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宋墓出土的太学生牒

再谈宋墓出土的太学生

1975年7月,江苏金坛南宋周瑀墓出土的补中太学生牒,是研究宋代教育制度和典章制度的一件珍贵的文物。《考古学报》1977年第一期镇江市博物馆等撰《金坛南宋周瑀墓》(以下称《报告》)和《文物》同年第七期镇江市博物馆等撰《江苏金坛南宋周瑀墓发掘简报》(以下称《简报》),对此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考订。《文物》同期还刊登了焦绿同志撰《略谈宋墓出土的补中太学生牒》(以下称《略谈》),对此牒又进一步作了考订和解释。但是,遗憾的是以上三篇著作对牒文一些内容的考订和解释,还存在着一些错误和不够准确之处,因此,我提出来予以订正和补充,不当之处,请同志们指正。

一、补中太学生牒文的标点

《简报》抄录了周瑀补中太学生牒的全文,但未作标点。《报告》刊登了此牒的照片,抄录了全文,并作了标点。由于《报告》对牒文的标点存在一些不准确之处,致使对牒的有些内容的解释也就出现了错误。同时,个别文字在抄录时也显然有误。因此,我首先按照《报告》所载牒文的照片,将牒文重新标点如下:

行在国子监 羽字号

准淳祐四年八月

日敕,礼部状:“据国子监申:‘检准绍兴

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敕节文,补试中选学生,依仿嘉祐、治平间

给画旨赞词绫纸,奉圣旨依。本监今开具淳祐四年补中太学生、

国学生郑宜等二百八十七名申部,乞申明朝廷指挥行在所属,给

降素白绫纸二百八十七道付监,从例书填给牒施行。’本部所据

国子监申到事理,伏乞朝廷指挥施行,伏候指挥。”八月八日,奉

圣旨:“依礼部所申施行”,须至给牒者。学生周瑀,本贯镇江府

金坛县三洞乡碧鸾里。父为户。曾祖耆,故,不仕。祖济,故迪

功郎,平江府嘉定县主簿。父拱,登仕郎。习《礼记》,淳祐四年

补中,当年年二十三。牒周瑀:成均,材之囿也。言艺其苗,言撷

其秀。既曰撷之,曷不艺之?士之入于斯,出于斯,有硕其用者

相踵也,庸非国家养士之仁乎?有养士之仁,有自养之仁,清省

母(毋)怠。准

敕给牒补充太学生,故牒。

淳祐五年八月

日牒。

胥佐魏澄(押),胥长吴世荣(押)。

奉议郎、丞姚(押)。

朝请大夫、司业兼国史院编修官、实录院检讨官陈(押),

祭酒(阙)。对照《报告》对牒文的标点,可以看出,第一,《报告》的执笔者对于周瑀父周拱的官衔和职务有明显的误解。执笔者认为周瑀之“父拱,登仕郎习礼记”,把“习礼记”看成是周拱的官职。又说:“习礼记究竟是什么职务,手头尚无查考资料。根据习礼记三字,推测有二种可能:一种是在金坛县衙前专门搞‘赞祭’之类的人物;另一种可能是经常被县学找去讲礼记课的儒生。……从‘习礼记’三字来看,周拱可能熟于《礼记》而被聘去讲授《礼记》,故称之为‘习礼记’。此二说哪一说接近正确,尚待进一步查考。”我认为这两种推测都没有理由。因为,在宋代的官制中,不存在所谓“习礼记”的官职,这就是说,“习礼记”跟周拱的官职没有关系。相反,从牒的上下文看,“习《礼记》”正是周拱之子周瑀在考入太学前所专攻的课程和补入太学后学习的专业(当时称“专一经”或“通一经”),所以,准确的标点应该是在“父拱,登仕郎”之后加上句号,与“习《礼记》”断开,把“习《礼记》,”与“淳祐四年补中,当年年二十三。”连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完整地弄清周瑀本人的身份。

