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
论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
人们在研究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历史时,大都注目于历代商业的盛衰情况,而极少去探讨当时专门从事商品交换的社会阶层即商人的社会地位的演变及其历史作用。这是因为长期以来,人们受传统的重农轻商思想的影响,尽管对某些朝代商业的繁荣景象给予高度的评价,但对商人在商品交换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却往往不置一词。所以,在一些通史著作或断代史专著中,商人的社会地位及其历史作用不是不受重视,就是被完全忽略掉的。其实,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商人的社会地位呈现出逐步提高的趋势,商人在推动社会进步方面也起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唐、宋之际社会变革的定型时期即两宋时期商人的社会地位的变化情况,并说明宋代商人对当时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所起的作用。
一、宋代商业的兴盛
宋代商人社会地位的变化是与商业的兴盛密切相连的。
宋代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尤其是一些地区商品生产的发展,以及人口大幅度增长带来的消费市场的扩大和国外市场的进一步开辟,促使商业的兴盛达到了一个新的水平。虽然就全国范围而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但与宋以前各朝相比,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
商业的兴盛,首先表现为城市经济更加繁荣。唐代前期实行坊市制度,居民区和商业区保持较为严格的区别。唐代后期,这种制度开始有所突破。唐德宗贞元十三年(七九七年),在都城长安,除法定的以东、西两市为专辟的商业区而面积不过四坊之地外,在热闹坊曲之处也出现了销售货物的商贩。天门街上出现了卖鲜鱼的商人,宣平坊出现了“张帽驮桶”的卖油郎,亲仁坊也经常有“负贩之人”出入,延寿坊甚至有人开起了金银珠玉铺。到宋代,由于商业的发展和城市生活需要的变化,这一限制完全消失,都城开封的基本布局不再沿袭唐代前期都城的封闭式的坊里制度,商人可以随处开设店铺,因而出现了一些新的商业街道和场所,与住宅区的坊里互相交错。孟元老《东京梦华录》所记述的汴京,是以大街为干线,连接各官衙、住宅、商铺、庙宇、坊巷等各点的大城市。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坊巷不再是都城整个布局中的一个“面”,而是被降格为一个“点”;作为于线的街道两旁,官衙、住宅、商店等鳞次栉比。如州桥曲转,大街面南,称为左藏库,靠东为郑居中太宰宅、青鱼市内行、景灵东宫。又如州桥往西的大街,是果子行,街北是都亭驿,相对为梁家珠子铺。再如百钟圆药铺也与都进奏院贴邻。这些现象说明,前代严格的坊市制度至此完全消失。宋代以前,商业区还有一定的营业时间,城门、坊门入夜关闭,也有严格的限制。北宋的开封和南宋的临安突破这一限制,夜市营业时间允许延长到三更甚至四更。在城市周围的广大地区,也突破了以前的“市”制,逐渐兴起了新的商业区——镇市和草市,有些镇市和草市还因贸易发达和人口增加,发展成为州县城厢的一部分,或者成为独立的小工商业城市。这些事实表明,在都城里,从事商业的空间,由前代几个坊的面积扩大到皇宫以外的各条街巷,甚至扩大到城郊广大地区;经营商业的时间,由白天延长到夜间,甚至通宵营业。
唐代商店被限制在固定的街区,同一行业集中在一条街上,形成一个行列。宋代突破这一限制,同一行业不一定聚居一处,“行”的组织逐渐严密,数量也增加很多。唐代长安东市有二百二十行。北宋开封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一百六十多行,南宋临安有四百十四行,比唐代长安东市增加近一倍。虽然宋朝官府常常利用“行”的组织来勒索商铺,但“行”仍有一定的商业独占权。
北宋时商品流通和支付手段主要是铜钱,南宋时主要是纸币“交子”或“会子”,绢、布等生产品所起辅助货币的作用在逐步缩小,金、银等金属的货币机能则在不断增大。北宋铜钱的每年铸造额比唐代要多几倍到十几倍,宋真宗初年还发行了“交子”。这些事实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领域需要越来越多的货币。
