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发病报告

3.1 发病 报告

《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将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的范围界定为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即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涉及的疾病种类有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6种。

根据《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该表由责任报告单位填写。同一患者如有符合《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多次入院,仅第一次入院填写本卡,即同一机构下,同一个患者的发病报告信息只能有一条。卡片编号由责任报告单位根据报告顺序自行填写。

患者信息完整性:根据患者入院时提供的信息完整情况区分,信息不完整的患者指实际情况中确实无法获得患者详细信息,例如流浪患者,填写能够获得信息的条目。信息完整的患者,此报告卡上所有条目均为必填项。

初次发病时间:患者首次出现精神症状的时间。发病报告患者出院时,由责任报告单位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病报告卡》,同一患者如有多次出院,仅第一次出院填报并录入信息系统。发病报告患者出院时必须强制进行社区管理,责任报告人将信息迁至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