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在论

第一节 自在论

一、何为“自然”性

王充的自然观阐述的是朴素的唯物主义自然观。《论衡》中屡次谈及“自然”,并辟有《自然篇》,专论自然。中心思想是“天道自然”,“自然无为”。“自然之道,非或为之也”,倘若有为,即非自然。强调自然即本来就是这个样子,天就是自然,自然就是天,自然也就是天然。

《老子》中说“‘自然’就是道,就是无为”;《诗品》中描述文学时有言:“谢诗如芙蓉出水,颜诗如错彩镂金”;李白诗有“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饰”,意思是芙蓉出于清水,有大自然天然去雕饰。苏轼开创了豪放天然、飘逸豁达的词风,追求“自然”的审美风格,反对人工“雕琢”。在书法上,东汉书法家蔡邕《九势》中说“夫书肇于自然”,王维《山水诀》:“夫画道之中,水墨最为上。肇自然之性,成造化之功。”宋曹的书法美学思想是“四贵四不”,即“笔意贵淡不贵艳,贵畅不贵紧,贵涵泳不贵显露,贵自然不贵作意”。书法最终要趋于“心写意画,无为而为”、“随兴而致,道法自然”之境。

结合书法的特征来看,书法当然与自然物、自然美、自然观联系在一起。书法的自然性是以自然的心态、自得的技法书写自由的形体,表达自在的意境,它具有肇自然之性,凌驾于一般表现方法之上,含有本真性、天然性、自在性、自由性、创造性等特点。

书法是极精粹的艺术。它既是一门独立的艺术,又是一门常常与文学、绘画、音乐、篆刻等多种艺术结合共生的艺术,但它始终不变的本质却是一种自由境界的书写,是书写实践活动的自由境界。书法的自然属性表现在:

(一)书法的自然性与本书提出的“松动论”、“和谐论”联系紧密。

中国人的审美观念始终在追求着与自然的契合,追求天人合一,并形成了朴素的自然观。无论是松动还是和谐都是以自然为基础的,没有自然的美即使松动也不能和谐。可以说,离开了自然性就无法显现书法的神、气、骨、肉、血,离开了自然物的启迪就不可能产生书法的多种美。

(二)书法的自然性与书境相关

本书中我提出书法三境,在第一境中除了书写者对“经典”的自然性理解和把握外,技法上一般不需要追求自然性,只求“忠实性”、“模仿性”。在第二境中要求书写者在技法的把握、心态的松动、书法形象的塑造、书法意境的表达上都必须具有一定的自然性。在第三境中无论是偶然性的顿悟、自由奔放的心态还是技法形态上的原创都伴随着以自在自由为特征的自然性。

(三)书法的自然性与情感相连

书法的自然性与书写者的本真性相关,所以书法承载的是自我的真实情感。“心虽无形,用从有主,得意而忘象”;书法是抒情的,但是书法的自然性表现要依赖于情感的真实性,这就促使自己在书法创作中注重思想情感、技法技巧与作品内容的会通,在书法中自然地流露出情韵人格与修为。书法艺术表现的自然美,要求作品风格保持与作者审美情感和性格的一致性。

丰裕的物质生活并不能给人带来全部的精神快慰,所以唯有将鲜活的艺术﹑崇高的精神元素寓于心中,方可形成一个完整﹑丰满的个体,因为包括书法在内的艺术均具有自由而真实的陶情功能。

二、得自然之妙

(一)源于自然

一代艺术宗师吴昌硕曾提出:“今人但侈摹古昔,古昔以上谁所宗。”古人追随的是自然,古人的一切艺术思想和艺术创造都是从自然中获得的。鲁迅曾说过“中国文字,就是画”,一语道破书法的艺术性。从天地日月、山川河流、草原森林到鸟、兽、虫、鱼,寻求象形,再造方块,依样画出即字。甲骨文、金文、石鼓文等都源于自然,我们的先贤根据六书的原则,日渐改进,把汉字臻于完善,成为世界上最富有艺术性的文字。

