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架构的调整与运用
2026年02月24日
三、股权激励架构的调整与运用
法律始终处于变迁之中,《合伙企业法》的修订对股权激励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运用起到了促进作用。我们一家顾问单位,属于新设的文化企业,在设立之时便启动IPO的战略规划,着手引入风险投资者,并且考虑对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等的事项。为此,该企业邀请我们及财务顾问为其设计股权激励架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等。
经过多次探讨,在相关实践及《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们确定的股权激励架构为(如图3):
图3 股权激励架构图
这个架构具有明显的优势:
1.它设置了持股平台作为股权激励的平台,而非由激励员工直接在上市主体层面持股。这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公司在上市时可能出现的管理人员“离职潮”。(https://www.daowen.com)
2.它的持股平台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存在,实际控制人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一般合伙人,股权激励对象作为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的有限合伙人,可以使实际控制人以小比例出资实现对持股平台的管理与控制。同时在税负上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等征税环节。
3.它的持股平台独立于控股主体,可有效实现风险隔离。同时,因激励股权产生的任何纠纷均在持股平台内处理,不牵涉控股主体,因而不会直接影响控股主体的正常运营。
4.激励员工的股权退出相对较为独立及简便。持股平台系上市公司小股东,其持股比例的增减不会影响控股主体对上市主体的持股安排,也不会受到监管部门特殊的要求限制。员工的股权退出也可以直接通过持股平台实现,不会对控股主体造成资金压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