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于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二) 公司对于商业秘密是否采取保密措施

对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是侵害商业秘密案的重要内容。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所涉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认定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①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②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③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④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⑤签订保密协议;⑥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⑦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一般情况下,签署保密协议即视为采取了保密措施。因此,关键技术人员进入公司后,应当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就我的经验而言,我会将保密条款直接纳入劳动合同,以确保员工的保密义务。当然,保密措施并非只是形式,其具有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真实效果。一张“生产重地、闲人免进”告示,一项“系统进入授权”程序等,都具有法律及实际意义。据此,企业应当依据不同的商业秘密的特点,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以切实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