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

三、判断题

1.证券公司将客户资产投资于公司资产托管机构及与本公司资产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事先须客户同意,事后告知资产托管机构和客户,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 )

2.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必全部存入银行。 ( )

3.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主办人员可以管理其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 )

4.分支机构可以对外独立开展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 )

5.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作出保证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 ( )

6.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计划资产净值的10%。 ( )

7.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8.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需存入资产托管机构,经过批准可以动用。 ( )

9.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的证券,不得用于回购。 ( )

10.资产托管机构有权随时查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应当不定期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的情况,防止出现挪用或者遗失。 ( )

11.资产托管机构发现证券公司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要求改正未能改正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

12.专用证券账户仅供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使用,并且只能在客户委托的证券公司使用,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除外。 ( )

13.证券公司、客户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 )

14.证券公司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买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应当使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 ( )

15.证券公司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询客户定向资产管理账户内的资产配置状况、价值变动、交易记录等相关信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