第二,《报告》执笔者对宋代官府给皇帝的奏状有所误解。《报告》中所引用的牒文出现了如下文字:“状据国子监申,检准绍兴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敕节文”。显然,“状”字是前一句“准淳祐四年八月 日敕,礼部状:”的最后一字。这一“状”是礼部奏报宋理宗的公文。据《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六《文书门一•文书》记载,当时的状有一定的“式”,并且规定“臣下及内外官司陈叙上闻并用此式。”礼部正是按照这一规定给宋理宗奏陈这状的,同时又是依据国子监所“申”事理撰写的。

第三,《报告》和《略谈》对牒文的记录和引用牒文时有明显的误字。如“依仿嘉祐、治平间绘画旨赞词绫纸”,其中的“绘”字使人费解。据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五0,绍兴十三年十二月癸巳诏:“试中(国子)监学生,依嘉祐故事给绫纸。”证明“绘”字是“给”字之误。

二、宋代对太学生颁发监牒的制度

宋代沿袭前代的制度,对太学生颁发证明文件——牒。这种牒当时叫做监牒,有时也称为绫牒、卷牒,这是由发牒的官府国子监、制造牒的主要材料绫以及牒保存时常常采用卷成一卷的形式而得名的。

在北宋仁宗朝以前,有关监牒的记载简略,未得其详。仁宗庆历二年(1042),天章阁侍讲、史馆检讨王洙上疏,请仿效唐制设立四门学,以八品官以下到庶人的子孙补充学生。附监听读已久的学生,以后每年补试一次,录取文理相通者,“具名闻奏,给牒收补”,作为正式的“生员”。皇祐五年(1053),仁宗下诏命国子监“察验”某些监生私自将“补牒”售给别人,致“使流寓无行之士冒试于有司”。英宗治平三年(1066),司马光在《贡院乞逐路取人状》中指出,“四方学者”中“有身负过恶,或隐忧匿服,不敢于乡里取解者,往往私买监牒、妄冒户贯,于京师取解。”同年,国子监共补到监生六百人,但仍有一百六十道监牒(一作一百十道)无人请领。国子监检查原因,原来是以前补试监生,都在六月内了结,监牒上的姓名、三代等项目,等候举人来请时书填付给。近年多在七月,到时候“则已锁试院,遂为预书之,乃致有余,因缘生弊”。所以,英宗下诏,今后补试监生,必须在六月内结束,不准举人再陈状请求延期。

宋仁宗嘉祐和英宗治平年间的监牒式样,据《咸淳临安志》卷一一《学校•太学》和《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之二四《国子监》绍兴十三年十二月十一日条记载,当时“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说明这时的监牒上,规定要画中旨、写赞词。这与周瑀监牒上所载“依仿嘉祐、治平间给画旨、赞词绫纸”,是一致的。可见北宋时国子监对太学生都颁发监牒,牒上要填写太学生的姓名、三代,并且画旨、赞词。同时,这时已经出现太学生出售监牒和外地举人私买监牒的现象。

南宋初年,国子监并归礼部,止存其名,并无学生。高宗绍兴十二年(1142),统治者筹备重建太学。次年正月,以抗金将领岳飞的第宅改为太学校址。十二月辛卯(九日),新知永州熊彦诗上疏说:“窃见嘉祐、治平间,太学养士,补试中选者,谓之监生。人给监帖,画以中旨,右以赞词,告戒丁宁,待之甚厚。当时士人有在此选,皆实(宝)藏其帖,传之子孙,以为荣遇。”熊彦诗还说,最近在知饶州周绾处,见到其父为监生时的帖,这帖的式样是“写以文绫,叠以监印,如告身制度。”“望下国子监,依仿当时制度,以给诸生,以示国家待士之意。”同月癸巳(11日),宋高宗下诏:“试中监学生,依嘉祐故事给绫纸。”这一记载说明南宋的太学生牒,是按北宋的制度制造和颁发的。监牒的式样,除了依旧画旨、赞词以外,还像官告(委任状)一样“写以文绫,叠以监印”。新发现的周瑀的监牒,虽然只是周瑀死后随其遗体葬入墓内的复制件,但仍可看出原件的一个大概,即监牒是由绫制成的,牒上还加盖了国子监的许多朱印(复制件在原盖印处以“印”字代替)。

