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技术指导与管理机构

1.4  技术指导与 管理机构

1.4.1 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4〕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民政部印发《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发改社会〔2010〕2267号)要求,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辖区内指定一所具备条件的精神专科医院或有精神专科特长的综合医院设置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简称精防机构),承担精神疾病和心理问题的预防、治疗与康复以及技术指导与培训工作。

无精神专科医院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管理任务,并应同时委托一所政府部门举办的设精神科的综合医院承担技术指导任务。甘肃省即属于这种情况。

(1)国家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为:

①协助卫生部起草全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起草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等。

②指导下级精防机构工作;开展技术指导和质量评估;定期调查、统计、分析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全国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卫生部。

③承担有关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的省级师资培训,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评估省级、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⑤负责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日常管理,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⑥承担卫生部交办的相关任务。

(2)省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为:

①协助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

②指导地市级、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调查、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全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③承担地市级、县级相关人员培训,督导开展培训效果评估,评估地市级精防机构人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防治的健康教育和宣传。

⑤负责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省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定期编制信息简报。

⑥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3)地市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为:

①协助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划并建立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网络,起草相关工作要求、实施方案等;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②对辖区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展患者应急医疗处置提供支持。

③指导县级精防机构工作;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完成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④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相关专业和管理的师资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⑤负责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市级管理及网络报告工作。

⑥承担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4)县级精防机构。主要职责为:

①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等;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②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开展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线索调查工作。

③组织诊断或者复核诊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筛查上报的疑似患者。

④接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上级精防机构提供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信息,遵照知情同意原则,将患者纳入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服务范围,通知患者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开展建档及随访管理。

⑤负责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县级管理工作。

⑥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社区和乡镇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乡镇卫生院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并上报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⑦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街道和乡镇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⑧承担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相关任务。

1.4.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主要职责为:

①承担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②参与本地区严重精神障碍防治健康教育活动。

③负责本级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管理系统平台的建立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