罗盘的发明和海舶制造技术的提高,使海上交通比前代更为发达,海外贸易更加兴盛。唐代沿海的通商口岸仅有登州和广州两处,海船航程最远达波斯湾一带。宋代沿海的通商口岸陆续增加,前后有广、泉、明、杭、密州等十多处,海舶的航程延伸到红海口的亚丁和东非诸国。大批农产品、手工业产品包括矿产原料、铜钱等,运往海外各国。铜钱还成为亚洲一些国家欢迎的硬通货。这些事实表明,当时存在着由泉州、广州等海港,通往东南亚各地、印度、波斯湾海湾国家和东非各国的“海上丝绸之路”,从而开辟了比以往更加宽广的国际市场。
唐代城市商业既然主要限于“市”中,官府对商品交易征收“市税”。宋代城市中到处可以开设店铺,所以改市税为住税和过税。住税率为货物售价总额的千分之三十,过税率为千分之二十。对于大量次一等的草市、镇市或墟集,官府允许商人包税。通过征商,宋代的商税由宋初的一年四百万贯,增加到仁宗时的二千二百万贯。一般保持在每年一千万贯左右,成为国家财政的重要收入。虽然商税中有部分来自地方征商官吏的非法收入,但不能否认其主要部分还是征自商人的商品交易。
大商业所必须配备的一些辅助机构,在宋代也大都出现了。北宋开封、南宋临安以及其他城镇中,开设了柜坊、解库(质库)、金银铺、钞引交易铺、塌房、房廊等机构,商业上交换和分工所必要的除法口诀、简易乘除法、算码(商业会计和数学演算所用数字)、算盘也在这时陆续发明和应用。
二、宋代的商人阶层
从广义而言,宋代商人本身并不构成一个独立的阶级,它是一个成分较为复杂的社会阶层。南宋末黄震曾经为“商贾”下了一个定义,他说:“行者为商,坐者为贾,凡开店铺及贩卖者皆是”。但是,这跟实际情况还有一定的距离。由于商利所在,人们趋之若鹜,社会上从事贸易的不仅有单纯的商人,还有各级封建官府、各级官员、宗室、僧尼、举人、地主以及手工业主,甚至还有一部分农民。因此,比较准确地说,宋代单纯的商人仅包括在城、镇开设店铺或从事贩卖并且加入“行”的组织的人户。从居住地域考察,这些商人大都居住在城、镇内,一般属于坊郭户。
早在西汉时,已经出现了官僚经商的现象,但当时只占次要地位。此后,贵族、官僚经商谋利之事日益增多。北宋前期,可能因为国家安定未久,官僚经商者较少。据记载,当时士大夫中“粗有节行者”还能恪守祖训,“皆以营利为耻”,虽然有的人经不住商业利润的诱惑,去“逐锥刀之资”,但还要悄悄地进行。从北宋中期开始,社会风气显著变化:“仕宦之人”,“纡朱怀金,专为商旅之业者有之,兴贩禁物、茶盐、香草之类,动以舟车,贸迁往来,日取富足”。一般官员如此,大臣们也极少例外,甚至身居相位者,还“专以商贩为急务”。宋仁宗时,王安石在《言事书》中指出:“方今制禄,大抵皆薄,自非朝廷侍从之列,食口稍众,未有不兼农商之利而能充其养者也。……故今官大者,往往交赂遗、营资产,以负贪汙之毁;官小者,贩鬻乞丐,无所不为。”大臣夏竦“性贪,数商贩部中。在并州,使其仆贸易,为所侵盗,至杖杀之。积家财累巨万,自奉尤侈……”前知桂州萧固,差人去两浙“商贩私物”。宋徽宗时,汴京“万姓交易”之所相国寺佛殿后资圣门前,各路罢任官员带来的土特产、香药之类都集中在此出售。汴京大街上还开设了“盖防御药铺”、“仇防御药铺”、“孙殿丞药铺、靴店”。南宋末临安也开设了“楼太丞药铺”、“徐官人幞头铺”、“杨将领药铺”、“傅官人刷牙铺”、“张官人诸史子文籍铺”、“张省干金马构小儿药铺”等。这些公开以“防御”、“将领”、“官人”、“殿丞”、“太丞”等文武官称命名的店铺,其店主人必定具有这些官衔,一般平民是不敢在京城冒牌的。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以官称命名的店铺中,以药铺居大多数,可见官员们在开设店铺经商时,也要顾及舆论,尽量去从事名义上是救死扶伤、造福社会的药品买卖。
宋代宗室日益繁多,散处各地。他们很多人在地方上“逐什百之利,为懋迁之计,与商贾皂隶为伍”,“或酝造酒,兴贩私物”。宋孝宗时,宗室赵善弌在池州“以酤酒为生,亦复间椎牛供客馔”。宋宁宗时,一名宗室在岳州“扑买”了洞庭湖畔大小湖泊的大半,“擅其利,鱼鲜之入不貲”,几乎垄断了当地的渔业。
由于统治者的提倡,宋代各地不断兴建佛寺和道观。很多寺僧和尼姑也经营起商业,追逐利润。宋徽宗时,开封很多师姑公然到相国寺的两廊,销售绣作、领抹、珠翠、头面、生色销金花样幞头、帽子、特髻、冠子、絛线等货物。靠近佛殿,孟家道院的王道人也到此经销煎蜜。广南路的僧侣,公然充当坐贾经商谋利。庄绰《鸡肋编》记载:“广南风俗,市井坐估,多僧人为之,率皆致富”。江西瑞州的寺僧与茶园户“竞取他山茶”,假冒名茶“黄蘖”出售,“以眩好事者”。更多的僧寺则附设质库,又称“长生库”,从中取利。
有不少举人在赴都城参加省试和殿试,或在游历的旅途中,来回贩卖货物。如宋徽宗时,湖州六名士子,“入京师赴省试,共买纱一百匹,一仆负之”。这些纱运到京城去,当然是为了售出而赚钱的。这类事例很多。