宋代监牒的式样,如上所述,完全仿照官员的告身。宋代的官告,据《宋会要辑稿》职官十一《官告院》记载,大致上按官职的高低规定不同的规格,为宰相、亲王等用五色背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裱;三师、三公、枢密使等用白背五色金花绫纸、犀轴、晕锦装;三司副使、升朝官太常博士以上,用大绫纸、大锦裱、大牙轴。还有更低一级的官员,用中绫纸、中锦裱、中牙轴,或用小绫纸、小锦裱、木轴。官告的绫纸,由文思院统一织造,并在绫上织“文思院制敕绫”等字,以防假冒。官告院设绫纸库,专门制造官告,所用材料有绫纸、朱、胶等。官告上规定要填写官员的姓名、三代、乡贯和年甲。

宋代的官告,我们还没有见到过实物。但宋代的牒,解放后已经发现过。1958年,山西吕梁县曾经发现两件牒。一件是大观四年(1110)封顺民侯牒,另一件是崇宁二年(1103)赐丰济庙额牒。前一件全长568、宽28、边宽1.2厘米,绢质,黄色,蓝边,两头有卷轴。后一件全长160、宽42.5、边宽1.5厘米,绫质,黄色,蓝边,两头有卷轴。这两件牒的装裱、书写式样,跟周瑀的监牒有许多相似之处。这说明,宋代的牒虽然根据不同的需要,有一些差别,但大致上有一个统一的格式

绍兴十三年制发的监牒赞词中,有“复兴太学”四字。到孝宗乾道七年(1171),国子监认为如今已“兴复日久”,赞词却仍用“复兴太学”四字,因此要求朝廷改换赞词的“所有词语”。于是孝宗命国子监重新撰赞词。由这一记载来看,监牒上的赞词是经过朝廷审定的词语,而不是每一件监牒上各题一种赞词。由于国子监一次要颁发上百件甚至几百件牒,因此只能统一裱装,统一雕版印刷,到颁发时再按太学生各自的姓名、年龄、三代等书填。

宋理宗淳祐四年周瑀补入太学后,太学曾连续几次发生监生闹学的事件。其中一次,由于临安府的逻卒拘留和杖责了违令使用青盖的监生的仆人。第二天,监生们诣阙控告临安府尹,但朝廷大臣未予理睬,也不把监生的奏章上报宋理宗。于是监生们从太学蜂拥而出,“置绫卷于崇化堂”,太学为之一空。针对监生闹学,朝廷下令,“诸生”如再“纳绫卷而去,当以诸郡庠(即州学)职事补其缺”。因为害怕被毁抹监牒而取消太学生的资格,监生们的学潮才逐渐平息。这一记载表明,太学生平日把监牒视作瑰宝,所以在闹事时故意把监牒放在太学的崇化堂,向朝廷示威。同时,也表明监牒收藏时采取卷轴的形式,这跟周瑀的监牒用楠木作卷轴是一致的。

三、监牒上的赞词

宋代有些牒文按规定要题赞词。所谓赞词,顾名思义,包含有勉励之意。除太学生牒要有赞词而外,中书、门下等省吏人的牒也规定要题写赞词。周必大《二老堂杂志》卷四《省吏补牒》记载,绍兴三十一年(1161)五月,省吏自孔目官沈浚以下,递升一级,皆发给绫牒,“赞辞如补太学生者,其首云‘牒件某人’云云,其末云‘补充史馆某职’。”周必大还说,这是北宋熙宁以前的“定本”。

