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或者第三方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 公司 员工或者第三方侵害商业秘密的形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了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它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因商业秘密具有使用秘密性及保密性、取证困难性等特性,侵害商业秘密案往往存在取证困难等特点。在明确侵害方存在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之后,一般还需要对侵害方与被侵害方所使用的信息进行“同一性”鉴定。该鉴定相较于“非公知性”鉴定要简单很多,鉴定机构主要对两份商业秘密进行比对,以确定一方是否构成对另一方的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