获得解试的资格,并不能取得任何功名。神宗、徽宗时期,在太学推行新的学制——三舍考选法。国子生升为中等、下等上舍生后,在近亲尚在朝廷任职时,暂时不准参加贡举的殿试,直到近亲出外任官,才可参加殿试。有时,近亲请假一月或半月,以便其子弟赴殿。国子生如私试或公试成绩达优等,上舍试成绩又达优等,称“两优”,为上等上舍生,先赐进士出身,再依法注授教官差遣。

总之,宋朝官员子弟主要依靠恩荫入仕,其次通过贡举,再次是学校三舍考选。

二、宋朝官员子弟担任差遣和馆职

官员子弟用荫或贡举等得官后,一般不能直接出官即注授差遣。其间有年龄和铨试(文臣)或呈试(武臣)是否合格两个条件。史称宋代“吏部出官格法,左选则有铨试,右选则有呈试,其制一也。”仁宗“天圣令”规定:“以荫出身、应授职任者,选满,或遇恩放选,或因奏乞,皆年二十五岁,乃许注官。”限定官员子弟以恩荫得官者入仕的最低年龄为25年。后来,又规定须经一定形式的考试,成绩及格,才准入仕。庆历三年诏书规定:一、选人25岁以上,遇郊祀,限定在半年内参加铨试。由三员“两制”,在尚书省主持锁试,实行糊名誊录法。铨试合格,有京朝官三员举荐,注授远地的判、司、簿、尉;没有荐举人,则注授司士参军。“或不赴试,亦无举者,永不预选”。二、京朝官25岁以上,“岁首赴试于国子监,考法如选人,中格者调官”。三、三班使臣赴军头司试武艺,或赴三班院试书算或钱谷、兵书、策等,成绩及格者“补边任”;“武艺不群,策详而理畅,为异等,引见听旨。”这是范仲淹庆历新政措施之一即“抑侥幸”的主要内容。其中“武臣奏补人铨试弓马者,谓之拍试”,“并挑试律文”。神宗熙宁四年(1071),王安石“患天下官吏不习法令,欲诱之读法,乃令荫补子弟,不复限二十五岁出官;应系选人,皆不复守选,并许令试法,通者注官。”每年春(二月)、夏(八月)举行两次。这一措施停考赋诗,改为单纯的法律考试,仅考断案或律令大义等,因之“天下官吏皆争诵律令,于事不为无益”。但也带来弊病,即“荫补者例减五年”,20岁即可出官;同时,选人“无复选限”,以致“吏部员多缺少,差注不行”。冗官现象更为严重。哲宗元祐七年(1092),吏部针对王安石新铨试法的弊病,兼采天圣令和熙宁新法的长处,规定“诸有出身人、年二十以上;无出身人,年二十五岁以上,听赴选。非应免省者,候试中注官。年虽未及,而愿先试者。听。”宗室,宗室女夫,后、妃、美人、才人等亲属,大长公主、长公主、公主、郡主、县主亲属,亲王夫人亲属,品官亲属,勋臣之后等,均须25岁以上;武举、呈试武艺等,则须20岁以上。徽宗崇宁后,恢复神宗元丰旧制,而“荫补者须隶国学一年无过罚,乃试铨,若在学试尝再入等,即免试;其公、私试尝居第一,得比铨试推恩。”到政和间,遂“著为令”。南渡后。逐步恢复铨试制度,凡恩荫人铨试,“并兼习两场”,一场试经义、诗赋、时议,“欲使之通古今”;一场试断案、律令,“欲使之明法令”。孝宗时,为减少冗官,申明任子初次出官,不准用恩例免除铨试或呈试;不经考试,不得堂除差遣。每年考试的次数一度减为一次,十取其五。