如果说高尚的艺术是人类精神生活的摇篮,那么大自然则是一切艺术的母体,书法艺术在大自然宽广博大的胸襟中,都得到了萌发和孕育。以最古老的《诗经》为例,它的开篇之作,就是抒写自然与人间爱情的情景融合之作:“关关雎鸠,在河之洲;窈窕淑女,君子好逑。”王镇远先生《中国书法理论史》说:“‘书肇于自然’即指出了中国文字的象形特征……中国文字以取法自然物象为本原,因而它体现了阴阳两种力量的撞击和协调。”书法理论家丛文俊教授在《中国书法史·先秦秦代卷》中也说:“文字取象自然,亦即书法出于自然,‘画成其物’是两者的共同点。”自然是一切艺术的源泉及精髓,离开了自然,艺术之花也就枯萎了,书法艺术也就不会产生出丰富的美感来。

(二)会通自然

自然世界中,千姿森林,万象奇峦;长河邃川、水无停滞;飞禽游鱼,走兽爬虫;广袤之野,云霞起落;苍茫之海,浪涛翻涌;晴空万里,云雨迷蒙;瑞雪纷飞,银装素裹;花木枯荣,四时变化;红日落霞,星辰闪耀;晓风明月,凭虚凌空;万木争荣,风情万种,蔚为大观。昂首四望,仿佛以宇宙为舞台,大千景象形成亦真亦幻的意境,万事万物皆在运动之中。自然形成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自然是书法艺术的老师,正所谓“外师造化,中得心源”。

书法艺术要借自然之形以寄存自我,要感受自然美景,艺术家的富有想象力的创造要取之于大自然这个挖掘不尽的灵感源泉,那么关注自然现象,研究自然规律,探索自然奥秘也就成为书法家学习自然的必要性。人、自然和书法作品三位一体,自然形态、自然结构、自然色泽、自然纹理以及自然的变化、自然的运动,通过用心观察、研究、吸收自然之神韵,投入大自然的怀抱,把自己的真情抛洒于大自然的感召之中,最后将被感染的情感、感悟到的形态神韵融汇到书法作品之中,最后达到“写得真来便不真,不如约略写风神”之境。

自然不能等同于艺术。自然要变成艺术,必然要依赖一套来自艺术的语言,这套艺术语言不仅是能把自然转译为艺术的手段,而且也是艺术家观察自然的立足点。通过线条、形象、意境把社会中的人性美、生活中的自然美加以抽象概括和提炼,再现自然中最朴素、最美好、最精华、最本质的内容,这同样也是书法艺术遵循的原则之一。

草书写意

(三)得妙自然

“源于自然,高于自然,还于自然”,这是书法与自然的三部曲。我们的主观理念摆在我们与自然之间,我们希望通过与自然的接触和融合,获得纯粹的愉悦。把书法看做自然的一部分,它与我们自身所具有的创造潜能一样具有灵性。书虽肇于自然,但它不如绘画直接,它更抽象,更含蓄,需要很高的悟性。古人有“点如高峰坠石,横如千里阵云”;“用笔如锥画沙、印印泥”;“观夏云多奇峰而草书大进”等语,这些源于自然的书法秘诀,皆是古人细心体会生活,观察自然而转换妙用于书法之中的。怀素面对满天云霞而沉思,黄庭坚久久地观察船桨入水的动作,都是对书法技法的感悟、转换和补充,但其中的转换应高于自然,最后在书法里呈现自然属性,这也是对自然属性的回归。回归需要灵气,书法的自然属性正是我们创造潜能的客观体现,我们承认“万物皆有灵”,在书法里也体现了我们自身的灵性。孙过庭《书谱》指出:“同自然之妙,有非力运之能成。”

