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特点

(二)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特点

基于国家对石油资源的主权及石油开发项目融资量大等特性,与一般工程项目相比,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具有如下特点:

1.外国企业以契约方式直接合作,不设立项目公司

出于税务、法律风险等方面的考虑,一般的工程项目中,合作者往往会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的建设。但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却不同,一般而言合作者不成立项目公司,而是通过签订合作合同,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决策。另外,由合作者约定的作业者公司对项目进行实际操作与管理。作业者公司对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2.外国企业的项目权益通过石油合同约定,项目资产由作业者公司占有及管理。(https://www.daowen.com)

一般工程项目中,项目的资产与权益放置于项目公司之下,合作者以股权的形式实现项目管理与权益分配。与此不同,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中,合作者所享有的权益均通过石油合同进行约定。作业者作为项目实际操作与管理人员,负责项目的保险采购、资产管理等实际事务,在形式上控制项目资产。国有公司作为石油项目开发的经营管理者,享有探矿、采矿等实际权益。由此,在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中,往往会出现资产的实际拥有人与形式拥有人相分离的情况。

3.外国企业一般以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作为融资主体。

出于有效避税、项目融资的需要,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的外国企业往往是实际投资人在开曼或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免税地设立的特殊目的公司(SPV)。作为特殊目的公司,这些外国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除却石油开发项目所需的资金流,没有其他业务、资产和资金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