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的“借徣”
宋代的“借徣”
“借徣”是宋代封建官府强加于百姓的苛捐杂税名目之一,又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借贷关系内容之一。对此,以往史学家未予足够的重视,因此,对它的内容不甚了了,同时在一些古籍中还常常随意把它改成别的字,以致影响我们对宋代赋税制度和借贷关系的全面了解。
“借徣”的原意本来很简单,就是借。明代宋濂《篇海类编》释:“徣,同借。”在宋代以前,还没有“徣”字,所以也还没有出现“借徣”一词。《后汉书•李充传》记载,李充“迁侍中,大将军邓骘贵戚倾时,无所下借(原注:下音假,借音子夜反),以充高节,每卑敬之。”《晋书•五行志》也记载:“借假不廉,淫侈逾制。”直到宋神宗时,封建官府向百姓借取钱物,仍用“强借”来表示。熙宁三年(1070)二月二十七日,制置三司条例司说:“至有非泛用度,或不免就上等户强借钱物,百姓典卖田产物业,以供暴令,此亦可谓国用乏矣”。说明这时在封建官府借用民间钱物的场合,仍未使用“借徣”之词。
大约最迟在宋徽宗时期,开始出现和使用“借徣”一词。《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记载,崇宁三年(1104),“始定诸路增养县学弟子员,大县五十人,中县四十人,小县三十人。凡州、县学生曾经公、私试者复其身,内舍免户役,上舍仍免借借如官户法。”章如愚《山堂先生群书考索》记载,崇宁四年三月戊戌(初一日)诏书,对州、县学的三舍生在捐免税役方面也作了上述规定,不过内容略为详细,其中内舍生升入上舍,即“免本户役外,仍免诸般借借”。表明州、县学的上舍生,除可免除本户的役外,还可免除各种“借徣”。同年四月壬子的诏书,稍稍改变了上述规定:“诸州县学生试补入学,经试终场及自外舍升内舍者,免身丁;内舍仍免借徣;升上舍,即依官户法。其三月八日指挥勿行”。州、县学的内舍生原来可以免除本户的役,现在改为可以免除“借徣”,而上舍生则可以享受官户那样减免税役的优待。大观元年(1107),创立“八行取士科”,开始以孝、悌、睦、嫩、任、恤、忠、和等“八行”为标准来考察士人,将上舍生分为三等:上等者,其家可以享受跟官户一样的减免税役的优待;中等和下等者,都可以免除本户名下的支移、折变、借徣、身丁。又规定内舍生可以除本户名下的支移和身丁。显而易见,这是宋代学生所享受免除税役的最优厚的待遇。但是,好景不常,宣和二年(1120)再次颁诏,规定州、县学生“见(现)免身丁、揩(借)借、依官户法者,依元丰进士法施行”。所谓元丰进士法中有关举人减免税役的规定,现已无从查考。但从宋神宗熙宁四年得解举人获免本人丁役和以后得解或免解举人及太学生免除丁役的情况考察,宣和二年的这一诏书无非是取消了州、县学生在减免各种税役包括借徣方面的待遇,而最多只予免除丁役的优待。因此,入南宋后,便不再见到有关学生免除借徣的记载了。
社会上一部分人一度得以免除借徣,另一部分人则加重了借徣的负担。宋徽宗时,封建国家规定各级官府,只能在“圣节”即宋徽宗的生日(十月初十日,称“天宁节”),对城镇的各行“市户”即商人和手工业主进行“借徣”。宣和七年(1125)十二月十九日的诏书:“市户,非圣节,不许假借,自有定制。比来贪吏以和雇、和赁为名,须索无厌,不为给还,仰诸路监司觉察”。各地官吏常在“圣节”以外的时间,用“和雇”或“和赁”等名义,向“市户”进行勒索,不再归还原主。这里的“假借”当即“借徣”的另一写法。宋钦宗靖康元年(1126)五月十二日手诏,重申前一诏书,内容更为详细:“一、州县市户,非圣节不许借惜(按:“惜”当为“徣”字之讹,下同),自有定制。比来贪吏以和雇、和赁为名,须索无厌,或经隔年岁,不为给还,又容纵公吏典卖、使用,以致民户供应不前,穷困失业。仰诸路提(刑)、转(运司)觉察,除借惜依法断罪外,其借惜市户以和雇、和赁为名者,依借惜法;雇人船、乘车准此。”这一手诏透露:一、封建国家订有“借徣法”。此法的内容之一,是在圣节时,各级官府可向市户借徣。二、各级官府平时以其他名义像和雇、和赁等,不断向市户勒借物品,长期不予归还,还纵容吏人将这些物品典卖使用,使市户无力继续供应,最后穷困破产。所以手诏规定,今后官府以和雇、和赁为名而向市户借徣物品者,就依照借徣法;官府雇佣百姓的船只、车辆,也照此办理。
