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社区和乡镇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3.3  社区和乡镇 管理中的药物治疗原则

社区和乡镇管理中,对严重精神障碍的药物治疗原则应该遵循《临床诊疗指南-精神病学分册》《精神疾病诊疗指南》和《中国精神疾病防治指南》的规定,遵循“安全、早期、适量、全程、有效、个体化”的原则。患者治疗药物处方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出具。

患者治疗前,应该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知情同意书。精神科执业医师或者精防医师需向患者及家属说明药物性质和作用、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及对策,争取他们的主动配合,使患者能遵医嘱按时按量用药。

对于精神发育迟滞不伴发精神障碍者,不属于严重精神障碍药物治疗的范围。

3.3.1 安全性

力求做到既能够通过治疗控制症状,减少疾病造成的危害,又避免患者出现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全面考虑患者症状特点、年龄、躯体状况、药物的耐受性、有无并发症。

(2)考虑药物作用的特点,用药前必须做好常规体格检査和神经系统检査以及血常规、血生化(包含肝肾功能)和心电图检査。治疗过程中定期(每季度)对上述项目复査,不良反应大的药物每月进行检査。

(3)严格掌握用药禁忌,注意药物之间配伍禁忌。(https://www.daowen.com)

(4)及时识别和处理药物不良反应。

(5)必要时请上级医疗单位做血药浓度检测。

3.3.2 及时性

一旦确定诊断,尽早治疗,争取最佳疗效。

3.3.3 有效性

根据疾病表现和既往治疗情况,选择合适药物种类和个体化有效治疗剂量。

3.3.4 经济性

选择患者经济条件允许完成全程治疗的药物。

3.3.5 个体化

用药种类和剂型,考虑到患者的躯体特点、个人意愿、长期治疗的依从性、既往的疗效,用药剂量以达到最佳疗效和能耐受为目标。

3.3.6 单一性

除非有必要,抗精神病药之间、抗抑郁药之间最好不联用,急性期治疗有效的药物则在维持期继续使用。

3.3.7 系统性

在足够剂量、足长疗程后评估疗效;有换药指征者合理换药。

3.3.8 长期性

坚持完成急性治疗期、巩固治疗期和维持治疗期全程治疗,要特别注意功能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