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销商进行区域化管理,而非价格限制性管理

(一)对经销商进行区域化 管理,而非价格限制性管理

《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性,但对于区域性管理是否违法,却没有明确规定。且《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曾规定:“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协议,约定交易相对人只能在特定的区域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但在该规定正式颁布时,该内容却没有出现。由此,依据“法无禁止皆可行”的原则,供应商对经销商进行区域性管理在现行法律体系下具有一定可行性。

因区域性价格差异而引起的“窜货”,是采用纵向价格垄断协议的直接原因。如能通过区域化管理,而非价格限制性管理实现产品的有序销售,则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