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

第一节 委托加工物资

一、委托加工物资的计价

图6-1 委托加工物资的计价

二、委托加工物资的核算科目

为了反映和监督委托加工物资增减变动及其结存情况,企业应当设置“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借方登记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贷方登记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期末余额在借方,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发出加工物资的运杂费等。委托加工物资也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售价进行核算,其方法与库存商品相似。

三、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核算

图6-2 委托加工物资的会计核算

【例6-1】顺达商贸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商品一批100 000件,按照我国当前法规的要求,属于应该交纳消费税的产品。

(1)2017年1月20日,发出材料一批,计划成本为6 000 00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3%。

发出委托加工材料时:

结转发出材料应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时:

(2)2017年2月20日,支付商品加工费120 000元,支付应当交纳的消费税660 000元,该商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消费税可抵扣,顺达商贸公司和A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3%。

(3)2017年3月4日,用银行存款支付往返运杂费10 000元。

(4)2017年3月5日,上述商品100 000件(每件计划成本为65元)加工完毕,公司已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