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资产抵押

(三)项目资产抵押

依据不同的资产类型,我国对资产抵押登记设有不同的制度,包括登记生效制度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生效制度主要适用于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等;登记对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石油项目中的资产涉及动产与不动产,主要包括钻井平台、管道、产品加工厂及有关的土地使用权等。

石油合同约定,在收回成本之前,外国企业投资形成的资产与国有公司共有;收回成本后,资产的所有权由国有公司享有。如果合同仅约定共有,而没有约定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视为按份共有。资产按份共有人要对资产进行处分,必须征得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因而外国企业要将石油合同项下的资产进行抵押,须征得国有公司的同意。(https://www.daowen.com)

对于项目涉及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依据中国现有法律体系,只有在抵押登记后才能生效。事实上,该土地使用权的物权登记并不在外国企业的名下,直接由外国企业进行抵押在法律上无法进行。这样的抵押需资产实际持有人的配合才可完成。

对于钻井平台、管道及其相关设备的抵押,可以依据《物权法》,建立浮动抵押。浮动抵押须到抵押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备案登记。浮动抵押经备案登记后产生对抗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