宋代乡村人户参与商业活动的现象也极为普遍。朱熹在知南康军任上,曾规定了对各乡遭遇旱灾人户赈济的标准,其中“各乡有营运店业兴盛之家,其元给历头,合行追取;若虽有些小店业,买卖微细,不能赡给,已请历头,不合追回。”这里的乡户分为“营运店业兴盛之家”和“买卖微细”的“些小店业”两种,前者可能是兼营商业的上户地主,更可能是脱离了农业而专营商业的上户,后者可能是兼营商业的中、下户自耕农或半自耕农,更可能是脱离了农业而专营商业的中、下户。有些官员对当时弃农经商者日益增多的现象忧心忡忡,他们害怕影响农业生产。宋仁宗时,官员夏辣警告朝廷,要防止弃农经商,他说:“众以为法贱稼穑、贵游食,皆欲货耒耜而买车舟,弃南亩而趣九市。臣窃恐不数十年间,贾区夥于白社,力田鲜于驵侩。”宋宁宗时,官员戴栩也提出不应听任农民兼营工商,他说:“田既不种矣,虽有数亩之产,安所得食?乡里既皆贫乏矣,虽为工、为匠、为刀镊、为负贩,谁其用之?且既有数亩之田,则不得不谓之田产;既为工、为匠、为刀镊、为负贩,则不得不谓之艺业。”官员们从保持农业的正常生产出发,主张限制乡村人户包括上户和中、下户离田从商。这正反映当时乡村地主和农民弃农经商或兼为商贩者为数众多。如宋孝宗时,陈州人焦务本“名田足谷,而于闾里间,放博取利,积之滋多。”乾道初年,“帅仆隶货金、帛于颖昌,道由万寿”。这名地主出外经商,还带领了一批仆隶,可见其运输的货物数量不是一小批,而是大宗的。
自上所述,不难看出,宋代商人的成分较为复杂,其中在城、镇中被组织成商“行”的店铺和小贩毫无疑义属于单纯的商人之列,此外,还有具有官员、宗室、僧尼、举人、地主、农民等身份的众多经商者,这些经商者算不算作商人呢?回答是应该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关键在于看他们究竟以何种职业为主。一般地说,在任官员而经营商业者,并非连续不断地参加商业活动,或者不以商业利润为主要的谋生手段,便不能归属于商人之列。即使像宋孝宗时知台州唐仲友,他在婺州家中开设了采帛铺、鱼鳌铺和书坊,还在官衙召集匠人刻印书籍出售,但他的职业主要是朝廷命官,所以不能算作商人。只有像在汴京和临安开设的以某“官人”、某“防御”、“某“太丞”等命名的店铺,这些“官人”、“防御”等实际都不是现任的官员,或者父、祖辈曾担任过这种官职,所以应该算做带有官员身份的商人。散居各地的宗室,平时领取不多的俸禄,如果主要以经商谋生,则应该算做带有宗室身份的商人。广南路的僧侣充当市井坐贾,显然属于带有僧侣身份的商人。至于一般僧寺都附设质库,则不能把这些僧寺都说成是商铺,只能说它们附带经商。举人们在应试的路途中带些货物贩卖,只是临时参与商业活动,所以不能算作商人。乡村人户中的有些上户或中、下户,如果已经脱离农业,专门从事商铺营运,应该划为商人;有些上户或中、下户尚未脱离农业,则只能算做地主或自耕农、佃农兼营商业。
此外,宋代还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几大类。如果按照商人在商品流通过程和生产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就可以分为坐贾、行商、牙人、海商、承包商等。如果按照商人经营的商品种类,又可以分成盐商、茶商、酒户、米商、珠宝商等。如果按照商人营运的商品数量,又可以分为大商或豪商、中小商人、小贩等。由于篇幅的限制,不再赘述。
三、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
清代人沈垚说过:“封建之世,计口授田,处四民各异其所,贫富无甚相悬。周末兼并,而货殖之术以兴。魏晋后,崇尚门第,九品士庶之分,而杂流不与清班并,仕者禄秩既厚,有功者又有封邑之租,以遗子孙,故可不与小民争利。唐时封邑始计邑给绢,而无实土。宋太宗乃尽收天下之利权归于官,于是士大夫始乃兼农桑之业,方得赡家,一切与古异矣。仕者既与小民争利,未仕者又必先有农桑之业,方得给朝夕,以专事进取。于是货殖之事益急,商贾之事益重,非兄老先营事业于前,子弟即无由读书,以致身通显。是故古者四民分,后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恒为士,后世商之子方能为士,此宋元明以来变迁之大较也。”生活在封建时代的沈垚,能够最早看到自宋代开始商人的社会地位发生变化,是难能可贵的。他明确指出宋代士人在科举中第和做官以前,必须经商谋利,因此他的结论是宋代“商之子方能为士”,换言之,即“天下之士多出于商”(同上)。当然,这一结论不尽准确,但他提出从宋代开始商人的社会地位发生“变迁”和商人的子弟可以应举、做官的结论则是正确的。所以,对沈垚的这段话不可等闲视之。
随着宋代商业的逐步发展,社会上各阶层竞相追逐商业利润,因此人们稍微改变了以前把商业视为“末业”的传统观念。虽然直到宋仁宗宝元二年(一0三九年),李觏仍然坚持这种传统观念。他说:“所谓末者,工商也。”但是,毕竟为数已经不多了。到了南宋,陈耆卿和郑至道完全突破了这种旧观念。他们都说过:“古有四民,曰士,曰农,曰工,曰商。士勤于学业,则可以取爵禄;农勤于田亩,则可以聚稼穑;工勤于技艺(一作技巧),则可以易衣食;商勤于贸易,则可以积财货。此四者,皆百姓之本业,自生民以来,未有能易之者也。”商业与士、农、工等行业一样成为社会的“本业”,从而把商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伴随着商业在人们心目中地位的提高,社会上也稍微改变了以前视商人为“杂类”或“贱类”而动辄加以抑制的传统观念。宋仁宗时,曾经提出过“欲诱商而通货,莫若与之共利”主张的欧阳修说:“至于通流货财,虽三代至治,犹分四民(按即士、农、工、商),以相利养。”宋神宗时,陈舜俞说:“古之四民,而农民其一;今之民,士、农、工、商、老、佛、兵、游手,合为八……”。南宋度宗时,黄震也指出:“国家四民,士、农、工、商。”“士、农、工、商,各有一业,元不相干……同是一等齐民。”商人成为封建国家法定的“四民”之一,跟士、农、工一样取得了“齐民”的资格。