至于南宋监牒的赞词,如前所述,从宋高宗绍兴十三年到孝宗乾道七年为一阶段,内容中有“复兴太学”四字。乾道七年以后,至少到理宗淳祐五年,甚至一直到南宋亡国,为另一阶段。这一阶段的赞词在乾道七年由朝廷委人另撰后,一直延续不变。杨万里《诚斋集》卷九六《杂著•词》载有《给太学士人绫纸词》,全文是:“牒某人:成均,材之囿也。言艺其苗,言撷其秀。既曰撷之,易不艺之?士之入于斯,出于斯,有硕其用者相踵也,庸非国家养士之仁乎?有养士之仁,有自养之仁,往(清)省毋怠。事须准敕给牒充太学生,故牒。”对照周瑀监牒的赞词,可以看出,除最后一句“事须”两字不见于周瑀监牒以外,其余完全相同。

据《诚斋集》卷一三三附《历官告词》,杨万里在乾道六年(1170)十月六日至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之间,曾经担任过国子博士。范成大在所撰杨万里任国子博士的告词中,赞扬杨万里“词华蔚然,思覃于古”。《诚斋集》还收录杨万里所撰《太学私试策问》、《太学上舍策问》等试题。这说明杨万里在国子监任职期间确实为太学写过一些东西。因此,宋王朝命杨万里重撰监牒的赞词,也就毫不奇怪。

《报告》认为,南宋的监牒在高宗绍兴年间曾题写赞词,绍兴以后“似乎”不再“沿用此法”。直到理宗时,由于“统治集团已摇摇欲坠”,理宗“拚命地吹捧孔老二、程颐、朱熹等反动儒家说教”,就“重新抛出绍兴年间所玩弄的所谓‘赞词以宠之’的收买地主知识分子的办法”。我认为,这一说法较为欠妥。根据上述文献,可以证明,不仅在绍兴以后沿用此法,而且在孝宗乾道七年还重撰新的赞词,从此,这一赞词至少一直用到理宗淳祐五年,即发给周瑀监牒的时候。

这里,还需要简单解释的是赞词中的“成均”两字。所谓成均,是周代大学的通称。《周礼•春官》记载,大司乐“掌成均之法,以治建国之学政,而合国之子弟焉。”宋代的士大夫经常把“成均”一词当作学校特别是太学的同义语。周密《癸辛杂识》后集,录有南宋后期太学的规章制度,以“成均旧规”为题。范成大撰杨万里任国子博士的告词说:“成均,教养之地”。吴自牧《梦粱录》和叶适《论学校》也都提到:“成均”“所以养育作成天下之士类,非州县学比也。”表明“成均”此词在宋代士大夫著书作文时经常使用。

四、宋代的学官和周瑀牒上著姓画押者

宋代直属朝廷管辖的学校,有国子学、太学、武学、律学、小学等。国子监是总管这些学校的机构。国子监的最高长官,在宋神宗元丰前称为“判监事”,此后改称“祭酒”。祭酒掌管国子学、太学等的政令,以官阶为从四品的官员担任。司业是祭酒的副手,官阶为正六品。丞管理簿书和财赋,官阶为正八品。祭酒、司业和丞各设一员,“常择威重有行实者为之”。此外,还设主簿、博士、学录、学正等多员。

周瑀监牒上著姓画押的三名学官,祭酒暂“阙”(无人任职),司业姓陈,丞姓姚。《报告》和《略谈》经过考订,一致把给周瑀发牒前的祭酒定为项容孙,司业定为陈埙,丞定为姚希得。根据记载,我认为,《报告》和《略谈》的考订都不够精确,因为,除国子监丞肯定是姚希得以外,其余二人都与事实大有出入。