妙取自然、雅趣天成。通过书法作品来解读自然,书法作品的表现过程就成了自我完善的过程。它是人对自然的解读,我们在解读自然的同时也解读了我们自己,我们也是自然的一部分。自然造化,天造地设,也往往超乎头脑的想象。到大自然中去寻找与自己个性相契合的东西,找到自己最喜欢、最感兴趣的东西,更需要从平凡中发现神奇,在平淡中发现起伏。一点小小的启发,都可能引发无边的联想,通过创意思维使联想成为个性精神的点。

人格魅力、艺术情感,可以融入书法的自然属性之中。从本质上讲,自然的属性也就是我们人的属性。自然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在于我们对它的认识程度。我们越接近自然,就越接近我们人类自身的本原。

怎样在自然界和生活中妙得?书法人的表现欲望和信念、感觉的深入、技巧的发展、形式的精微,这些环节都需要与自然互动。书法家卫俊秀曾描述过:“早年读谢道韫《登山》诗云:‘气象尔何物,遂令我屡迁。’气象究为何物,我也久久不解。一九四三年冬,赴重庆途经西秦,但见迎面一座大山,横空出世,巍然屹立。待车行到山底,仰头一望,真是山峻高以蔽日兮,下幽晦以多雨,深受到那大气逼人与威压之感。我想这该就是所说的气象吧?乃悟鲁公大字含宏光大的气魄,了此气象耶!又云两足站立,不得双重。”双重便失去清虚灵活之气。作字须有轻有得,有虚有实,支撑面处显示力量,虚处则多变化,刚柔相济之理如此。如鲁公字,重心居中,支撑面广,不使重心超出范围之外,有如卧虎之腾空,气不可夺。书法来源于自然,我们还得与自然会通,以便悟得自然之理。

三、书写“自在性”

《辞海》对“自在”的解释是“安闲舒适”。自在是存在主义的最基本范畴,“自在性”应该成为书法的一种境界追求。书家与作品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互动的关系。在创作过程中既可以体会书家心态的自由性,也可以体会技法的自我性,还可以体会到作品表现出的自在性。

(一)书家心境自在

我在谈书法创作心态时提出了“有意书写”、“无意书写”、“有意与无意之间的书写”的观点,指出了无论是哪种状态下的书写都要让心境松动起来。但松动和自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高妙的书法创作要求心境松动是无疑的,但创作时一味要求心境自在则是不完全对的,因为有的书法佳作不是在“安闲舒适”的心境中完成的,千古名作《祭侄文稿》就是在极度悲伤的情绪下从颜真卿刚健的笔触中流淌出来的。

(二)书法形象的自在美

陈振濂先生在《书法美学》中谈到自在美时非常激动地叹道:“好久了!”“惊人的朴实!”为什么这么激动?因为他发现了先秦文字在书法意义上的自在美,而且是一种赤裸裸的美。这就好像原生态歌声能真切地打动观众和评委一样。那么,它们美在哪里呢?第一是观念的美,为最单纯最直率最富有生命力的审美思维的欣赏观念。第二是从心中流出的美,自在来源于多情的心,真实的意。第三是天然自由的美,把后世的刻意装饰和扭捏作态扫得一干二净。这些真诚的解读对当代书法的发展不无指导意义。克莱夫·贝尔曾指出:“原始艺术使我们感动之深,是任何艺术所不能与之媲美的。”我们的创作是否要回到原始的本真状态,应该是当代书法研究的重要课题。

(三)变化表现自在

一部中国书法史,就是一部鲜活的超越史,是书法家求新求变求超越古人和超越自己的历史。要超越,唯有“变”。因史而变,因人而变,《周易·系辞下》讲“穷思变,变则通,通则久”。书法之理也是这样。书法的自在是追求自由吞吐,依靠毛笔“书写”是书法能发生发展的前提,没有软笔书法就无法产生奇怪的变化,没有这些奇怪的变化就不能表现书法的自在性。书法发展成为表达心灵自由的高妙艺术,要求“自然而然”并与自觉相契合,因此,自在是在变化上的形象表现。我们面对任何一件经典之作,不同的人去临摹都会出现迥然不同的风格,这为人们的想象力留出了施展的空间。凭借各自的想象力,书法的变化因而有自在性。

