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六、对施工单位工程款使用的监管

(一)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

建设单位对施工承包商工程款使用监管的范围一般包括:

1.施工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应自备的流动资金。

2.建设单位支付给承包商的预付款。

3.工程进度款。

4.保留金。

并且规定施工承包商只能将保证金用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开支,包括:

(1)人员费用及日常管理性开支;

(2)设备和材料采购、租赁费;

(3)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4)上级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和代收代缴的各项费用;

(5)各种税费等。

(二)工程款使用监管的程序和基本内容。

1.在工程项目招标前,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将“指定开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银行监管”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一个部分在签订合同后予以执行。

2.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对施工所在地的银行进行考察,通过对各银行信誉、人员素质、服务质量等多方面要素的比选,确定项目施工承包商的开户银行。

3.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在办理支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时,应将款项存入由建设单位指定的开户银行,施工承包商在采购材料、设备等用款时,应向指定开户银行申请。

4.建设单位会计机构或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施工承包商的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若发现其将本项目资金外借、挪用、转移时,应责令其改正,否则将中止以后的工程款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