首先,是发牒前究竟谁担任国子监祭酒。根据记载,在淳祐五年八月国子监发给周瑀监牒时,项容孙早已不担任祭酒一职。《宋史全文》卷三三《理宗三》说,淳祐四年五月乙卯,宋理宗下诏,以权吏部侍郎兼国子祭酒项容孙等人为“殿试详定官”。又《宋季三朝政要》卷二说,此年九月,项容孙改除吏部侍郎。此后,项容孙就不再担任祭酒之职。《宋史全文》又说,淳祐五年九月,由于右正言郑宷的弹劾,项容孙以依附奸相史嵩之的罪名而被“落职罢祠”。《报告》和《略谈》认为:“在发牒时间,正是原国子祭酒项容孙因附丽权相史嵩之而被参‘落职罢祠’,新的祭酒可能尚未任命。”根据上引史料,我认为,这一推断是错误的。第一、早在淳祐四年九月即发牒前一年,项容孙已经不是国子祭酒,而改官为吏部侍郎了。第二、发牒的时间是淳祐五年八月,一个月以后项容孙被罢去官职,如果项容孙在罢官前一直担任国子监祭酒,周瑀的监牒上就不可能在“祭酒”名下填“阙”字。由此可见,把发牒前的国子监祭酒定为项容孙是不对的。

既然如此,那么,这名“原国子祭酒”应该是谁呢?《宋史》卷四二四《徐元杰传》记载,将作监徐元杰曾对宋理宗面奏,反对史嵩之“起复”(史父死,按例应去官守丧三年。史未待终丧,提前复职)为右丞相兼枢密使。据《宋史》卷四三《理宗纪三》,此事发生在淳祐四年九月己未。《徐元杰传》又说,徐的奏疏“朝野传诵”,理宗“察其忠亮”,不久,即收回史嵩之“起复”之命。徐元杰也被任命“兼右司郎官,拜太常少卿兼给事中、国子祭酒、权中书舍人”。次年六月初一,徐元杰突然暴病身亡。周密《癸辛杂识》别集卷下《嵩之起复》条说:“(史)嵩之之起复也,匠监徐元杰攻之甚力,遂除起居舍人、国子祭酒,仍摄行西掖。未几暴亡。”说明徐元杰死前,一直担任起居舍人、国子祭酒、权中书舍人(即“摄行西掖”)等职。正因为徐元杰是在六月初死的,到八月朝廷尚未任命新人任祭酒之职,所以周瑀的监牒上国子祭酒名下仍填“阙”字。因此,这名“原国子祭酒”应该是徐元杰,而不是项容孙。

其次,在发牒时谁是国子司业。《报告》根据《宋元学案》卷九七《庆元党案》关于陈埙在理宗嘉熙三年当过国子司业的记载,认为“陈埙自嘉熙三年(1239)至淳祐五年(1245)都在国子监任司业。‘司业陈’无疑就是其人。”《略谈》认为:“理宗时,陈埙为国子司业。陈,可能就是陈埙。”我认为,这些结论或推测都是缺乏根据的。《宋史》四二三《陈埙传》和《宋元学案》卷七四《慈湖学案》,都说陈埙死于淳祐元年(1241)。陈埙在临终前,抽取架上书籍占卜,得吕祖谦文集,翻阅吕的墓志,读到吕生于丁巳岁,没于辛丑岁。陈叹息说:“异哉!我生于庆元丁巳,今岁在辛丑,于是一甲矣。吾死矣夫!”据查,吕祖谦生于绍兴七年(1137),即丁巳年;死在淳熙八年(1181),即辛丑年。陈埙生于庆元三年(1197),死在辛丑年,即淳祐元年。既然陈埙在淳祐元年已离开人世,到淳祐五年八月国子监发牒给周瑀时,就不可能还当国子祭酒。按照宋代的官制,官员的每一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国子监的官员也不例外。陈埙在嘉熙三年任国子司业后,如果能连任三年,到淳祐元年或二年,也就该改任别的官职了。何况宋代官员往往在任满以前,就另有所任。因此,我可以断定,周瑀监牒上著陈姓的司业并不是陈埙其人。究竟是谁,由于资料不足,尚难定论。

