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员致仕制度概述

宋代官员致仕制度概述

中国古代称官员退休为“致仕”,有时又称“致事”、“休致”,即辞去官职,告老还乡之意。《公羊传•宣公元年》记载:“退而致仕。”何休注云:“致仕,还禄位于君。”《礼记•曲礼上》说:“大夫七十而致事。”注云:“致其所掌之事于君而告老。”宋人史浩《鄮峰真隐漫录•乞休致札子》说:“过隙之年,实已登于七十,属当告老。”官员年迈退休,成为古代经典规定的一种理所当然的做法。

宋代以前,中国封建社会尚未建立一个比较完整而严密的官员退休制度。在这一方面,最高统治者皇帝的意旨,他的一时的好恶,常起决定性的作用。从宋代开始,随着魏、晋以来门阀世族退出历史舞台,新兴的官僚地主建立起比前加强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逐步制订出一整套比较严密的职官、科举、教育军事、赋役等制度。官员致仕制度,作为职官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在宋代逐步形成。

一、官员致仕的年龄、条件和手续

宋代以前,官员七十岁退休,业已成为一种历代相传不变的惯例。唐代官员也是七十而致仕。白居易在诗中写道,年过七十,“假如无病亦宜休”。宋代基本沿袭此制。宋初开国元勋王彦超说:“朝廷之制,七十致仕”。宋祁也说:“七十为致仕之期”。朝廷一再申明文、武官员年满七十,准予退休。真宗咸平五年(1002),下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许致仕;因病及历任有赃犯者,听从便。”这一诏书附带规定了官员退休的条件:不得因病,历任不得犯有赃罪,否则,只能作为自动离职处理,从而丧失了享受致仕官一切待遇的资格。大中祥符九年(1016),又命令审官院、吏部流内铨对京朝官和幕职州县官申请致仕者加以考察,查明他们历任是否犯过赃私罪。仁宗天圣四年(1026),朝廷采纳监察御史曹修古的建议,规定除元老、勋贤因“询议军国”“自有典章”外,其余文武百官年达七十者,命御史台和各路转运司告谕有关官员,让他们自己提出申请,特准转官致仕。庆历二年(1042),进一步说明“年虽七十而未衰,及别有功状、朝廷固留任使者”,可以不退休外,其他“臣僚年七十而筋力衰者,并优与改官,令致仕”。一般地说,七十岁以上的老人,体力和心力都已难以胜任繁重的政务,在这样的年龄致政回乡也是符合新陈代谢的自然规律的。至于个别元老、勋贤坐策军国大事,只要体力和心力允许,也无可厚非。哲宗元祐六年(1091),进一步将文官和武官的退休年龄加以区别,规定文官仍以七十岁为限,武官可延长到八十岁,退休后跟文官一样给俸。于是把武官的致仕年限延长了十年。

宋代还规定,官员未到规定年龄,如无特殊理由,一般不得申请致仕。官员已到规定年龄,适遇丁忧(父母亡故),在解除官职、奔丧持服的三年(实为二十七个月)内,不准申请致仕;必须在服阙即期满除服后,方予办理致仕手续。南宋初年,士大夫“多乞致仕”,纷纷南逃,朝廷特命文武官非因病危、病重等不能任职者,不得请求退休。不过,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昏老不能胜任,或自愿退居就闲,可以奏请朝廷准予提前退休,当时称为“引年致仕”。赵升《朝野类要》说:“古之大夫,七十而致仕之,例也。古则皆还其官爵于君,今则不然,故谓之‘守本官致仕’,惟不任职也。若虽未及七十,但昏老不胜其任,亦奏请之,故曰‘引年’。”据此,似乎未满七十而致政者才称“引年”。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时官员年逾七十而退归田里,也称“引年致仕”。所以,从广义上说,凡是援引七十岁这一致仕年限而退闲者,都可称为“引年致仕”。曹勋在《休致后效乐天体》诗中写道:“未病遽为辞职去,欲归亟引挂冠年。”正是这个意思。此外,官员们还常把七十岁称为“引年”,如“甫及引年”、“未及引年”等。“引年”成为官员致仕之期的一个代词。