南宋时,借徣仍然是封建国家苛捐杂税的一个主要项目。宋孝宗隆兴元年(公元1163年)曾任参知政事的贺允中以台州天台县(今属浙江)兴化院为本家坟寺,按照规定,这一寺院可“依例免州县非时诸般科率、差使、借徣”。与此约略同时,天宁万寿寺在改赐报恩光孝寺敕额后,也得以“免非时借徣、科配”。这两所寺观虽然获得了免除借徣的特权,但在当时毕竟是少数,大多数寺院仍然不能摆脱这一负担。
从以上史实可以看出,自宋徽宗到宋孝宗时期,借徣跟科配、支移、折变、身丁钱等一样,属于封建国家的苛捐杂税的一个项目。不过,它跟苛捐杂税的另一个项目“预借”又有区别,各级官府通过借徣向百姓勒索的只是财物,诸如车、船之类,而且在时间上只限于当年;预借的内容则一般都是二税、免役钱、坊场课利钱、和买绸绢等,不仅可以预借次年的,还可以预借以后三年、四年甚至六七年的,所以预借有时也称为“预征”。
在社会借贷关系中,大约最迟从宋徽宗时期开始,也使用了“借徣”此词。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卷四《皇后出乘舆》(中华书局,1981年版)记载:“士庶家与贵家婚嫁,亦乘檐子,只无脊上铜凤花朵,左右两军自有假赁所在,以至从人衫帽、衣服、从物,俱可赁,不须借徣(原案:徣即措)。余命妇、王宫、士庶,通乘坐车子……亦可假赁。”同书卷五《民俗》还记载:“或有从外新来邻左居住,则相借徣(原案:徣即措)动使,献遗汤茶,指引买卖之类。”这说明在都城汴京,民间流行着两种租借法,一种是“假赁”,即士庶婚嫁所需服装、用具都可向专门的店铺租赁,交纳一定的租金;另一种是借徣,即邻居间暂借生活用品,一般不必交纳租金。顺便指出,《东京梦华录》的“案”语把“徣”当作“措”是不对的。此书一九五六年版,本来没有这一“案”语,不知新版添加的“案”语以何为据?
南宋时,在民间彼此借用器物和钱币方面,仍然使用“借徣”此词。早在北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续定”的苏州范氏义庄规矩中,就有一条规定:“义庄人力、船、车、器用之类,诸位不得借用。”这时还只用“借用”一词。到南宋宁宗嘉定三年(公元1210)再次“续定”义庄规矩时宣布:“天平功德寺……多有疏远不肖子弟,请过义米归己,却返蚕食于寺中,至有欺诈住持,逼逐僧行,徣借舟船,役使人仆”。同样是借船,这时就改用了“徣借”。当然,“徣借”跟“借徣”实际上是一个意思,不过用“借徣”则更准确一些。在民间借贷钱币方面,南宋后期的《名公书判清明集•库本钱》载胡颖所撰《质库利息与私债不同》判词,引用了宋孝宗淳熙十四年(1187)的“申明之敕”而加以阐释说:“若甲家出钱一百贯,雇倩乙家,开张质库营运。所收息钱,虽过于本,其雇倩人系因本营运,所得息钱既系外来诸色人将衣物,金帛抵当之类,其本尚在,比之借徣取利过本者,事体不同,即不得与私债一例定断……”这说明民间借徣钱财,债主可以收取利息,有时还可将利息率提高到本钱的一倍以上。
以上所述,“借徣”的原意是借。由于“徣”即借字,宋人有时也把“借徣”写作“借借”或“徣借”,偶尔写作“假借”。但以“借徣”为最准确。中国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各种经济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单纯一个“借”字,已经不足以表达各种租借关系,于是出现了与“借”有关的一些词语,诸如“差借”(封建官府差借民夫)、“借倩”(雇人办事)、“预借”(如官员预支俸禄)以及“借徣”等。在赋税制度上,苛捐杂税的名目中除“预借”以外,在北宋后期也增添了“借徣”一项。封建国家制定“借徣”专法,规定了各级官府向民间索借物品的具体办法,又准许某些人户、寺观可以免除这方面的负担。从此,借徣成为北宋后期和南宋时期封建官府压榨广大人民的又一个手段。
(载《中国史研究》1983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