第三、谁是国子监丞。《略谈》和《报告》均考订国子监丞是姚希得,这是正确的。但仅仅依据《宋史•姚希得传》,显得十分不够。因为《姚希得传》只记载他当过国子监丞,时间据推算约在淳祐六年十二月史嵩之下台之前。我这里要补充的是,据《江苏金石志》卷一八《景定敕书》记载,这一敕书是理宗景定五年(1264)九月由“签书枢密院事兼权参知政事姚”等签押颁发的,“姚”字下押“р”。《宋史》卷四五记载,景定五年五月辛卯,以姚希得为端明殿学士、同签书枢密院事。《宋季三朝政要》卷三,同年七月己卯,丞相贾似道、签书枢密院事姚希得等奏事。《宋史全文》卷三六说,同年八月乙丑,以姚希得兼权参知政事。可见《景定敕书》上的姚姓者就是姚希得。再看看周瑀牒文上“奉议郎、丞姚”下面所画的押“р”,与姚希得在《景定敕书》中所押十分相似,这就充分证明周瑀牒上签押的国子监丞正是姚希得。

五、宋代国子监的“案”和胥长、胥佐

《报告》认为,牒文上“‘胥佐魏澄、胥长吴世荣’,这二人是太学中掌理案牍的小吏,牒文的缮写很可能出自此二人之手。”《略谈》认为:“胥佐、胥长是官署中掌理案牍的小官吏,在国子监从事文书工作,为行施发牒的具体经办人。”我认为,这些看法至少是不准确、不全面,这主要是由于对国子监内部的“案”和吏员编制情况不清楚所致。

根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之一《国子监》记载,国子监内部设有三“案”,一为厨库,掌管太学的钱粮和颁发书籍条册;二为学案,掌管文武学的公私补试、上舍生发解试、升补考选行艺;三为知杂,掌管监学的杂务等。这三个案由吏员负责管理,设胥长一人、胥史一人、胥佐六人、贴书六人。胥长是这三个案的吏员的头目,胥史是副头目,胥佐分管各案的具体事务,贴书负责文书的缮写工作。高宗绍兴二十六年(1156),罢胥史、胥佐各一人,减贴书二人。胥史原设一人,这次罢去一人,就是取消了这一吏职。据《宋会要辑稿》职官二八之二五《国子监》,孝宗隆兴元年(1163)七月二十六日,国子监奏状说:“依旨挥,条具并省吏额,见管胥长一人、胥佐五名、贴书四名。欲乞从下减贴书一名。”孝宗依从。这时国子监的吏额,正是绍兴二十六年裁减的结果。不过这时又裁减了一名贴书。此后,到理宗淳祐五年八月,即发给周瑀绫牒时,国子监这三案吏员的编制可能会有一些变化,但估计变化不大。从周瑀的牒文看,仍有胥长和胥佐的名目,但已没有胥史。

在宋代,官和吏是有严格区别的。所谓官员,一般指有官品的文武官。吏员或吏人、胥吏则被看作杂职,专门管理和经办官府中的具体事务。王栐《燕翼治谋录》卷三《有荫人不得为吏》条说,宋初的吏人“皆士大夫子弟不能自立者,忍耻为之。”士大夫子弟由吏补官,在官场中往往被人瞧不起。不过,吏人虽然职低位轻,但同样也是宋代庞大的封建国家机器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地主阶级压迫和剥削广大农民的帮凶。陆九渊《象山先生全集》卷九《与杨守》之三说:“猾吏豪家,相为表里,根盘节错,为民蟊贼。……吏胥居府廷,司文案,宿留于邦君之侧,以闲剧劳逸,尝吾之喜愠;以日月淹速,尝吾之忘忆,为之先后缓急,开合损益,以蔽吾聪明,乱吾是非,而行其计。”陆九渊还说,见到几名“吏魁”,无不“田连阡陌,楼观岧晓,服食燕设,拟于贵近。”他提出:这些“吏魁”“非朘民脂膏,而何以取之?”