官员退休的手续为:年满七十,准备告老,可写表、札经所在州、府,向朝廷提出申请,获得批准,便可领取致仕告、敕,算作正式致仕。由于中、高级官员在致仕时可荫补亲属,因此向朝廷递呈的文书,除申请致仕表或札外,还有受荫子弟的家状和保状。这与幕职州县官改为京官,京朝官和使臣升迁官阶或担任差遣的手续差不多。按照《庆元条法事类》规定,文官自中大夫到朝奉郎,武官自武功大夫到武翼大夫,致仕时如不愿升官,必须在接受敕札的三天内,去本州取索有关空白文书,填写齐备,再申报朝廷,才能享受其他待遇。哲宗元祐四年(1089),曾规定致仕官在接受敕命后,须在二百日内向本州索取文状。对于专为朝廷起草重要诏令的“两制”即内制和外制以上大臣,规定必须连续两次递上表札申请致仕,朝廷才予批准。只有尚书左丞丞杜衍,向朝廷递上一份休致表,即被批准。这在宋代是很少见的。原因是他得罪了宰相,宰相借此表示轻视他。对于某些大臣,由于德高望重,在朝廷内举足轻重,因此即使连续三、四次甚次六、七次上表札,朝廷也不予批准,常常由皇帝颁降“不允”其告老的诏书,一再加以挽留。

官员致仕时,朝廷颁发证明文件,称为告或敕。告即官告,又称诰、告身;敕即敕札,又称敕命、敕牒,皆为官员的一种委任状。吏部设置官告院,负责印发告、敕。哲宗绍圣三年(1096)规定,官员致仕转官者依旧给告外,其他“守本官致仕”者,皆颁降敕,不再给告。高宗建炎元年(1127),曾规定官员迁转,文臣太中大夫、武臣正任观察使、宗室南班以上,皆命词给告,其余由吏部“具钞降敕”。在此前后,致仕官员给告身或敕札的规格屡有变化。告身和敕札上都要填写致仕者的祖宗三代、乡贯、年甲等项。

宋神宗以前,高级官员退休,朝廷虽然依据其品秩的高低优进散官的官资,但必须解职。诸如从观文殿大学士到待制的“侍从官”,退休时都要迁官而“落职”即解除各自在三馆、秘阁中所任官职;如果因病就闲,便改换为集贤院学士。据说,是为了“不以近职处散地”。但是,在神宗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作为改革措施之一,规定宰相以下皆带职致仕。于是次年二月,端明殿学士、工部尚书王素始带原官职致仕。六月,观文殿学士、兵部尚书、知蔡州欧阳修继以太子少师、观文殿学士致仕。这是宋代官员“带职致仕”之始。从此,允许两制、杂学士、前执政官带“职名”致仕,前宰相带“使弼”致仕。元丰三年(1080),实行官制改革,凡是职事官致仕,允许仍带原职,规定:“自今致仕官领职事官,许带致仕;若有迁转,止转寄禄官;若止系寄禄官,即以本官致仕。其见(现)任致仕官,除三师、三公,东宫三师、三少外,余并易之。”这一改革对以后影响很大。

二、官员致仕后的俸禄待遇

唐代官员致仕,最多给予半份禄米,必须由皇帝“特命”,才“赐给”半俸。宋太祖、太宗时,沿袭唐制,官员经皇帝“特命”致仕,方给本官全俸或半俸。太宗太平兴国八年(983),邠国公王彦超致仕,“依旧给本官俸料”。据《宋会要辑稿》记载,淳化元年(990)五月下诏:“应曾任文武职事官恩许致仕者,并给半俸,以他物充,于所在州县支给。”《续通鉴长编》也记载:是年五月“甲午,诏:致仕官有曾历中外职任者,给半俸,以他物充。”表明这时规定职事官经过朝廷批准致仕,便可领取半俸。但是,宋人叶梦得、曾敏行却把这一规定推迟到宋真宗时。叶梦得说:“唐致仕官,非有特敕,例不给俸。国初循用唐制。至真宗,乃始诏致仕官,特给一半料钱。盖以示优贤养老之意。……其后有司既为定制,有请无不获……”曾敏行也有类似的说法,认为从真宗开始,“致仕者例给其半”。叶、曾的说法在《宋会要》等重要文献中得不到印证,反之,这些文献证明他们的说法与事实颇有出入。显然,致仕官给半俸之制应始于宋太宗淳化元年。从此,既无官品的限制,也无须皇帝的“特命”,跟唐代的“旧制”颇为不同,成为有宋一代的定制。