尽管恩荫有官人的出官考试制度日益严密,但依然存在不少弊端。一是高官子弟可以凭借父兄的权势,取得特许免除铨、呈试的机会。法律允许诸官僚可向朝廷“陈乞恩泽”,恩泽中包括“乞有官人差遣或占射差遣”、“或免试”,限期为五年,“并听于所在官司自陈”。如孝宗时,“国戚”张似续授宫观差遣,“勋臣之后”杨文昌和刘球“特差”帅司干官差遣或宪司差遣,都没有经过铨试。又如小使臣可用“出疆”或“接伴”、“馆伴”、“使相、宰执奏辟”的名义,“一或占此,不三数月,或旬日间,便可作经任人,暗免呈试参选”。只有那些“孤寒无力”者,“乃始就试”,因此“往往试人绝少”。二是在铨试时作弊,使考试徒为文具。如宁宗时,有官员上奏:“比年以来,世禄子弟不务力学,但以货取,假手传义,冒名入试。至有全不识字,而侥冒中选者。”稍后,还出现了专门替官员子弟铨试作弊的“把头兜揽者”,他们“交结合干吏卒,计会题目,在外撰述。所谓试人,但块坐守待传入,誊写上卷。又有诡名入场者,谓如甲有官,却不就试,止将名字厚价卖与乙,代名入院,为人假手。或有官之人,公然受财代笔。甚者至于拆换真卷,移易姓名。及至揭榜,往往多是懵不晓事之人预选。是致真才硕能,枉被黜落。”虽然铨试后还要复试即仿照中书复试太学生的帘引之法,让铨试中榜者赴吏部,当着吏部长官的面,再考经义的破题或诗,但“奸弊尤甚”。

宋朝官员子弟担任差遣和馆职有两个特点,第一,是高级官员子弟常常优先注授近便、优轻的差遣以及馆职。宋太祖时,不允许恩荫子弟出任差遣。哲宗时人刘挚说:“祖宗以来,执政大臣亲戚子弟,未尝敢授内、外华要之职,虽有合得陈乞差遣,亦只是数处闲慢监当局务。”究其深意,原来是“父兄已居柄任;而京师之官多是要剧,为大臣者既不能人人为朝廷推至公之心,振拔淹滞,提奖寒素,而贪权好利多为子孙之谋,援引亲属,并据高势,根连蒂固,更相朋比,绝孤寒之进路,增膏粱之骄气,寖成大弊,有不胜言。”所以,太祖和太宗“立法务裁抑,上下遵奉,莫敢或违”。一方面限制高官子弟担任要职,另方面注意从士大夫下层选拔人才,不断为官僚队伍输送新鲜血液,这一决策反映了宋初统治者的深谋远虑。

然而,从真宗起,“法令寖宽”,官员们或“以恩泽及所转官,为子孙乞赐科名,则召试而授之”;或“乞亲属升陟注超越差遣,自小官即为通判、知州”;官员们在降官或降差遣时,“亦援此陈乞叙复”。“大抵皆公卿大臣牵于人情而不可拒者,积日累月,不可数计。”掌管官员铨选权的公卿大臣,碍于人情,不断满足官员们的不合理要求,于是官员子弟在注授差遣时,往往优先越阶超迁,由小官直接担任通判或知州。天禧间,宰相曹利用的女婿卢士伦授福建转运使,卢士伦嫌路远不愿前去,曹利用便替他“陈乞”改注京东路转运使。高级官员多安排子弟在近地任职,没有靠山的官员就只能到远处做官。仁宗天圣五年,范仲淹在《上执政书》中指出:“远恶之官,多在寒族。权贵之子,鲜离上国,周旋百司之务,懵味四方之事。”所谓寒族是指一些无权无势的中下级官员,留给他们的职位都是远和难的地点,而权贵子弟所得差遣则很少离开都城和大城市。诸如欧阳修说过:“京师诸司库务,皆由三司举官监当,而权贵之家子弟、亲戚,因缘请托,不可胜数,为三司使者常以为患。”蔡襄也指出:“在京仓场库务,有系举官监当去处,近年多是大臣之家陈乞子弟监当,就便勾当家务。”这些仓场库务“受纳天下所输之物,招来四方商贾之资,计利最多,号为繁重”。一则可以顾家,二则利多,所以最吸引人。仁宗时,田况担任三司使,他“深厌干请者”,“虽不能从,然不欲峻拒之”,于是“每温颜强笑以遣之”。田况曾对人说:“作三司使数年,强笑多矣,直笑得面似靴皮。”身为朝廷最高财政长官的田况,虽然看不惯权贵之家的“请托”,不赞成京师的各司库务监当之职全由其子弟包揽,但又不能铁面拒绝,只得强颜欢笑、婉言谢绝。可见他这个三司使也当得不易。