不仅如此,商人尤其是富裕的商人还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想方设法巩固和扩大自己的商业资本。
首先,是商人可以送其子弟进入官办的州县学就读。宋代明文规定九类人“不得与士齿”,不准进入官学,其一为“工商杂类”。不过,实际情况并非完全如此。商人既然在法律上取得了“齐民”的资格,而“齐民”最晚至唐代后期已经获得了入州县官学读书的权利。因此,到宋代,商人及其子弟求学于地方官学的事例很多。宋理宗时,汤千曾担任过南剑州和嘉兴府两地郡学的教授,他招收学生的标准是不论门第和官位,“虽吏胥、市人子,有可教者,亦收置黉舍中,为亲授经史,其所成就居多。”表明商贾子弟进入地方官学者不在少数。
其次,是商人被允许参加科举考试和出任官职。宋初,封建法律依然沿袭前代,禁止“工商杂类”本人参加科举考试和做官。但是,不久便略为放宽尺度,允许商贾中的“奇才异行者”应举,也允许商贾的子弟应举。宋真宗时,茶商侯某“家产甚富赡”,其子在大中祥符八年(1015)进士及第,后授真州幕职官。大约宋仁宗时,曹州“市井人”于令仪之子汲、侄杰和仿皆进士登第。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殿试,宦官梁师成接受一百多名富商豪子的贿赂,每名所献至七八千缗,皆予登第。宋高宗时,建州建安人叶德孚“买田贩茶,生理日富”,绍兴八年(1138) “假手获乡荐”,后授将仕郎。宋宁宗时,福州闽清士人林自诚原初“业儒”,后来“捐弃笔砚,为商贾之事”。其弟林子元,在庆元元年(1195)参加乡试,“以词赋居首选”。兴化军莆田王育卿最先也开设酒店,后来读书为士人,参加过乡试。最典型的是饶州鄱阳士人黄安道屡试落榜而为贾客、最后应举登第的例子。黄安道应举失败后心灰意懒,决定“罢举为商”,往来贩卖,“小有所赢,逐利之心遂固”。后来又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参加乡试,最后参加礼部试,终于中榜。这些事例说明宋代尤其到南宋时,商贾及其子弟可以参加各级科举考试,如果省试或殿试及格,还能获得官职。
第三,是商贾可以通过向官府进纳钱粟而跻入仕途。从宋初开始,朝廷在各地遇到天灾兵祸时,允许“有物力户”即富室助粮纳官,授予本州助教、文学至殿直、太祝等官衔。这些“有物力户”自然也包括富商大贾在内。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有人指出,当时“豪猾兼并之徒、屠酤市贩之辈”用三千二百贯买一个假将仕郎,四千五百贯买一个三班借职,六千贯买一个三班奉职。这些买到官做的富商大贾“约以千计”,而赴吏部等待注拟差遣者也不下三百人,于是形成了“此流遍满天下,一州一县,无处无之”的局面。花石纲的策划者之一朱勔,在专权后,也大肆卖官鬻爵,“所卖尤多,富商家子往往得之。”南宋时,商人买官现象更为普遍。宋高宗绍兴十七年(一一四七年有人说:“今日官户不可胜计,而又富商大业之家,多以金帛窜名军中,侥幸补官,及假名冒户,规免科须者比比皆是。”这类具体事例也很多,各地称为“某某助教”、“某某将仕(郎)”者,有相当一部分是商贾进纳钱粮而买到官职的人。
第四,是商贾交结宗室、贵戚、官员,甚至与之联姻,借此猎取官位。宋仁宗初年,开封府尉氏县茶商之子马季良,因为娶了一名得宠外戚的女儿,授光禄寺丞,并由皇帝召试馆职。仁宗时,在京酒店户孙氏女嫁给官员凌景阳。宰相梁适“留豪民郭秉在家卖买,奏与恩泽”。英宗时,有些“贵戚”在享受恩荫优待时,甚至奏荐“高貲商贩之徒”荫补官职。很多京城里的富商,还每逢省试年份,选择中第士人,“不问阴阳吉凶及其家世”,以高价为诱饵,使士人就范,称为“榜下捉婿”。一婿有的高达一千多贯,称“系捉钱”。朱勔之父朱冲本是一名“常卖人”,朱勔因交结权臣童贯、蔡京而得官。英州茶商郑良,交结宦官,得官至秘阁修撰、广南转运使。北宋末年的福建提举市舶张佑,原来也是泉州的大商人,因为“交结权幸,以猎取名位”。宋孝宗时,泉州大海商王元懋 ,积财数百万贯,“其富不貲”,留丞相、诸葛侍郎“皆与为姻家”,王元懋也取得从义郎的官位,“隶重华宫祗应”。还有一些官员在注调京官阙后,立即找到部下的富商巨贾,向他们“预贷金以为费”,等上任后再予偿还。得到权贵、高官的庇护,商贾不仅可以在商业上大展宏图,而且还能为自己捞到一官半职。