对于立有战功的武官,宋神宗元丰五年(1082),始规定曾经升转两官以上者,在致仕后,都可领取全俸。所谓战功,乃指“亲冒矢石,见阵立功”,法律上有确切的涵义。这是为了奖励曾经为国杀敌、浴血奋战的带兵将领而作出的一项新的规定,以便振作士气。其他官员退休时,如果获得朝廷的特别批准,也可支取全俸。如真宗时许州参军王中正,仁宗时礼部尚书、集贤院学士晁逈等,都属于这类情况。仁宗景祐三年(1036),由于官员日益冗多,御史知杂司马池建请:凡文武臣僚年满七十者,并令申请致仕,朝廷给予本官全俸的优待。其目的是“减冗员,励旷职”。以上规定,除武官以外,都只是朝廷出于某种目的而一时作出的,或者只有少数官员享受到的特遇,并没有成为一种经常性的制度。

三、官员致仕时和致仕后升转官资

唐代官员退休时,尚未有升转官资的明确规定。据《唐会要》卷七七《致仕官》记载,唐德宗时,太子右庶子孔述睿致仕,升为太子宾客。唐文宗时,检校尚书右仆射杨于陵休致,特授尚书左仆射。这些都属于最高统治者一时的“特恩”,也还没有形成为一种常规。宋代则都照例升迁寄禄官的一资或一阶。神宗初翰林学士吕公著说:“自本朝以来,凡致仕者,虽例改官资,或推恩子弟……”《宋会要辑稿》记载:“国朝凡文武官致仕者,皆转一官,或加恩其子孙。”其中宰相和执政致仕时,改为东宫官(太子太师、太傅、太保);侍从官(自观文殿大学士到待制),加转一官。武官观察使、防御使、团练使、刺史和内职三班,升为环卫官;幕职州县官,改为京官或升朝官。官员致仕时照例应升转的寄禄官官阶或官资,称为“合致仕官”。如高宗时少保吕颐浩以少傅致仕,太傅韩世忠除太师致仕。孝宗时左太中大夫张焘、左通议大夫张阐等人挂冠,皆升转一官。有的官员品阶最高,无官可转,便只能晋爵封王。如太师、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兼枢密使、益国公秦桧致仕时,进封建康郡王,依旧太师。

诚然,宋代有些官员致仕时,可以加转几官,这里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得到皇帝的特准。如孝宗时,迪功郎(从九品官)雍山、龚明之改授宣教郎(从八品官)致仕,观察使(正五品官)张守忠转承宣使(正四品官)致仕,都是一次升转数阶。另一种是神宗以前致仕法规定,两省正言以上官员,三班使臣、大使臣、横行正任等,都不得充作致仕官。于是像谏议大夫(从四品官)致仕时,因不能改为给事中(正四品官),便加转工部侍郎(从三品官),实际上超转了两级官资。又像吏部、工部尚书(从二品官)致仕时,越过礼、刑、户、兵、吏等五部尚书,直接加转到太子少保(从二品官),实际上超转了六资。反之,有些官员,像知制诰、诸阁待制致仕时,寄禄官阶低者只转卿监。卿监的待遇本来比知制诰、诸阁学士为低,因此知制诰、诸阁待制的致仕官,不仅没有升迁,反而比前退抑。武官致仕时升迁,也有一些人超转几资,而另一些人降资的现象。这种致仕转官不均的情况,促使以王安石为首的变法派,在推行青苗、均输、免役等新法时,对致仕法也进行改革,规定:“凡文臣京朝官以上、武臣借职以上,各转一官。带职仍旧。内旧条许不转官,乞亲属恩泽者,依旧条。选人并依本资序,转合入京朝官。”“历任有入己赃,不得乞亲戚恩泽,仍不转官。”新致仕法力图使中、高级官员享受的待遇趋于均平,消除了从前一次可以超转几资的不合理现象。

在官员退休后,每遇朝廷举行大礼或皇帝登基、庆寿等,仍能升转寄禄官的官资或官阶。有些选人无资可转,则改任初等京官。八十岁以上者,再加转一级官资。仁宗初年,吏部已在执行“致仕官每遇覃恩,转官加恩,与常朝官事体并同”的条法。官员张存以吏部侍郎致仕,此后屡次迁官,十五年后升为礼部尚书致仕。