天圣四年,权御史中丞王臻向朝廷指出,三司和开封府诸曹参军及赤县丞、尉,“率用贵游子弟,骄惰不习事”,建议改用“以孤寒登第”而“更仕宦书考无过者”充任。仁宗采纳了他的建议。三年多后,殿中侍御史张存弹劾比部员外郎、知开封县刘汀,知祥符县李宗简,“各缘门第,遂厕郎曹”,但都是平庸之徒。他要求开封府两赤县的知县,“依旧差馆殿兼职及立朝知名者”充当;“自余常流,不在除授”。仁宗决定让刘、李两人任满后改差他职。这实际上也稍稍限制了官员子弟担任开封府赤县的长官。不过,总的情况依然如此。至和元年(1054),欧阳修奏札说,流内铨近年选人倍多,员缺常少,孤寒贫乏之人常常待缺。他们在任满得替后居住京师,动辄一年,遇有“合入缺次”,“多被权贵之家,将子弟亲戚陈乞,便行冲改”;或者已经注授差遣,“却令待缺”;或者刚刚到任,“即被对移”。欧阳修认为,这些权贵所“陈乞”的理由,“多非急切事故”。

从神宗时期起,尤其到哲宗时期,“庙堂之上犹习故态,子弟亲戚布满要津”,成为当时的“大患”。右正言刘安世的奏札,揭露太师文彦博、司空吕公著、宰相吕大防等利用职权,违反“祖宗之法”,重用其子弟的事实:文彦博之子文及甫和文保雍分别担任光禄少卿和将作监丞,孙子文永世担任少府监丞,妻族陈安民近迁都水监丞,女婿任元卿监商税院,孙婿李慎监左藏库。吕公著之子吕希勣近任少府少监,吕希纯迁宗正寺丞,女婿范祖禹任实录院职,次婿邵鷈为开封府推官、都官郎中,外甥杨国宝除太常博士不久即擢为成都府路转运判官,杨瓖宝差知开封府咸平县,妻弟鲁君贶擢都水监丞,姻家张次元任知洺州、胡宗炎为将作少监、马传庆为大理寺主簿。这些子弟亲戚虽然“或假近臣论荐之名”,但都是吕公著“任宰相日,拔擢除授”的。宰相吕大防前任中书侍郎时,堂除女婿王说为京东排岸司,妻族李括和李机分别知洋州和华州。范纯仁拜相之初,就用其姻家韩宗道为户部侍郎,妻族王古为右司员外郎、王毅任知开封府长垣县。门下侍郎孙固之子孙朴任判登闻检院。这些情况都是“彰明较著,士大夫之所共知”,而还有更多“所不知者,又不可以悉数”。刘安世说他“不敢上烦朝廷,必令尽罢”这些子弟亲戚的官职,但士大夫中“众论喧然,为之不平者久矣”,希望朝廷“不废祖宗之法,而示天下以至公之道”。刘安世不愧为一位不畏权贵、直言敢谏的谏官。

官员子弟猎取的另一个美差是担任接伴、送伴或入国使、副使,也就是充当接、送伴外国使臣的正、副使或者出使外国。仁宗皇祐元年(1049),监察御史陈旭说:“近来所差接伴及入国使、副,多是权贵之家未尝历事年少子弟,或缘恩例陈请。乞应差入国使副,于武臣中择曾历边任或履路繁剧、有才干者充。”指出权贵子弟多担任这些差遣,而又不能胜任。神宗以前,“非泛使”出国,如“以老病自陈,有例得带亲属。”神宗时,“著为通法,奉使者稍稍以亲戚自随”。哲宗元祐七年(1092),由于官员子弟“因缘干扰”,规定出国、接伴使副“今后不得将带亲属,并有官人充职员、小底,违者罪之”。只准出国使副“实有宿疾”,“带亲属一名小底,不以有无官具奏听旨”。绍圣四年(1097),废罢此法,复行神宗时条令,“许带亲属一名充小底”。此后,又出现了“七色补官人”一词,其六是“随奉使补官”,其七是“给使减年”。这些都是随同出国使臣去外国的官员子弟,在回国后补授官职,以示奖赏。官员子弟之所以谋求接、送伴外国使臣和随同出国的差使,是因为这些差使有利可图:一、是有官者可以升迁官阶,无官者可以补官,还可优先注授差遣。如高宗绍兴三年(1133),规定出使金国的三节随员中,上、中节随员“有官人,与先次转四官资,自身人并先补承节郎,进士先补迪功郎。候回日各依军功法,特添差合入差遣一次。二是有许多物质奖励。如上述随员中,朝廷给予书状官以“起发绢”六十匹、钱一百贯、银五十两;上节都辖,起发绢四十匹、钱十贯、银二十两;指使、礼物官、医候、引接、书表司,各绢三十匹、钱四十贯、银十两等。其中有官人“许带行新旧现任请给”,如果没有请给,每月支取赡家钱三十贯,每天支食银五百文。在宋、金绍兴和议后,出使金国的随员所得“支赐之物”和“恩例”比前略有减少,但仍然相当优厚。三、是借此收取沿路地方馈赠的礼物,参加迎送宴会等。仁宗时,接、送伴辽使的人员向沿路“取索羊、面、鸡、鸭、鱼、兔之属,广设酒肴”,“沿路州军大困于需索”。南渡后,不断下诏禁止“接伴使、副沿路收受州郡馈送”和“辄赴筵会”,正反映禁而不绝,依然故我。官员子弟担任这种差遣,时间最长几个月,而得益甚多,所以趋之若鹜,唯恐落后了。

