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例说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时效
2016年7月1日,陈女士等20多名保洁工人进入杭州某保洁公司工作,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签订劳动合同的当天,陈女士等人与公司商定,由劳动者出具放弃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公司另外每月支付给每位劳动者100元作为补偿。2017年6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陈女士等人请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公司予以拒绝。由此,陈女士等人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公司在审理中提出:劳动者于2016年7月1日已向公司出具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书。依据法律规定,该承诺书出具之日便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当从2016年7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7年6月30日,一年的仲裁时效已经届满,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定驳回陈女士等人的仲裁申请。经审理后,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公司的意见,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等人的仲裁申请。陈女士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公司向每位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