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三、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必要条件

1)卧铺客车等级评定应符合营运客车等级评定的必要条件(座椅、行李箱容积、车内行李架等除外),卧铺尺寸按GB/T 16887—2008《卧铺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测量,并应符合表2-9规定。

表2-9 卧铺规格尺寸单位: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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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当上下铺分别设置空调管道时,下铺面距地高允许不小于150mm。

②从铺垫头部端向脚方向900mm处测量铺垫厚。

③当1+1时。

2)卧铺客车中卧铺类型应相同,采用平铺或半躺不可调式,且不得设置折叠铺及混装两种类型卧铺。

3)在驾驶区、踏步间及其他服务设施(卫生间等)上方空间内不得设置卧铺(低驾驶区上方有顶板的车型除外)。

4)卧铺的支撑杆件、扶梯及护栏等金属件表面应采用软性材料包覆。

5)高、中级卧铺客车上下铺间的空调气流应均布,且人均换气量大于同等级座位客车的30%。

6)卧铺客车行李箱容积规定见表2-10。

表2-10 行李箱容积(单位:m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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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卧铺客车应安装杀菌、消除有害气体的空气净化装置,其通风量应不小于人均10m3/h。

8)卧铺客车卧具空间布置应不大于2层。

9)卧铺客车车身应为全承载式结构。

10)卧铺客车应采用无内胎子午线轮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