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商品收入
1.收入的确认条件
收入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或交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随之转移,如大多数商品零售、预收款销售商品、订货销售商品、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通常情况下,企业售出商品后不再保留与商品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不再对售出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这个条件主要强调的是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的大小。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是指销售商品价款收回的可能性大于不能收回的可能性,这种情况下一般而言都是可以确认收入的。
(4)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是指收入的金额能够合理地估计。如果收入的金额不能够合理估计,就无法确认收入。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商品销售价格已经确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收入金额。有时,由于销售商品过程中某些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也有可能存在商品销售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如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则无法确认销售商品价格,也就不能够合理地估计收入的金额,不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销售商品价格能够可靠计量时确认收入。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是指销售的与商品有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合理地估计。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应遵循配比原则,收入的确认和成本的结转应该同时进行,因此如果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不能够合理的估计,企业不应该确认收入,已收到的价款应确认为负债。
上述五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够确认收入,任何一个条件不满足时都不能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认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1)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通常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此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2)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委托代销商品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和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
①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按合同或协议收取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合同或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受托方在取得代销商品后,无论是否能够卖出、是否获利,均与委托方无关,那么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代销商品交易,与委托方直接销售商品给受托方没有实质区别。在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时,受托方应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如果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的协议明确标明,将来受托方未售出的商品可以退回给委托方,或受托方因代销商品出现亏损时可以要求委托方补偿,那么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按实际售价确认销售收入,并向委托方开具代销清单;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再确认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②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合同或协议,委托方根据代销商品金额或数量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发出商品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委托方在发出商品时通常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仍然应当按照有关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来判断何时确认收入。通常可在收到受托方开出的代销清单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受托方应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3)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4)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销售的处理。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是指售出的商品需要经过安装和检验等过程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销售方通常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销售方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5)以旧换新销售的处理。以旧换新销售,是指销售方在销售商品的同时回收与所售商品相同的旧商品。在这种销售方式下,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6)订货销售的处理。订货销售,是指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而库存没有现货,需要通过制造等程序才能将商品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并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7)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有时存在现金折扣、商业折扣、销售折让等,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②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③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对于销售折让,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通常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已确认收入的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8)销售退回及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销售商品的处理。
①销售退回。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对于销售退回,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②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附有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根据以往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且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9)售后租回。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①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②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10)售后回购的处理。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3.一般销售商品收入的账务处理
在进行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时,首先要考虑销售商品收入是否符合收入确认条件。符合收入准则所规定的5项确认条件的,应及时确认收入并结转相关销售成本。
(1)收入确认的时点:
①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②交款提货销售商品的,在开出发票账单收到货款时确认收入;
③采用商业汇票销售商品的,收到已承兑汇票,开出发票时确认收入。
(2)会计核算。
①一般情况下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交款提货)
应收账款(托收承付方式)
应收票据(商业汇票)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②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处理。如果企业售出商品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5项条件中的任何一项,均不应确认收入。
●已经发出但尚未确认销售收入: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已经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③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企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通常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
●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在销售时即已发生,企业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发生在企业销售商品之后,企业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在计算现金折扣时,还应注意销售方是按不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还是按包含增值税的价款提供现金折扣。两种情况下购买方享有的折扣金额不同。
●销售折让。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
销售折让如发生在确认销售收入之前,则应在确认销售收入时直接按扣除销售折让后的金额确认;已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且不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如按规定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还应冲减已确认的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④
销售退回的处理。
●尚未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
库存商品入库:
借:库存商品
贷:发出商品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退回: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已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
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