四、官员致仕时的“恩荫”待遇

宋代四品以上文官和六品以上武官致仕时,还可按照官品的高低授给其三名到一名近亲子弟以低级官衔。五品到七品文官和七品武官,致仕时如果不愿升转寄禄官的官资或官阶,也可以荫补一名近亲。在法律上,官员荫补亲属常称“恩泽”。

宋初,有些官员在挂冠时,由朝廷特命授予其子以小官,但尚未形成制度。仁宗天圣四年(1026),始诏尚书省各司郎中(六品官)以上官员致仕,授予其子一官。此后,又规定各司员外郎(从六品、正七品官)以上致仕,录其子为试秘书省校书郎(从八品官)。三丞以上致仕,录其子为太庙斋郎(系属选人);如无子,则录其嫡孙或弟侄一人,略降一等授官。英宗治平元年(1064),一度把未曾任过大两省以上的大卿监,因病、老疾申请致仕者的“恩泽”减半。南宋时,根据《庆元条法事类》规定,曾任宰相和现任少师、少傅、少保(皆正一品官)、使相,致仕时可荫补本宗缌麻以上近亲三名为官:曾任少师、少傅、少保、使相、执政和现任节度使,可荫补二名;文臣太中大夫(从四品官)和曾任尚书、侍郎以上,武臣右武大夫(正六品官)以上,曾任谏议大夫(从四品官)以上,以及侍御史(从六品官),可荫补一名。文臣自中大夫(正五品官)到朝奉郎(正七品官),武臣自武功大夫到武翼大夫(皆正七品官),致仕时不愿转官,可荫补其本宗缌麻以上近亲一名;文臣自中大夫到中散大夫(从五品官),武臣自武功大夫到武翼大夫带遥郡者,除荫补上述近亲外,还可申请一名亲戚“恩泽”。官员退休时如只荫补亲属,不升转官资或官阶,则称“守本官致仕”。

北宋时,有些官员致仕荫补亲属,还附带一个条件,即致仕官员本人必须亲自接受朝廷颁发的告敕,方能生效。这主要是中大夫以下即五到七品文官和武功、武翼大夫等武官,已经申请致仕,若“受敕不在生前者,乃格其恩不与”。仁宗时,虞部郎中鲁杰九月七日申请休致,朝廷十月七日降敕,录其子鲁九龄为试校书郎,但鲁杰九月二十五日死去,无法亲自领取敕命。朝廷依照规定本应追还鲁九龄所补官衔,但仁宗特命破格授予。神宗时,知磁州廖子孟患病,有幼子只五、六岁,极其宠爱,打算授予致政恩泽。后来廖子孟病情加重,饮药不下,仅心口微温,家中已将棺敛用具准备齐全。这样,连续十几天,人们都以为他已经下世。有一天,朝廷颁发的致仕官告到达官衙,恰巧代理知州素来不喜欢廖子孟,派遣一名官员带着官告亲往廖宅,命当面交付。其他官员颇为廖担忧,但又束手无策。那名官员刚走到廖的床前,廖忽然睁眼,猛地坐起身来,含笑接过官告,然后躺下死去。廖子孟所以坚持十多日不肯咽气,是因为法律规定致仕官必须“亲授告,方得恩泽”。许多官员常常在病危时乞请致仕,来不及接受告敕就已死去,家属们匿哀不报,但仍因“不及亲授”,“不与沾恩”。为使官员及早得到朝廷的致仕证书,哲宗绍圣三年(1096),规定,“守本官致仕”者不再颁发告身,而只给予敕命,这是因为朝廷给敕的手续比给告简单,可使致仕官员及时办理荫补手续。徽宗崇宁四年(1105),更放宽限制,规定朝请、朝散、朝奉郎(皆正七品官)即使去世在该给敕之后,不能亲自领敕,也允许荫补子弟。直到南宋高宗绍兴十一年(1141),为了彻底革除官员家属匿丧待敕的恶劣风气,才取消了北宋以来的规定,下令“文武官陈乞致仕,身亡虽在给敕之前,并听荫补。”孝宗乾道七年(1171),又重申诸军将应荫补官,因疾病申请致仕,由本军及时保明申报,虽然在出敕前亡殁,准许依法荫补。从此,文武官员致仕荫补子弟毫无阻碍,入仕者更多,使冗官情况有增无已。