第五,是商贾通过接受官府的招募,为国家管理税收,充当出使随员,以及立军功等等而晋官加爵。宋太宗时,“上以榷课未均,遣使分诣诸州与长吏同裁定,及募高资人主人”。宋仁宗时,泉州海商邵保因泛海至占城国,捉获“军贼”鄂邻返国有功,被封为下班殿侍、三班差使,监南剑州顺昌县酒税。宋高宗初年,洪州靖安“屠儿”张保义,因“捍寇功得官,资产甚富”,其“保义”乃由官衔保义郎而来。绍兴二十六年(1156),进士单镃上书说:“比年以来,奉使官属,不问贤否,惟金多者备员而往,多是市廛豪富巨商之子”。数年后,左正言何溥也说:“比岁奉使,所辟官属,多募人代行。市井狡狯之徒,冒法私贩,有伤事体。”据高宗时人沈作喆记述,富商们甘心充当出使随员,一是因为“赏给丰腴”,二是因为回国后可享受“迁官恩例”,所以争先恐后地不借用重金来买取这些职位。这些接受官府招募、为国家管理税收和充当使者的随从以及立下军功的商贾,事成后都能获得官职,从此进入仕途。
商贾们为了捞取一官半职,或者使自己的子弟跻身于官僚的行列,使尽了以上各种手段,包括非法的和合法的手段。他们以干进求仕为最高目标,无非是为了抬高自己的政治地位,同时,他们还要借此进一步增加财富,使自己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以提高经济地位。确实,随着宋代国内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商人政治地位的提高,他们的资本与日俱增,出现了许多拥有巨额财富的商人。宋真宗时,据宰相王旦等人说,汴京资产达百万贯的“兼并之民”极多,超过十万贯者“比比皆是”。其中有著名的“大桶张氏”,“以财雄长京师”。张氏贷钱给他人,收取高利,视贷钱者如“部曲”。宋徽宗时,汴京的“界身”巷,“并是金银采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动即千万,骇人闻见。”这种数额巨大的交易,若非家累千金的富商便不可能进行。宣和末年,还有一名“巨商”,一次施舍给泗州普照塔装饰之金达三万贯。南宋时,富商裴氏委托另一名商人申师孟贩卖货物,第一次付给本钱十万贯,第二次又增加了三十万贯。徽州大商祝氏,“其邸肆生业,有郡城之半”,号称“半州祝家”。临安“珠子吴员外”,“以蜗珠为业,累资数百万”。临安自融和坊北至市南坊,称为“珠子市”,其买卖也“动以万数”。自五间楼北至官巷南御街,两边多是“上户金银钞引交易铺”,约一百多家,门前堆叠称做“看垛钱”的金银和现钱,以准备榷货务算清盐钞引。泉州诸蒲姓的大商,经营海外贸易达三十年,每年贩运商品价值一千万贯,获利五分。
宋代商人政治和经济地位的提高情况已如上述。这些情况的出现有其历史的原因。当然,首先是社会经济的发展。宋代农业和手工业的不断发展,促使生产品不断增加,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数量也相应增加。与此同时,全国人口逐步加多,远超过前代。宋徽宗大观四年(1110),共二千零八十多万户、四千六百多万口。这些口数一般只包括男丁,如果按每户实际大约五口计算,这时达一亿零四百多万人。这是北宋户口的最高额,超过了盛唐时的一倍多。南宋时最高也达六千三百多万人。人口的成倍增长,一般地说也意味着对商品需求量的成倍增长和商人队伍的成倍扩大;加之,国内交通发达,城乡市场扩大,海上交通的发展也开辟了航程更长的“海上丝绸之路”。即使在广大农村,虽然自然经济仍旧占据统治地位,商品经济也取得了较多的发展。据南宋末年人方回记载,他在嘉兴府魏塘镇,“望吴侬之野,茅屋炊烟,无穷无极,皆佃户也。”“予见佃户携米或一斗,或五七三四升,至其肆,易香烛、纸马、油盐、酱醯、浆粉、麸面、椒姜、药饵之属不一,皆以米准之。”米肆“整日得米数十石,每一百石舟运至杭、至秀、至南浔、至姑苏粜钱,复买物货归售”。在地主残酷剥削下,佃农终年辛劳,所剩无几,为了换取一些自己不能生产的生活必需品,不得不售出一些粮食。尽管所卖不多,但由商铺积少成多,再运销附近几个州城,然后购回货物。由此可见,连广大贫苦的佃农也卷入了商品流通领域,他们成为一部分商品(粮食)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又成为另一部分商品(香烛、纸马等)的购进者和消费者。频繁的交换,活跃了各地的商品经济,促使商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显得更加重要。
其次,是社会阶级结构的重新组合。物质生产是一切社会生活的经济基础,随着物质生产的发展,人们逐步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并且相应地改变自己的社会关系。唐代中期以后,正因为社会生产获得不断发展,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都随着发生了变革,从社会阶级结构一直到思想领域、风俗习惯等都出现了一些新的内容。在社会阶级结构方面,由唐代中期以前的门阀士族和部曲、奴客、贱民、番匠、奴婢等旧的社会阶级结构,转变为唐代中期以后到宋代的官僚地主和佃客、差雇匠、和雇匠、人力、女使等新的社会阶级结构,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内部阶级关系的一次重大的变化。这一变从宋仁宗时期开始,逐步由封建法律加以肯定下来。这一变化的总的趋势,就统治阶级而言,是血缘身份性基本消失,世袭固定特权基本取消;就被统治阶级而言,是超经济强制大为减弱,经济剥削大为加重。在这一变化过程中,由于商业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的通有无、调余缺功能的增大,商人阶层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商人的社会地位遂得到了相应的提高。
