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责任
2026年02月24日
(二)
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目前反垄断法律责任中最为重要的责任。垄断违法性审查多数启动于行政举报。发改委(或物价部门)综合被举报企业的所处行业、社会影响、初步收集证据材料等情况,确定是否发起反垄断调查。对需要进行反垄断调查的企业,发改委(或物价部门)会依法要求被调查企业提供相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或是约谈相关人员等。如确定存在垄断违法行为,按照《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被调查企业可能面临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行政罚款。现有案例中,对五粮液的处罚便是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确定的,约为人民币2.02亿元;对美赞臣的处罚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的4%确定,约2亿元人民币;对合生元的处罚依据上一年度销售额的6%确定,约为人民币1.6亿元。由此可见,如果构成垄断违法行为,相关行政处罚的数额还是比较大的。
但是,如果企业能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如贝因美虽被认定构成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但因公司主动向发改委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国家发改委免除了对其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