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维护质量保证期
维护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行驶里程或时间内,汽车维护经营者应能保证所从事的维护作业项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机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