宋代官员致仕荫补法还有两项规定:一、因荫补得官者致仕时,最高只能加转到武功大夫(正七品官)。这是官员升转制度“止法”的内容之一。二、官员在任职期内,如曾犯有入己的赃罪,或曾犯有被判徒刑的私罪,或因玩忽职守,被上司以“不治”而“体量”或“冲替”,或因事被责降分司,虽然年满七十、自动要求致仕,只能转官,而不能荫补子孙。

五、官员致仕时的“恩例”待遇

宋代官员退休时,除按规定享有荫补子弟的“恩泽”外,还享有一些“恩例”的待遇。哲宗绍圣四年,王存带原职致仕,“其荫补恩泽并陈乞恩例,各只与一名”。说明致仕官员享有的“恩泽”和“恩例”是同时并存的两件事,“恩泽”为依法荫补子弟,而“恩例”则由致仕官“陈乞”即向朝廷提出申请。

“恩例”的内容,可能视致仕官员的要求而定,所以,各个致仕官获得的“恩例”不尽相同。宋太宗时,高頔致仕,其子高南金正应举学究科,乃升其名次为高等。真宗时,董浔告老,授其一子“同进士出身”。仁宗时,升朝官致仕,照例可以荫补一子,同时,又允许其子申请差遣,因此都“指射有职田优便去处”。哲宗元祐四年(1089),下诏规定,武官横行(自内客省使到西上阁门副使,共十阶)、诸司副使(分东、西两班)现有身自荫补人,内殿承制、内殿崇班、阁门祗候现任亲民官(州、县官),承议郎,奉议郎,致仕时均“许陈乞有服亲一人恩例”。中大夫、中散大夫、诸司使带遥郡的致仕官,除荫补外,也依条享有“恩例”。朝奉郎以上和诸司使,虽然生前来不及领敕,在外以申请致仕状到门下省之日,在京以得圣旨之日,“亦许〔陈〕乞有服亲一人恩例”。孝宗乾道四年(1168),吏部侍郎周操说,有些官员“所乞致仕荫补外恩例”,“依格,承务郎以上,得减一年磨勘;承直郎以下,合作免试”。言下之意,有些官员退休时,其子弟已任承务郎(从九品官)以上官者,得以提前一年磨勘;已任承直郎(从八品官)以下官者,得以免经铨试出任差遣。以上都是恩荫以外的“恩例”。

在宋代,只有生前被责降的太中大夫以上官员,死后给予致仕和遗表恩泽,只能荫补子弟,但不能享受“恩例”的待遇。

六、官员致仕后叙封、封赠、回授亲属官爵

有些官员在致仕后,遇朝廷举行大礼,还可为在世的直系亲属叙封官爵,为已死的直系亲属封赠官爵,或要求回授给祖父母。真宗时,已经规定各司郎中以上致仕官,准予封赠父母;曾经担任升朝官的致仕官也可封赠父母。高宗时,也准许以升朝官致仕者,在朝廷举行大礼之日,叙封亲属。孝宗乾道六年(1170)郊礼赦,更详细规定:现任和致仕升朝官、禁军都虞候以上、守藩方马步军都指挥使,其父母、妻子“并与封叙”,“已封叙者,更与封叙”;已经亡殁者,给予封赠,“已封赠者,更与封赠”。如果祖父、母在世,也可以回授给他们官爵;有些近臣的祖父、母,还可以加赐章服,但都不给俸禄。

按照致仕法,升朝官之父在世者,遇到朝廷举行大礼或皇帝、太后庆寿恩典,也可授予致仕官,但不给俸禄。其父原来无官,文官授予大理评事,武官授予副率;若再遇庆寿恩典,则累加。这些致仕官,跟朝廷不时“特命”一些“草泽”、“布衣”或“进士”为某官致仕一样,是一种特殊的赠官,并非致仕法所规定的官员退休时该得的官职。

