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者放弃用人
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之承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社会法的重要内容,在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的一项法律义务,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具有社会法的强制性,它不该因为第三方的放弃而免除。劳动者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做出的单方行为。该行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须依据行为内容的有权性、合法性等因素确定。首先,劳动者仅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受益者,他无权豁免用人单位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其次,劳动者承诺放弃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违背。因此,劳动者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的单方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义务并不因为劳动者的书面承诺而免除或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