境界的变化。书法之境的变化是自然而然地变。这种自然而然的变化就像司空图《诗品》中的描述一样:“远引若至,临之已非”、“如不可执,如将有闻;识者已领,期之愈分”、“遇之匪深,即之愈稀;脱有形似,握手已违”、“情性所至,妙不自寻”,这是一种自在之境界,难以诉说,只有经历过“自然而然”经验的人才能品味得到。书法境界的变化还得顺其自然,不可强求。

情感因素的变化,社会观念的更新,必然产生新的书法艺术观念,进而影响书法创作。书法要成为一个艺术家最真诚、最坦荡的内心表白,必须依赖书家内在心灵的丰富情感。这种和风细雨的表白往往潜藏着巨大的能量,汇成激流,洗涤被尘世污染了的观赏者的心灵。作为书法艺术工作者,要密切关注社会、关注国家发展变化以及审美思想变化,使传统的合理性因素与新的观念变化融为一体,所以书法的变化是受制约的,自在也有其相对性。

四、书法呈现自由精神

自由精神是什么?首先是精神的自由,也就是说书法家在创作时精神是自由松弛的。书法家用自己的智慧构建书法作品的大体轮廓,通过什么样的风格以什么样的技法表达什么样的境界这些是自由的。除了精神自由外,创作技法和书法境界也是自由的。自由精神常和独立人格相提并论,构成辩证统一的精神追求。

无论是庄子的“逍遥”,还是钱起描述怀素书法的“醉里得真如”,书法杰作所反映的中国人的心灵自由达到的高妙程度很大程度上都被忽视了,所以中国人远古的自由精神只有在书法里才可以寻觅到。

杜甫赞美张旭时有诗句“脱帽露顶王公前,挥毫落纸如云烟”。仔细想想,其实云烟呈现给我们的是一种变幻无穷的自由自在的物质存在。难怪当代书家周祥林观看马识晓先生的书法时说:第一个感觉是自由。

在书法的自然性中体现着自由精神。小品艺术家赵本山,在总结2009春晚小品时说了一句朴实的话:“表演的最高境界是进入一种自由的状态。”这句话道出了艺术的真谛,显得真实可信。书法的高境界都是自由状态下的发挥,没有自由就显得刻板,缺失个性,当然也就缺乏自在。鲁迅先生说:“我国的书法艺术是东方的明珠瑰宝,它不是诗却有诗的韵味,它不是画却有画的美感,它不是舞却有舞的节奏,它不是歌却有歌的旋律。”这韵味、这美感、这节奏都是贯穿在自由流动的线形之中的。

周作人先生写字如他写散文,“不喜欢风月香奁的情感和驰骋才华的作法”(张中行语),总是朴挫﹑率直﹑简淡﹑自由。正像他自己谈写文章一样,说文章要有简单味和涩味才能耐读。他的书法确能于简朴之中寓生涩之趣,表达平淡自然、清冷自由的精神。所以学者书法的表达具有相当的心灵自由性。书法的结体没有严格的规定,对于原创者和临习者,都带来了自由。书法作品的最大意义就在于它充分显示了人类心灵之独特的精神自由。书法存留了高度抽象化的中国人自由精神流露的痕迹。以“抽象的形象”反映心灵自由的方式在西方艺术的古典时代极为稀缺,西方只是到了近现代才在他们的抽象艺术中略为体现,直观地表现中国人最自由精神的艺术是中国书法。

当代书坛,虽然众芳争妍,群峰竞高,但回归于朴素的生命冲动和无我的纯真状态,用自然的书写方式创造自在意境仍是每个书法艺术家的毕生追求。它是一个不断挣脱旧模式,既成新貌的过程。在当代,中国书法审美价值的核心内容与最高要求,仍是“自然美”的创造与展示。书法艺术集中地体现了自然美、人情美、人生美。我们崇尚书法的自然性,一个喜欢书法自然性的书法家,心灵怎么会长皱纹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