官员子弟还把手伸到军队,充当军队的将帅。朱熹在孝宗淳熙七年(1180)的一篇奏疏中说:“今将帅之选,率皆膏粱呆子厮役之流,徒以趋走应对为能,苞苴结托为事,物望素轻,既不为军士所服,而其所以得此差遣,所费已是不貲,以故到军之日,惟务裒敛刻剥、经营贾贩,百种搜罗,以偿债负……”“膏粱”子弟自然也包括官员子弟在内。他们到军队后,只知道刻剥士兵和做生意,根本不懂军务。朱熹还说过:“今之兵官……路钤、路分、统领之类,多以贵游子弟处之。至如副都总管,事体极重,向以节度使为之,后有以修武郎为之者。如州统领,至有以下班祗应为之者,此士大夫所亲见。……兵政病败,未有如今日之甚者。”又说,他屡次告诉孝宗,孝宗不以为然地说:“命将,国之大事,非朝廷之公选,即诸军之分荐,决无他也。”位居深宫的孝宗很难知道朝廷和军队的腐败情况,他以为将帅都是由“公选”或“公荐”而来的。所以,朱熹又说:陛下所知只是表面现象,“而不知皆结托来尔”,“且如今之文臣列荐者,陛下以为果皆出于公乎?不过有势力者一书便可得。”朱熹道出了官员子弟充当将帅的底蕴。

宋朝的馆职是文臣的清职和朝廷的育才之地,文臣都以担任馆职为荣。仁宗天圣四年,枢密副使张士逊请求以其子张友直为馆阁校勘。仁宗说:“馆阁所以待天下英俊,不可私授。”只准在馆阁读书,还下诏馆阁校勘不得增加编制。馆阁读书一职始设于真宗咸平二年(999),是为年仅12岁的秘书省正字邵焕设置的,这时邵受命“秘阁读书”。仁宗一开此例后,“执政多任子于馆阁读书”。唯有参知政事鲁宗道不然,他说:“馆阁育天下英才,岂纨袴子弟得以恩泽处邪?”他带头不让自己已任京官之子进馆阁。天圣七年(1029),馆阁读书张友直经学士院考试合格,正式授秘阁校理。十年,两名馆阁对读书籍即宰相吕夷简的长子吕公绰和另一高官之子张子思,也经学士院考试合格,前者充集贤校理,后者充秘阁校理。到庆历三年,谏官欧阳修提出:“比来馆阁之中,太半膏粱之子,材臣干吏羞与比肩,亦有得之以为耻者。”监察御史里行包拯也提出:“今朝廷仕进清选,大臣子弟偶缘文墨,或希辟命,即自下僚擢升馆职”。官员子弟纷纷拥入馆阁,降低了馆阁的水准,影响到馆阁的声誉。此后,虽然不断有人表示反对,但情况照旧不变。可见官员子弟依靠其父兄,先是充当馆阁读书,而后正式取得馆职。

