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融资的特点

(二)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融资的特点

除了一般项目融资的特点,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融资又具有自身的特点:

1.外国合作者直接作为借款人。

在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中,没有项目公司的存在,合作方依据石油合同约定,分别向项目投入资金。作业者公司只是依据合作方约定承担项目操作与管理;就项目本身而言,作业者并不享有任何权益。因而,在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中,一般将外国合作者直接作为银行贷款的主体。

2.借款人一般为SPV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对项目贷款进行保证。(https://www.daowen.com)

如前所述,外国投资者基于税收、融资的需要,基本会设立SPV公司。因SPV仅为项目的进行而设立,它没有其他的业务经营和资金流动,因此可实现项目融资无追索权的特性。换言之,作为项目的实际控制人,他仅以项目的所有资产对银行贷款进行担保,而不对贷款提供保证。

3.外国合作者主要以石油合同权益对借款进行担保。

在中外合作石油开发项目中,中外双方一般会在石油合同中约定,在外国企业收回投资前,因投资形成的项目资产由投资者共有;收回投资后,项目资产归属国有公司。在石油项目实际开发中,投资形成的资产主要有钻井平台、产品加工厂、管道及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实际操作与管理基本由作业者公司进行,若按照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及不动产登记所有权转移的法律制度,相关资产应当归于作业者公司。另外,资源探矿、开发的权益,依法由国有公司享有。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由外国合作者在项目中享有的资产实物对其贷款进行担保,在法律上有一定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