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十七、会计档案借阅制度

1.凡需借阅档案者,必须持有介绍信予以办理借阅手续,并登记借阅台账。归还时,必须如实登记使用情况。

2.借阅档案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如继续使用,需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办,每超过一个月罚款50 元人民币。

3.外单位查阅档案,只能在室内查阅。如需外借,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酌情收费。

4.借阅档案者必须保证案卷完整、安全,不得拆散、涂改、画线、抽换、丢失。归还档案时须进行检查,如发现上述情况根据性质酌情罚款,并追究责任;情节严重者,建议行政或纪检部门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