第二、是各级官员利用职权使自己的子弟担任地方官。仁宗天圣七年,规定“左右近臣有子弟、族姻仕于诸道州府者,令转运使、副及长吏等,谨察其臧否,无得曲庇之。”显示有许多近臣的子弟亲戚在地方做官,朝廷为了澄清吏治,命令转运使、副以及其他有关长官加强对这些亲戚子弟的监督,不准肆意包庇。但随着朝廷的逐渐腐败,官员子弟充斥地方各个重要职位。钦宗时,吕好问上书要求尽罢“杂科”监司。他说,这些监司所任用之人,“率多阘冗常才,非以贿赂及谄佞得之,即宰执、宦官亲戚及堂吏子弟;其间以才选者,未有一二也。”吕好问的这一建议,离北宋亡国不到一年时间,也算是对北宋末年地方政治的总结。南宋初年,大臣叶梦得、李回、冯澥都“以曾任执政,陈乞子侄为监司属官”,朝廷“至或创添窠缺与之”。此事遭到有的官员反对,他们认为监司属官“其权甚重,岂可轻畀未出官人”!叶梦得等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为其子侄“别陈乞合入差遣。”宁宗初年,四川各路帅臣、监司还让随侍子弟“互注沿边有赏去处窠缺”,所以在庆元三年(1197)殿中侍御史张釜提议请加以禁止。嘉定十六年(1223),规定淮西安抚副使司差置官属,计干办公事、准备差遣、准备差使各一员,“令本司从公选辟,不许差权要子弟亲知,以充员数”。这些禁令是否实行,不得而知,但从中反映许多官员子弟确曾依仗父兄的权势,取得了地方官的差遣。理宗时,宦官董宋臣和卢允升专权,他们“用外戚子弟为监司、郡守”。这种做法明目张胆地违反“祖宗之法”,所以在贾似道入朝后,立即“勒外戚不得为监司、郡守,子弟、门客敛迹,不敢干朝廷”。贾似道依靠排挤董、卢而后控制了朝政。

三、宋朝官员子弟减免赋役和荫赎特权

宋朝官员子弟享有减免部分赋税、免除职役和赎罪的特权。官户乃指一品至九品的官员之家。品官去世后,子孙有荫,即使是无品的小官,依旧是官户。仁宗皇祐四年(1052),李觏在《寄上孙安抚书》中说:“今之品官及有荫子孙,当户差役例皆免之,何其优也!承平滋久,仕宦实繁,况朝臣之先又在赠典,一人通籍,则旁及兄弟,下及曾孙之子,安坐而已。比屋多是衣冠,素门方系徭役,日衰月少,朝替夕差,为今之民盖亦难矣。”官员子弟免除轮差职役,而这些负担就转嫁给了其他平民。宋朝在形式上对官户实行限田免役法。如徽宗“政和令格”规定:“品官之家乡村田产,得免差科,一品一百顷,二品九十顷,下至八品二十顷,九品十顷。其格外数,悉同编户。”允许官员依照品级占有的田亩数内,免除科配和职役。到高宗绍兴二十九年(1159),开始限止品官子孙“制田减父祖之半”,“格外田亩,同编户科役”。官户子孙所享受的免役优待,减少了一半。到孝宗乾道八年(1172),进一步规定承荫子孙分割田产,“不以户数多寡,通计不许过减半之数”,而且要在分家文书和砧基簿内写明父祖的官品和本户应置限田数目、分为几户,等等。承荫子孙的减半免役优待,不是每名子孙都享受其父祖之半,而是全部子孙的总数不超过父祖之半。在一般情况下,这一规定流于形式,地方官府并不去认真执行。理宗时人孙梦观说:“朝廷固尝随官品以定顷亩之限,出于所限者,仍同编户充役。今固未尝过而问之。”唯有在发生差役纠纷而惊动官府时,官府才依照上述品官“限田身后减半格法”审理。

宋朝还继承唐制,品官及其子孙犯罪,可以用荫当赎。北宋初年,吏人常由“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犯罪许用荫赎,吏有所恃,敢于为奸”。到天圣七年,三司吏毋士安犯赃罪,按法应判徒刑,但他要求用祖父县令之荫以赎罪。朝廷不从,“特决杖勒停”,且下诏“吏受赇,自今毋用荫”。又诏“吏人招募,责状在身无荫赎,方听入役。”统治者认为吏可以用荫赎罪,则是士大夫做官还不如为吏。“诱不肖子弟为恶,莫此为甚”,所以下此禁令,“诚急务不可缓也”。

