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系统性思维的运用
律师具备系统性思维,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才能更好地看清事务之间的联系,才能更好地确定处理思路及路径。
合同审查需要律师的系统性思维。如审查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由此,我对于违约金的约定并不是很关注。但是,该约定确确实实会对当事人造成影响。一家企业在与投资服务单位签订合同时约定,如企业未按时向投资服务单位支付投资收益分成费用的,则应按照未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按日(即年化36.5%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后,投资服务单位服务的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依据约定,投资服务单位可以获得约400多万元的服务费用,但该企业未及时付款。为此,投资服务单位将该企业告上了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该企业应当支付该笔服务费用,并按未支付金额年化24%的比例支付违约金。虽然,对于法院按年化24%的比例确定违约金的合理性存在争议,但从诉讼至执行的两年多时间里,企业经判决确定需要承担的是:400多万元服务费用及200多万元的违约金。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对违约金金额或计算方法应当更加慎重地对待。通常认为,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违约金是较为合理的。
诉讼处理中也需要律师的系统性思维。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采取的查封账户及强制执行黑名单等措施,也是一个系统性工程,它可以直接穿透至企业在建立一项业务合作时的诚信度及谨慎性。一家企业如成为被告,它的账户有可能被法院查封,由此可能直接影响到其对银行的融资,继而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及其相关的各项经营活动。如果一家企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基本也就进入宣告破产的境地了。由此,这些事后影响都在告诉企业,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需要以“诚信、善意”作为行为原则,否则可能会因此付出惨重的代价。所以,律师在服务企业过程中,应当在其对外合作的开始,就以“切实可行”作为法律服务的指导性原则。(https://www.daowen.com)
系统性思维在重大项目谈判中更显重要。在谈判之前搭建合作模式及框架,就是对项目整体系统的建设,具体谈判,就是在原有搭建的系统上进行修订。但每一个子项目的修订都可能引发其他子项目的同步变动。由此,在谈判过程中,某一条款发生变化,就需要审视整个项目系统是否发生变化。如仅是点对点的说服,往往出现“顾此失彼”的局面,使自己落入谈判劣势。
综上所述,律师应当在执业过程中,注重培养自己的系统性思维,并将其运用到具体的法律事务处理中,才能使执业更加得心应手,更加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