四、宋代商人的历史作用
宋代商人的社会地位虽然得到了一些提高,但这种提高毕竟是有限度的。在封建国家看来,商人排列在“士、农、工、商”的“四民”之末,在封建法庭上,官员优先处理士、农、工的词诉,然后轮到商贾,再后是“杂人”即伎术、师巫、游手、末作、牙侩、岐路、干人等。在士大夫们看来,富商大贾恃其多财,过着豪华阔绰的奢侈生活,甚至武断乡曲,是可嫉可恨的。在改革家们看来,封建国家之所以出现财政困难,是因为商人夺去了国家的许多利益,主张采取“摧抑兼并”的措施。因此,在宋代,人们对商人作用的评价总是贬多于褒,甚至有贬无褒的。在今天,如果继续用这种观点来评价宋代商人,就未免与历史唯物主义背道而驰了。历史唯物主义要求我们以历史的态度来考察问题,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我们知道,在封建时代,贱买贵卖是商品交换的规律。“商业就是一种合法的欺诈。”要求商人进行等价交换,无疑是否定当时的商业。因此,对于宋代商人的评价应该坚持一分为二的方法,恰如其分地分析他们对社会发展所起的消极的和积极的作用。
第一,宋代商人承担了商业贸迁有无、调节余缺的责任,联系城乡经济,联系生产和消费,促进了全国经济的发展。即使商人中的富商大贾,他们对社会的发展毫无疑义有消极的一面,这就是说,他们投机倒把,操纵市场,兼并土地,放债取利,剥削直接生产者和商业劳动者,但是也不能忽视他们积极的一面,即向中小商人投资、经营货物的批发、进行大宗货物的长途运输等。秦观说过:“大贾之室,敛散金钱,以逐什一之利;出纳百货,以收倍称之息”。这就是说,富商大贾在“逐利”、“收息”的同时,也做了“敛散金钱”、“出纳百货”的有益社会的事情。欧阳修更加明确地说:“夫大商之能蕃其货者,岂其锱铢躬自鬻于市哉?必有贩夫小贾就而分之。贩夫小贾,无利则不为,故大商不嫉贩夫之分其利者,恃其货博,虽取利少,货行流速,则积少而为多也。”表明大商和贩夫小贾在整个商品流通过程中,各自发挥作用:大商经营大宗货物的批发,贩夫小贾负责推销货物给消费者。批发和零售是商品流通中两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李昭玘也指出:“某闻万金之贾,陆驾大车,川浮巨舶,南穷瓯越,北极胡漠,龙皮、象齿、文犀、紫贝、夜光之珠、照乘之玉,一旦得之,则深居大第,拱手待价。”富商大贾深入到天南海北采购货物,表明他们也花出了一些劳动,这种劳动不仅体现在贩运货物方面,而且体现在精细盘算,积极经营,寻找货物和买主等方面。由此可见,富商大贾在商业上也不完全是坐收渔利的。
第二,宋代商人还把一部分商业资本用来购买土地,这些土地资本在一定限度内仍能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在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宋代,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加之,土地私有化程度加深,土地买卖盛行,土地进一步商品化,商人只要交纳田契税,就能大量占田,而被视为合法。因此,商人在积累大量财富的同时,一般都还购置土地,把部分多余的商业资本退出流通领域,转变为土地资本,自己则变成单纯的地主或商人兼地主。南宋海商张勰多年远航交趾和渤泥诸国贸易,“其货日溱”,后来在婺州城外购买大批田地。张勰弃商从农,其资本暂时退出流通领域。更多的商人在农村添置土地后继续在城内经商。北宋后期人李新说,陆、海商贾“持筹权衡斗筲间,累千金之得,以求田问舍”。南宋中期人朱熹在泉州同安县,见到“市户”跟官户等一样“典买田业,不肯受业”。平江府麸面商周氏,买陂泽围裹成田,因而致富。在魏晋南北朝,普通商人因为土地大都被门阀士族占有,有钱也难以买到土地,同时也没有权势来荫庇农业直接生产者。宋代的情况就不是这样,即使普通的商人也能购进土地,并且可以随意招佃收租,或者采取另外的方法来经营这些土地。比如有些地区的商人在购置土地后,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种植茶树等经济作物,再行加工出卖。宋徽宗时,提举荆湖南北路盐香茶矾事司状:“访闻产茶州县在城铺户、居民,多在城外置买些地土,种植茶株,自造茶货,更无引目收私茶,相兼转般入城,与里外铺户私相交易,或自开张铺席,影带出卖。”有些商人在买田后,雇仆种植蔬菜,再将剩余产品出卖。据洪迈《夷坚志》记载,抚州临川“市民”王明,“居廛间贩易,貲蓄微丰,买城西空地为菜园,雇健仆吴六种植培灌,又以其余者俾鬻之。受佣累岁,绍熙辛亥,力辞去,留之不可,王殊恨恨。……他日诣圃,见佣耕者,言数夜前犬生两子……”有些商人长期出外贩卖货物,亲属继续经营田产,借以养家。