北宋初,长安“多仕族子弟,恃荫纵横,二千石鲜能治之者。”这些官员子弟依靠用荫赎罪,“官法又不能及”,四处“无赖,恣为凶狠”。知永兴军府陈尧咨、李迪、郑戬等都曾严加制裁,但只使这些子弟暂时收敛。仁宗天圣八年,允许五代时期三品以上官员的子孙,只要保存官诰,“听用荫”,“仍须得保官三人”。庆历六年(1046),为减少官员子弟犯罪,开始规定了官员子弟用荫赎罪的条件,以缩小他们免罪的范围。诏书说:“臣僚子孙恃荫无赖,尝被真刑者,如再犯私罪,更毋得以赎论。”至和二年,进一步规定“有荫子孙”即官员子弟犯杖以下死罪、情理重者,命州县“批所犯于用荫官诰之后,若三犯,奏听裁”,宁宗时编成的《庆元条法事类》“当赎门•荫赎”,对官员子弟用荫免罪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品官的子孙外,还包括宗室女之夫、子,前代帝王的后裔而经宋朝录用为官者的子孙,八品以上官员子孙之妻等。如果官员子弟三次犯私罪杖,情节严重,“或正犯斗杀罪至死,该恩减等应流配者”,“并不得以荫论”;“虽有荫,犯私罪经真决,而更犯私罪者,依无荫人法”。同时,又对“诸犯罪以荫应赎者”,规定要验实诰身,州县要置籍记录所犯罪状和所赎刑名。

官员子弟利用用荫赎罪的特权,在地方上横行不法。各地城市都有一批像长安城那样的“恶少”,使官府感到棘手。也有一些官员子弟后来穷困潦倒,但一旦犯罪,仍能从荫减免罪刑。如南宋后期一名知衡州之孙刘珵,两次将儿子刘元老卖给他人,事发后,法官判决:“刘珵两将元老卖弄,为父不父,本合勘杖,且与从荫,决小杖二十。”刘理原应决杖,因为有荫,便予减刑,仅决小杖。又如郑应臻在宗室赵孟温宅服役,身为干仆,奸污其主之女冬娘,法官判决:“郑应臻自称有荫,未委虚实,且免刺环,勘杖一百,牒押下芝溪寨拘锁。”又如成百四,身为“闾巷小夫”,专以教唆词讼为生,“与吏为市”,法官本应判决脊杖、刺配,因“以其所供,父系武弁,姑从引荫末减,勘杖一百,编管衢州”。再如江谦亨,“家饶于财,武断乡曲”,已被编管,却诬诉童诜推人落水致死。法官本应判处其徒刑,以其有“祖荫”和宗女之夫,“姑从末减”,仅杖一百,送回原编管所处州收管。类似事例尚多。

四、宋朝政府和士大夫对官员子弟的约束和防范

官员子弟作为宋朝官僚队伍的后备力量之一,统治者并不希望他们个个不学无术和为非作歹,因此采取了一些约束和防范的措施,并制订了相应的法令。这些约束和防范的措施可以分为四个方面。

第一,每遇实行重大的改革,官员子弟问题总被提到日程,官员子弟和利益因而受到一定的限制。仁宗时,范仲淹等人主持的庆历新政中,范仲淹十项建策的第一项“明黜陟”和第二项“抑侥幸”,都是要限制官员子弟的任职和任官。“明黜陟”规定:“在京百司,金谷浩瀚,权势子弟长为占据,有虚食廪禄待缺一二年者,暨临事局,挟以势力,岂肯恪恭其职!使祖宗根本之地,纲纪日隳。故在京官司有一员缺,则争夺者数人。”建议由保举或选差而任在京重难库务的监当官者,须在任三周年,即与磨勘;由“陈乞”而任在京差遣者,须在任五周年,方与磨勘。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权势子弟肯就外任,各知艰难。亦有俊明之人,因此树立,可以进用。”“抑侥幸”主要是减少官员的恩荫优待,限制官员子弟入仕人数,“亦免子弟充塞铨曹,与孤寒争路,轻忽郡县,使生民受弊”。其次是针对“两府两省子弟亲戚,不以贤不肖,辄自陈乞馆阁职事者,亦得进补”,规定自今“并不得陈乞馆阁职事及读书之类,御吏台画时弹劾并谏院论奏。”庆历新政不久就告失败,但“抑侥幸”的部分措施被继续执行,恩荫制度没有完全复旧。“明黜陟”也没有立即被废罢。神宗时,王安石等人主持的变法,稍稍涉及官员子弟问题。其一是前述荫补子弟出官必须经铨试中格,熙宁四年规定、改考法律。其二是规定“宗室袒问之外,不复推恩;袒问之内,以试出任。”“不复推恩”是指不再赐名、授官,“只令应举”。王安石的这项措施遭到宗子们的反对,他们“相率马首陈状”,向王安石诉苦说:“均是宗庙子孙,且告相公看祖宗面。”王安石厉声答道:“祖宗亲尽,亦须祧迁,何况贤辈!”宗子们悻悻散去。王安石可能吸取庆历新政的教训,没有太多地触动官员子弟的利益。