七、致仕官复出任职

宋代致仕官复出任职,“再授合入差遣”,称为“落致仕”。吏部也有“成法”。

凡因病退休而后痊愈者、提前退休者、正常退休者,在朝廷需要时,都还可再度入仕,担任差遣。徽宗宣和七年(1125)“南郊制”宣布:“应官员因病疾陈乞致仕,今已痊安,不以年限满与未满,许经所属自陈,召保官二员委保,特令再仕。”允许病退的官员在康复后,不论年限是否已满,可以向有关官府自动提出复职要求,再请两名官员作保,便可再任。高宗初年,王次翁“年未六十,浩然求退”;丁骐在五十四岁前谢事,“心力甚壮,并无恙疾”,特令“落致仕”“再仕”,“以崇廉退之风”。统治者还一再命令侍从近臣推荐文、武官“落致仕”,或命令各路监司、知州“搜访”本地“引年致仕”的“命官”,如有“才识过人而体力精强者”,或“节行才识、精力未衰者”,“具名以闻,当议量材任用”。

致仕官复职后的待遇,一般是恢复原来的官资或官阶。如神宗熙宁元年(1068),“特诏殿中丞致仕张师温、与旧官参选”。由于有的官员在致仕时已经加转寄禄官的一级官资,恢复旧官实际上比致仕时要降低一官。有的官员原系“守本官职致仕”,不曾加转官资,恢复旧官便不须降低一官,但这类官员都已为其近亲子弟“陈乞过恩泽因此又出现了是否追还“恩泽”的问题。高宗绍兴二十五年(1155),左朝散郎致仕朱敦儒再度出任官职,朝廷批准免予“追夺”“其陈乞过恩泽”,“日后致仕,更不推恩”。由于致仕官的子弟因恩荫得官,有些子弟还可能已经升官迁职,显然难以“追夺”,因此只能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承认既成事实,待“落致仕”官员下次退休时不再“推恩”。

不可避免地,也有一些热衷利禄的官员利用“落致仕”的规定从中舞弊,以售其奸。他们“或以不法而求去官,或因营私而惮烦使,托言疾病,暂求致政,夤缘干请,复为再任之图”。如徽宗时监江宁府酒务刘淮夫,借口母老申乞退休,荫补其子为假将仕郎官,不久,又“干请求荐再任”。为了堵塞这一漏洞,朝廷一方面严格控制侍从近臣推荐致仕官复职,防止“诈冒”,另方面规定病退者须由两名官员作保,而后准许其再仕。

八、奖惩措施

为了赵宋王朝的长治久安,随着官员致仕制度的逐步形成,宋朝统治者采取了一些奖励及时退休和惩处年迈不肯退休的官员的措施,以便加速官僚队伍的新陈代谢,克服冗官现象。

在奖励措施方面,主要是对那些七十岁以前或刚满七十岁而要求致政的官员实行的。宋太宗太平兴国七年(982),开国元勋、右金吾卫上将军(从二品官)王彦超年近七十,预先写好“求致政表”,他对人说:“人臣七十致仕,古之制也。我年六十九,当自知止。”第二年奏申朝廷,加太子太师(从一品官)致仕。退休后,他辞去多余的仆从,“居处服用,咸遵俭约”。士大夫无不称赞他“能以富贵知止”。真宗时,审刑院详议官、监察御史(从七品官)韩见素仅四十八岁,上表乞求致仕,真宗颇为他年轻而惋惜,宰相说:“近世朝行中,躁竞求进者多,知止求退者少,若允所请,亦足以激劝薄俗。”遂准许他提前退休,并且破格加转为刑部员外郎(正七品官)致仕。仁宗景祐三年(1036),一度规定官员年及七十,并令自请致仕,仍旧给予一名子弟官职,并发给全俸。高宗时,左宣教郎(从八品官)、尚书司封员外郎鲍彪自报年已七十,衰老不能任职,申请“守本官职致仕”。吏部郎官杨朴等七人告诉高宗:鲍彪年虽及格,但精力不衰,“特乞挂冠,清节可尚,愿加旌异”。于是下命鲍彪“特转一官”,为左奉议郎(正八品官)。这里的“特转”乃指鲍彪既可按照“守本官职致仕”的规格荫补子弟,又可享受“转官致仕”的待遇而加转一官。孝宗时,左奉议郎、诸王宫大小学教授詹叔善正满七十岁,要求依法致仕。朝廷认为他能够“引年知止,足励士气”,特命授予其一子“上州文学”。奉议郎、金部员外郎鹿何,年仅五十四,自乞致仕,得到孝宗的好评,认为“其志可嘉”,也下命迁为直秘阁致仕。