周瑀监牒上的胥长和胥佐,特别是胥长,是国子监三案的头目,确切地说应该叫做“吏魁”,而不应该看作“太学中掌握案牍的小吏”。正因为如此,他们才能在发给太学生的牒上著姓署名。当然也应该看到,不管他们是权力多大,仍然属于吏人的范围,而不是官员,因此不能笼而统之地称为“小官吏”。

六、监牒上国子监官员的押字

《报告》、《简报》和《略谈》都把周瑀监牒上最后列衔著姓者的押字称为“签字”,这种说法不准确。据我所知,比较准确的说法应是押字、画押或签押。叶梦得《石林燕语》说:“唐人初未有押字,但草书其名,以为私记,故号花书。韦陟五云体是也。余见唐诰书名,末见一楷字。今人押字,或多押名,犹是此意。”周密《癸辛杂识》记录了宋代各朝皇帝的押字,其中真宗、神宗、光宗均押“0”,度宗押“旦”,钦宗押“区”,仁宗押“白”,哲宗押“帝”,理宗押“且”。这种押字或画押,在当时是一种习惯。不仅在官场上流行,而且手工业工匠也往往要在其产品如漆器、金银器上画押。所画者可以是一个字,但经常的是一个特有的符号。所以,把押字、画押或签押跟现在的签字完全等同起来,显然是不准确的。

七、宋代太学生的封建特权

取得监牒以后,太学生可以享受一定的封建特权,这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可以享受那些封建特权呢?《略谈》认为,“如免去本人‘户役’等”。我认为,这一结论是没有根据的。所谓户役,当然是指全家的差役。“免去本人‘户役’”,就是指免除太学生本户的差役。但是,根据记载,宋代没有这种规定。早在后唐明宗天成三年(928),官府命令太学生“不得因此便取公牒,辄免本户差役”。入宋以后,也不曾允许太学生能免除本户的差役。从神宗、哲宗时期变法派和保守派之间关于役法的激烈争论中,可以看到,当时只有六种人户即官户、坊郭、女户、未成丁、单丁、寺观“旧无色役”,即可免除差役。所以王安石在免役法中规定,这六种人户必须出钱助役,称为“助役钱”,又称“六色钱”。这六种人户中,并不包括太学生。南宋时,这六种人户依旧可免除差役,但仍旧没有太学生得以免除本户差役的规定。

在宋代,太学生的家属如果不是上述的六种人户,就不能免除差役,这是肯定无疑的。尽管如此,太学生至少在北宋末年,可以免除本人的差役。《文献通考》卷四六《郡国乡党之学》记载,北宋末给事中毛友上言,指出:“富家子弟初不知书,第捐数百缗钱,求人试补入学,遂免身役。比其岁升不中,更数岁而始除籍,则其幸免已多矣。”表明县学的学生在学期间可以免除本人的差役。既然县学的学生能够如此,太学生就更应该如此了。到南宋以后,情况又有点变化,太学生似乎不免“身役”。同上书卷一三《职役二》,宁宗庆元五年(1199),臣僚上言,谈到太学生的差役,说太学生虽然不像官户那样在限田额(一品五十顷到九品五顷)内可以免除差役,但是“许募人充役”。就是说,太学生本人仍要服差役,但允许雇人代替。

当然,太学生凭借一卷监牒,就能打起“监生”、“秀才”的招牌,挤入地方土绅之列,从而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能够骑在广大劳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他们优越的社会地位决定他们必然要享有一定的封建特权。但是,应该看到,他们是官僚集团的后备队之一,他们的太学生身份毕竟是暂时的,他们的大多数人将先后出学补官,所以,他们享有一定的特权无需封建法律作具体的规定。同时,也应该看到,他们的最大特权不是别的,正是他们靠着地主家庭的优裕生活,补入太学“深造”,而且在太学混上一段时间以后就可一步一步地升舍,最后“释褐入仕”,或者中途由本籍发解应试,举进士,求出身。

(载《考古》1979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