第二、通过不断完善回避制度来限制官员子弟的政治活动,以削弱其政治地位和作用。宋朝和官员回避制度,包括亲属回避、地区和产业回避、交往回避等。官员之间如果在差遣方面有“统摄”即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与“相干”即同级间职务方面的密切关系,他们又是亲戚,即应按照条制加以回避。这种亲属回避方面的条制,当时称“避亲法”。避亲法限制了部分已经任官的官员子弟,不能选注与其父兄有“统摄”或“相干”关系的差遣。如仁宗天圣七年规定,三司使、副的子弟不得担任在京钱谷场务之职。高、中级官员在荐举官员时,不得以子弟、亲戚互荐。官员子弟在参加贡举和学校考试时,如与考官或地方长官有亲嫌,也要移试别处。地区和产业回避,限制了部分官员子弟回原籍和置产地点任职。如英宗治平四年(1067)规定:“今后臣僚乡里田宅在河南府,不得陈乞骨肉充本府通判、知县,仍不得陈乞两人同时在彼。”这是因为河南府是故都,“衣冠将相占籍繁伙”,所以采取限制措施。交往回避又称谒禁,限制已经任官或尚未任官的官员子弟的政治活动。如神宗元丰四年(1081),规定凡执政官在京的本宗有服亲戚,非职事相干和亲属交往,“不得往还看谒”。再如后来又规定,凡帅臣或监司,不得命随行子弟亲属“接见所部官”,其子弟亲戚“亦不许自接见”。从孝宗淳熙八年(1181)开始,规定现任宰执、台谏子孙一律担任宫观、岳庙差遣,“理为资考”。原为知县资序或通直郎以上官阶,授宫观官;其他任岳庙。嘉定五年(1212),进一步扩大到现任宰执和台谏的女婿,皆授宫观或岳庙闲职。作为宋朝官员人事行政管理的配套制度,回避制度曾经在澄清吏治方面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官员子弟的政治活动。

徽宗时期,蔡京等将以司马光为首的309名官员定为“元祐党人”,并一度下令禁止“党人”子弟在京师和开封府界担任差遣,禁止他们进京和在京居住等。这反映了统治阶级内部两派的斗争,只是约束了部分官员子弟的政治活动。

第三、宋朝不断惩处那些放任或怂恿自己子弟为非作歹的官员。仁宗皇祐三年,平章事宋庠因为“不戢子弟”,被谏官包拯等人弹劾,免相。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知永州晏孝本也以转运司考核其“在任不戢子弟,干预郡政”,被罢职,“令全州根究,依法施行”。次年,新潼川府路转运判官李宏因为怂恿一名知合州的子弟“干预政事”,被罢职,与宫观。孝宗淳熙二年(1175),李石在知眉州时,听任“子弟与政,请托公行”,罢去成都府路转运判官的新任。淳熙八年,潼川府路转运判官王敦诗“纵子弟亲戚交通关书”,被放罢。新知处州钱仰之,因在知江阴军时“政以贿成,纵容子侄恣游倡馆,亲旧交通关节”,被罚改授闲慢差遣。次年,四川制置使兼知成都府陈岘被台官弹劾罢职,其罪状之一是使二子为遂宁、潼川的酒官,实际“未尝往莅职,虚破请给”。宁宗嘉泰二年(1202),同知贡举施康年,在其子施清臣应试的情况下,不令其回避别院,且因此中选。事发后,施康年被罚出朝,施清臣被驳放。开禧元年(1205),前宰相谢深甫之子谢采伯和谢棐伯被驳放。原因是他们在嘉泰二年参加省试时作弊,当时谢深甫“任相位,无敢言者”。这时谢深甫罢相,真相就被揭露。这类事例极多,难以枚举。被处分的官员大多数是州级地方官,少数为路级长官和前任朝廷高级官员。