宋代统治者还造作社会舆论,使官员们以提前或到期退休为荣,鼓励士大夫及时放弃官职,保全晚节。真宗时,知苏州孙冕刚到七十岁,便大写一诗在厅壁上,诗云:“人生七十鬼为邻,已觉风光属别人。莫待朝廷差致仕,早谋泉石养闲身。……去年河北曾逢李(见素),今日淮西又见陈(或云:陈、庄二公被‘差’者也。)寄语姑苏孙刺史,也须抖擞老精神。”题毕,拂衣归隐九华山。诗中所谓差致仕,乃指朝廷对年过七十的官员勒令退休。朝廷钦佩孙冕的风格,准许他再任,诏书下达之时,孙冕已归,竟然再召不起。仁宗时尚书左丞韩亿,七十一岁退休,平日常告诫子弟:“进取在于知止,宠禄不可过溢。年若至六十,可以退身谢事,归守父母坟墓,则是忠、孝两全矣。”韩亿死后,其子韩绛在墓前立誓:“仕宦至六十,决当乞归田里,洒扫坟墓,期于不坠先训。”神宗时,韩绛知邓州,年五十九,决定请老,考虑到从来大臣“引年”,不能立即获准,所以预先写好奏状,列具父亲遗诫和自己在墓前立誓等事。但因朝廷委以重任,一直不予批准,直到哲宗初再次求去,才以司空、检校太尉致仕。这时已经七十六岁。尽管如此,当时士大夫仍然十分赞赏韩亿父子“知止”的风格,并发出了真正要退休也难的叹息。欧阳修知毫州,年仅六十二,连上五表、五札请求休致。两年后,改知蔡州,又连上三表、三札,终于获准。欧阳修的门生蔡承禧问他:“公德望为朝廷倚重,且未及引年,岂容遽去也。”欧阳修答道:“修平生名节,为后生描画尽,惟有早退以全晚节,岂可更俟驱逐乎?”于是“天下益以高公”,被视为晚节知止勇退、始终全德的典范。翰林学士范镇因议论不合,以户部侍郎致仕,迁居许州时年六十三。哲宗初,司马光为相,准备起用范镇,诏书累下,范镇力辞不已,其最后的谢表云:“六十三而求去,盖以引年;七十九而复来,岂云中理!”朝廷不得不从之。范镇此举成为当时官场里的一桩“美谈”。

在惩处措施方面,主要是对那些七十岁以上不愿致政的官员实行的。有特令致仕、停止磨勘转官、不准荫补子弟、降官等。宋太祖时,虽然全国官员较少,但对超龄的官员已采取勒令致仕的办法。如大理卿剧可久年过七十,尚无请老之意,太祖特诏为光禄卿致仕。仁宗初年,监察御史曹修古上奏章说:“近年以来,中外臣僚有年近八十,尚未辞官。既心力之尽衰,何职务之能济?钟鸣漏尽,未悟夜行之非;日暮途穷,多作身后之计。或贪财暴法,或见姓书名,以此临民,何以致理?”建议对年已七十的官员不主动乞请退休者,核实其岁数报告朝廷,特令致仕。景祐三年,进一步规定,年及七十,若不自请退休,被御史台纠察而特令致仕,则不给子弟官职和本人全俸。后来,又命令御史台、审官院审察在京官员,各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等审察外任少卿监以下官员,是否有年逾七十,“的然精神昏昧,不任厘务者”,列举事实报告朝廷。这成为朝廷“稍遏趋营之弊,颇惇廉耻之风”的一个重要措施。当时参知政事孙抃多病志昏。一名吏员将替他治病的医官要求升官的文书递给他,他把吏员当成医官,伸出胳膊放在桌上,说:“抃数日来,体中不佳,试为诊之。”闻者传为笑谈。孙抃在政府,百司议事,他拱手沉默,一言不发。经过其他官员指出,孙抃不得已“移病请退”。当然,有些高级官员是不准御史等“言事官”弹劾的。仁宗时,由于言事官“竞相击劾大臣,有高年者俱不自安”。仁宗特下“手诏”加以保护,规定中书、枢密院任职的“老臣”们,即使“不循例引退”,御史不得弹奏。