、宋高宗时,知岳州范寅敷说:“本州农民,自来兼作商旅,太平在外,欲出榜招召,务令疾速归业;如贪恋作商,不肯回归,其田权许人请射,候回日,理今限给还。……”于是户部提出:“商人田产,身虽在外,家有承管,见今输送二税,难许人请射,如因做客抛弃田产,即依所乞施行。”还有一些商人占有土地的目的,在于以此为立足点,开展贸易。据李焘记载,宋仁宗时,“商贾之徒,各务求属于新城(按:水洛城)内,射地土居住,取便与蕃部交易。”这些商人对土地的投资,并没有使自己变为单纯的地主,而是成为兼营工商业的工商地主。他们对土地的投资,固然加速了土地的集中,但也不能说这些土地资本从此跟商品流通完全绝缘了,事实相反,这些土地资本还能在一定限度内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同时,这些资本并非完全凝固于土地,在“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的情况下,地权转移频繁,这些资本还可能重新回到流通领域中去。
第三,宋代许多商人其中有一些富商大贾远涉重洋,经营海外贸易,客观上促进了中国与亚、非各国和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在宋代,海商数量之多是空前的。如到高丽去贸易的海商,据《高丽史》等典籍记载,几乎年年不断,有时同一时候有好几批、数百人到达高丽。宋朝海商运销海外的货物,以瓷器、米、麦、漆器、丝织品、凉伞、草席、铁、铝、锡、酒、糖、金、银、铜钱、中草药、建本书籍等为大宗。其中刻印精致的宋朝书籍的外销,对传播文化最有意义。如北宋时泉州商人徐戬,专门为高丽在杭州雕印《新注华严经》板,然后运往该国。江南商人李文通等也贩运过近六百卷宋版书籍到高丽。这些货物以其领先于世界的水平,提高了宋朝在国际上的声誉,同时,对于进口国家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也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同样,宋朝海商从海外各国运回了大批硫磺、木材、香料、药材、木棉布、吉贝纱、吉贝花、生铁、红花、蜡、糖霜、书籍等,这些货物的输入,便于宋朝人民从外国的文化中汲取营养,促进了当时中国经济、科学技术和文化的发展。除此以外,有些海商还充当了宋朝派往海外各国的友好使者。如宋朝的海船到达加里曼丹岛上的渤泥国,第四天,国王带领眷属、大臣前来参观、“问劳”,海商们在跳板铺上织锦迎接,设宴款待,最后分送礼物。充分表达了宋朝和渤泥人民的友好情谊。又如宋神宗时,密州商人平简连续三次经海路去高丽“通国信”。还有很多海商留居外国,如高丽国京城“有华人数百,多闽人因贾舶至者,密试其所能,诱以禄仕”。高丽显宗时,宋朝泉州商人欧阳征入高丽,被封为“左右拾遗”官。文宗时,又一泉州海商肃宗明被封为“权知阁门祗候”。宋神宗时,福建、广南海商“因商贾至交趾,或闻有留于彼用事者”。南宋时,据近人张星娘《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六册记载,留居印度、斯里兰卡的华侨“甚众”。这些人大都是搭载海商的船只前去,或者本人就是海商而在那里定居的。这些海商更是增进宋朝与外国联系的使者。在宋朝人民中流传的关于海外各国情况的一些著作,如宋徽宗时朱或撰《萍洲可谈》,孝宗时周去非撰《岭外代答》,理宗初赵汝适撰《诸蕃志》,其中很多内容毫无疑义是海商们提供的。这些著作的流传,开阔了宋朝人的眼界,增长了宋朝人的知识,其影响也是深远的。
第四,宋代商人发行了世界上最早的纸币——“交子”,促进了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宋真宗初年,川峡地区在王小波、李顺起义后,因为宋朝官府停止在益、邛、嘉、眉等州铸钱,“民间钱益少”,不便于贸易;同时,川峡地区流通铁钱,分量太重,携带困难,所以益州的十六家富商联合起来自己用“楮券”发行了“交子”。交子用同一式纸张印造,票面印有屋、树、人物等图案,交子铺在上面押字并写上隐秘的题号,朱墨相间,作为私记;票面的金额随时填写,不限数额;不限地里远近,都可使用。凡遇买卖,需用交子兑换现钱,交子铺就在每一贯上收取手续费三十文作为利钱。交子最初是不定期发行的,但大致上也有一定的时间:每年逢到丝、蚕、米、麦即将成熟,市场上需要大量流通和支付手段,交子铺便聚集起来,印造交子一两次。到大中祥符四年(一0一一年),开始定期发行,每三年一界,以新换旧。他们利用收进的现钱,买进“蓄积”和邸店、田屋、宝货。富商们发行交子,是得到益州官府认可的,他们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即每年夏、秋提供官仓盘货的劳力以及修筑塘堰的劳力和材料。后来,因为出现伪造的交子,交子铺资金亏损,不能保证及时兑现,于是“争讼数起”。交子逐渐失去信用,持有交子者纷纷来交子铺挤兑现金,交子铺闭门停业,引起人们“聚众争闹”,官府不得不派出官员前去维持秩序。交子出现贬值,每一贯最后只能兑取铁钱七八百文,贫民大吃其亏。天禧四年(1020)十一月,寇瑊知益州,劝谕交子户王昌懿等人关闭交子铺,封存印记,不再发行。次年春天,王昌懿等人兑现交子完毕,各县交子户也都将印记毁弃。私人交子从开始发行到停止使用,前后大约流通了二十多年。直到宋仁宗天圣元年(1022),知益州薛田等人奏请朝廷,提出“交子之法,久为民便”,“自住交子后来,市肆经营买卖寥索”,建议改由官府主持发行交子。经过宋仁宗的批准,决定派遣京朝官正式在益州设立交子务,依照原来私人交子的规格来印造新的官交子。
