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2026年02月24日
一、引言
本案虽然以调解的方式终结,但是我认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劳动者仲裁申请的做法值得商榷。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年7月2日印发的《杭州地区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如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书面承诺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现金补贴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该法律规定与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定相矛盾,也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内涵相背离。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不应以其承诺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而应当根据实际履行的情况确定。(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