宋仁宗皇祐三年(1051),还作出了一个重要的决定,即凡文、武官七十岁以上未致政者,不再考课迁官。根据宋代吏部条法,文、武百官定期考课即磨勘一次,一般规定为三年。经磨勘合格,便准予升转官资或官阶。皇祐三年的决定,实际上使七十岁以上的在任官员不再转官。这无疑是一种比较有力的限制。此后,直到南宋后期,这一决定始终未变。理宗淳祐三年(1243),吏部考功郎官刘汉弼奏请:“诸年七十以上,不在磨勘之限。古者七十致仕,未闻以六十九,宜从本条,年甫及七十者,许其磨勘。”“编修敕令所”经研究,认为:“在法,起理磨勘该满日,年未及七十;申发文字到部日,年及七十,尚与磨勘,则是理算年月至该满日,已及七十岁,则不许磨勘分明。今奏请年甫及七十者,许其磨勘,尤见优老从厚之意。”按照皇祐三年之法,官员理该磨勘时,如果不超过七十岁,即使所申发的文书到达吏部的时间已满七十岁,也准予磨勘;如果理该磨勘时,已满七十岁,则不给磨勘。刘汉弼建议在官员理该磨勘时,年龄正满七十岁,也准予磨勘。这就稍为改变了皇祐三年对官员磨勘最高年龄的规定。

对于年七十以上老病、昏昧而“特令”致仕的官员,朝廷不准其荫补子弟。仁宗景祐三年,规定被特令致仕者,不准“奏子”。神宗时,称被特令致仕为“直除致仕”。按照仁宗至和间(1054——1056)的“诏约”,“更不与子孙推恩”。孝宗隆兴二年(1164),进一步规定,官员年至七十,除不准磨勘转官以外,遇郊祀等大礼时还不许“奏荐”。不准“奏子”、“推恩”或“奏荐”,都是指七十岁以上的高中级官员不再能享有荫补近亲子弟的优待。

此外,对于有些年迈而不愿退休的官员,还采用降官或降官致仕的办法。宋神宗初年规定:“应年及而不退者,自知州以下,皆降为监当。”高宗初年,知筠州杨允因“昏耄贪禄忘归”而被“降三官致仕”。不过,在宋代,被罚降官致仕的事例并不多见。

总之,在整个宋代,能功成身退、提前退休的官员毕竟较少,到期主动请闲的官员略多,但更多的官员贪婪俸禄和权势,不愿如期告老,最后日暮途穷,实在无奈,才挂冠归乡。当时有人指出:“年及而愿退者常少”。又有人说:“时人类以弃官归隐为高,而谓轩冕荣贵为外物,然鲜有能践其言者,故灵澈答韦丹云:‘相逢尽道休官去,林下何曾见一人’。”仁宗时,曾经挑选年迈体衰者,由中书询问肯否挂冠,大都表示不愿。唯有每当农民起义和士兵斗争的烈火迫在眉睫,或者每当金朝和蒙古军队南侵之际,官员们便惶惶不可终日,纷纷借口患病寻医或侍养父母而退休或请假,逃之夭夭。这种争先恐后要求致仕或告假的种种丑态,适跟平日希荣固禄、不愿退休的情景迥然不同。

九、结语

宋代官员退休制度规定,官员年满七十为致仕之期。武臣延长十岁。少数官员自愿就闲,可提前退休。个别元老大臣不受年龄的限制。官员准备退休,先向朝廷递呈申请表、札,获准后,领取致仕告、敕。宋神宗前官员退休,皆解除原任官职,自神宗时起,改为带职致仕。退休官员享受种种优待:(一)从太宗时开始,退休官员一般给原官的半份俸禄。立有战功的部分退休武臣领取全俸。(二)官员退休时,都升转一官;以后遇朝廷大礼,还能转官领赏。(三)高级官员退休时,照例荫补一定数的近亲子弟为官。中级官员也可荫补子弟,但享受荫补优待者,便不能转官,称“守本官致仕”。(四)官员退休时,照例为子弟乞请“恩例”。(五)退休后,为亲属叙封或封赠、回授官爵。退休官员还可因朝廷的需要再任差遣,称“落致仕”。为了加速官僚队伍的新陈代谢,统治者大力奖励准时或提前退休的官员,制造知止勇退、保全晚节的舆论,同时又不时惩处年迈老朽、不愿退休的官员,由朝廷勒令致仕,或停止考核、不予转官,或不准荫补子弟,或降官等。

(载《南开学报》198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