宋代的交子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商业、货币流通和信用关系的发展,需要大量轻便的货币。益州虽然商业发达,但官定贱金属货币使用尤其不便,因此首先发行了纸币。益州十六家富商在创办交子铺和发行交子时,不会知道他们所做的事业正是对人类文明作出的一大贡献。交子户王昌懿可能就是最早发行交子的益州十六户富商的首领,作为纸币的创始人,他的名字应该与科学家沈括、发明活字印刷术的毕昇等人一样载入史册。
第五,宋代商人在纺织业中开始采用包买的方式,使商业直接参与了生产的过程。我们知道,不与相应的生产相结合的商业资本,在封建社会里,能够以货币流通作为条件单独地发展起来。在这种情况下,商业资本被封闭在流通领域中,只是通过不停的贱买贵卖活动来增殖自身的价值,它对社会发展所起的积极作用总是有限的。唯有与商品生产相结合的商业资本,不仅使商业直接参与生产,而且还支配生产,才促使它开始走上向产业资本转化的阶段。宋孝宗时,包买商陈泰的事例最能说明商业开始与生产相结合的事实。据洪迈《夷坚志》记载:“抚州民陈泰,以贩布起家。每岁辄出捐本钱,贷崇仁、乐安、金溪诸织户,达于吉之属邑,各有驵主其事。至六月,自往敛索,率暮秋乃归,如是久矣。”乐安县“驵”曾小六“初用渠钱五百千,为作屋停货,今积布至数千匹。”这一记载说明,陈泰作为包买商,每年拿出大批本钱,贷给抚州和吉州各县的织户。陈泰与织户之间,有一些牙人主持其事。牙人除了负责将本钱分发给织户并从织户收取纺织品以外,还负责为陈泰造库存货。陈泰每年六月开始,亲自带人往各处催索纺织品,到深秋乃归。陈泰采用这种经营方式已经好多年了,而且经营的规模也不小。仅牙人曾小陆一人,在淳熙五年(1178)就为陈泰收集到布几千匹。在这里,陈泰已经不是单纯的经营布匹的买卖,而是预先把资金贷给织户,再从织户取得作为生产品的布匹;作为直接生产者的织户,实际上按照陈泰的订货制造或加工布匹,从中获得雇值。陈泰的事例,说明宋代有一些富裕的商人并不热衷于投资土地,而是把资本投资于手工业的生产过程,亦即投资于商品生产;同时,也说明商业不再局限于流通领域,而已经开始与手工业的生产相结合,参与了手工业的生产过程。商人将商业资本投资于商品生产,必然促使商品经济的发展,这对社会的发展是极为有利的。由于陈泰事例的资料过于简单,无法断定陈泰与织户双方就是资本家和工人,因此不能肯定这就表示产生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
第六,宋代许多中、小商人为了争取贸易的自由,而反抗封建官府垄断人民生活必需品如茶、盐等的买卖,或者反对地方官府的敲诈勒索,进行了各种形式的斗争。有宋一代,盐贩和茶商的武装斗争从未停止过。淮南、福建、江西、两浙等路都有大批“盐子”,数十百人,携带武器和旗鼓,贩卖私盐,遇到缉捕的官军,即群起格斗,甚至“杀害官吏”。宋太宗时,川峡地区王小波、李顺因贩茶失业,举行暴动,后来酿成规模巨大的农民起义。宋高宗时,江西瑞昌、兴国之间,茶商失业,“聚为盗贼”。建州范汝为的父辈范黑龙、范黑虎,也“以盗贩为事,群不逞附焉。每数百人负盐,横行州境,官不能捕”。后来范汝为发动起义,连饥民也纷纷加入。宋孝宗时,由于地方官对茶商“严行捕捉”,湖北贩茶“商人相与角敌。已而杀伤太甚,自知抵宪,与为盗等死”,遂“鼓众横行”,“相挺为盗,推荆南茶驵赖文政为首”。起义军转战湖北、湖南、江西、广东,队伍多达几千人。在起义军活动的地区,“民、贼通情,互相交结”,起义军的踪迹“诡秘莫测”,而“官军动息,毫发必知”。以上只是一些较为典型的事例。这些事例反映宋代中、小商人加入了被统治阶级反抗封建官府的斗争,并且通过这些斗争表达了他们发展自己经济的要求。同时,由于宋代的官茶和官盐质量低劣而价钱高昂,中、小商人经营的私茶和私盐则质量较高而价钱较低,而且他们在“平时贱买贵卖于乡村,往往家至户到”,因而使广大贫苦人民能够买到一些比较价廉物美的茶、盐,其功劳可谓不小。
总之,宋代商人对社会起了双重的作用,一方面,他们通过不等价交换,残酷剥削直接生产者和消费者,对社会起了消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他们顺应历史的发展,按照社会的分工做了一些有益的必要的事情,对社会起了积极的作用。因此,可以这样说,在促进宋代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中也有商人阶层贡献的一份力量。
(载《历史研究》198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