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货币资金。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均为具有规定用途的特殊存款,但有的个人却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其他货币资金。主要表现为:
一是,外埠存款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如有的采购人员挪用外埠存款。
二是,有的会计人员在异地伙同其他单位开设存款账户,将企业存款汇往异地,转移或挪用企业资金。
2.剩余或因其他原因需退回的专户存款结转处理不及时。
3.收到存款或收到在途货币资金不做账务处理,将其挪作他用或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