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处置前准备

4.2 处置前准备

4.2.1 应急医疗处置组

参加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制定针对危害社会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应急医疗处置组由具有连续5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并且接受过严重精神障碍规范化治疗培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以及具有连续3年以上精神科临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专业护士组成。组长应为具有临床和应急处理经验的副主任职称以上精神科高年资医师。应急医疗处置组人员实行24小时轮班。在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时,所有医护人员需佩戴胸牌,标明身份。

4.2.2 其他参与人员

患者家属或监护人和(或)公安机关公务人员,在需要采取保护性或强制性应急医疗处置措施(如保护性约束、强制性治疗)时,应参与并协同实施应急医疗处置措施。

执行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救护车驾驶员、护理员,须接受危险行为防范措施培训。

在对已接受社区/乡镇管理的患者进行应急医疗处置时,基层精防医生和精防护士应尽可能全程参与现场临时性应急医疗处置过程,并在应急医疗处置组到达现场前做必要的前期处置和准备工作。(https://www.daowen.com)

4.2.3 绿色通道

承担应急医疗处置任务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设立24小时有人值守的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

应急医疗处置专用电话主要用于:

①在已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出现紧急情况时,用于应急医疗处置组与基层精防医生或精防护士、片区民警、患者家属等其他相关人员联系;

②在条件许可地区,为尚未纳入社区/乡镇管理患者或者疑似患者、非本地常住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提供应急医疗处置服务。

4.2.4 设备和设施

具有必要安全防护设施并且设有保护性约束功能的救护车及相关的精神科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