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患者基础管理
3.1.1 危险性评估
应对所有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共分为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3.1.2 危重情况处置
观察、询问和检查有无出现暴力、自杀自伤等危险行为,以及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躯体疾病。若有,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
3.1.3 分类干预
若无上述危重情况,应进一步评估患者病情。检査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询问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状况、服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并根据患者的精神症状是否消失、自知力是否完全恢复,工作、社会功能是否恢复,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疾病情况,将患者分为病情稳定、基本稳定和不稳定3大类,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稳定患者
病情稳定患者,指危险性评估为0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一般或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无严重躯体疾病或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的患者。(https://www.daowen.com)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
病情基本稳定患者,指危险性为1~2级,或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的患者。
要求:
若无其他异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査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必要时与患者原主管医生取得联系,或在精神科执业医师指导下治疗,经初步处理后观察2周,若情况趋于稳定,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3个月时随访;若初步处理无效,则建议转诊到上级医院,2周内随访转诊情况。
(3)病情不稳定患者
病情不稳定患者,指危险性为3~5级,或精神病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要求;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症处理后立即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协助送院治疗。对于未住院的患者,在精神科执业医师、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进行系统、规范治疗,1到2周内随访。
3.1.4 其他要求
(1)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控制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为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帮助。
(2)每年应至少进行1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一般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有条件的地区建议增加尿常规、血脂、眼底、大便潜血、B超等项目;使用不良反应较大的药物应定期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
(3)有条件的地方建议提高经费补助标准,增加对患者的随访次数和工作内容。
(4)对于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者,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每3个月随访一次。其他精神发育迟滞者每年访视一次,了解病情并评估是否应列为基础管理对象。
3.1.5 记录和网络报告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对确诊的、在家居住的患者建立“居民个人健康档案”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按规定分类随访干预登记患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随访服务记录表》(相关表格参见《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和随访信息补充表》(表1-5)。
随访中,发现患者死亡,或者外出打工、迁居他处、走失等,或者连续3次未访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填写《严重精神障碍失访(死亡)患者登记表》(表1-6)。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市级精防机构按照《国家严重精神障碍基本数据收集分析系统管理规范(试行)》的具体要求进行患者信息网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