第四、是有些地方长官直接打击某些横行不法的官员子弟。如真宗时,前述长安仕族子弟“恃荫纵横”,成为地痞流氓,知永兴军府陈尧咨与李大监本是“旧交”,李大监之子“尤为强暴”。一天,此子因事至府衙,陈尧咨告诉他:“汝不肖无赖如是,我不能与汝言,官法又不能及。汝恃赎刑,无复耻耳。我与尔父兄善,义犹骨肉,当代汝父兄训之。”乃领至便坐,亲自罚杖几十下。“由是子弟亡赖者皆惕息”。陈尧咨雷厉风行地惩治这些子弟,取得了显著成效,不过也有人批评他“用刑过酷”。仁宗时,知永兴军府郑戬对长安“多豪恶”的衣冠子弟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甚至黥窜法外”,因而使那些子弟“人皆惕息”。

五、宋朝官员对其子弟的教育

宋朝大多数士大夫重视对自己子弟的教育。范仲淹说过,当时的知州“鲜克尽心”公事,他们忙于迎送和燕射,“或急急于富贵之援,或孜孜于子孙之计”。为了子孙的利益,士大夫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子弟进行教育。

士大夫对其子弟的正面教育,主要内容不外有刻苦读书、为官清廉、遵纪守法等。如范仲淹在家书中叮咛其尚未做官的子弟要“苦学”,“勿使因循”,要“有乡曲之誉,可以理民,可以守廉者”,“方与恩泽文字”。劝告他们在乡里要“互相戒约,勿烦州县;如瑘兴词讼,必奏乞深行”。对已经做官的子弟,则提出要“守官小心,不得欺事。与同官和睦多礼,有事即与同官议,莫与公人商量。莫纵乡亲来部下兴贩。自家且一向清心做官,莫营私利。”范仲淹一生勤学廉政,以实际行动作表率,成为当时士大夫的楷模。

宋太宗、真宗时人李昌龄,在《乐善录》一书中指出,现今官员子弟的“大失”有三:一是自少年时即思安逸享乐;二是不知诵读经史,腹中空空;三是只与佞己者交往,言行庸下、颇僻。有此“三失”怎能立身成名起家!所以,他要求子弟们“能甘淡泊而务学问,近有德而远下流”,就可以懂得“圣贤之道”,听到“正大之言”,结交“正大之士”,做出“向上之事”。

宋仁宗时,大臣包拯留给后人的“教训”是:“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滥者,不得放归本家;亡殁之后,不得葬于大茔之中。不从吾志非吾子孙。”要求子孙做官清正,不得贪赃枉法,否则,将开除族籍。

高宗时,名将岳飞“遇诸子尤严,平居不得近酒。为学之暇,使操畚锸、治农圃”。岳飞说:“稼穑艰难,不可不知也。”长子岳云屡立军功,岳飞常隐匿不报,即使朝廷知道后加以封赏,岳飞也代岳云上表辞避。宰相赵鼎在其《家训笔录》中,第一项要求“闺门之内,以孝友为先务,平日教子孙读书为学。”第二项要求正“在仕宦”的子弟,“以廉勤为本”。他说:“人之才性各有短长,固难勉强,唯廉、勤二字人人可至。”陆游在《家训》中,劝谕子孙读书,贫则教书、种田,但不可“为市井小人事”。袁采撰《世范》和某官撰《州县提纲》,都从不同的角度教育士大夫子弟。

宋朝承唐末丧乱之后,重建封建家族组织。士大夫在各自的家族组织中,制定出族规或家规、家法。司马光撰《居家杂仪》及相传为朱熹所撰《家礼》,也都对宗族中的官员子弟提出具体规约。如《居家杂仪》提出,为人之子者,不得蓄积私财,俸禄和田宅的收入都要交给父母,等等。这种规约也是士大夫教育自己子弟的内容之一。

在宋朝三百二十来年的时间里,大约有几十万官员子弟陆续进入仕途。在这些子弟中,并非所有人都是百无所长的平庸之辈,或专做坏事,成为历史的罪人。确实也有一些子弟后来成为出类拔萃的人物,在政治上或军事上、学术上作出过很多贡献。诸如政治家王安石及其弟王安礼,政治家司马光和韩琦、李纲,名将种世衡和种谔、种师道、种师中、刘錡、刘光世、毕再遇、孟珙,著名谏官刘安世,大臣范纯仁和洪适、洪遵、洪迈、虞允文、葛邲、赵汝愚,理学家程颢和程颐、朱熹、张栻、吕祖谦,诗人梅尧臣,词人贺铸,文学家晁补之,书画家米友仁,等等。这些人的功绩也不应抹杀。

(载邓广铭、漆侠主编:《国际宋史研讨会论文选集》,河北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又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1993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