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简介:

一、案例简介:

吸取教训巧学习

某酒店在2009年筹建期间,为提高酒店档次,欲向外国银行借款以增加投资,遂与某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协商,以酒店之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做出反担保,请求投资公司担任借款合同保证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2010年8月27日,由投资公司担保,酒店与以某商业银行香港分行为代理的几家银行(下称贷款银团)签订了为期八年半的贷款合同,并于2010年10月至2011年11月,分19 次提取了全部贷款1 300 万美元。

但由于该酒店没有充裕的资金,无法按照“信贷合同”的规定按期偿还该贷款的本金及利息,造成多次违约。贷款银团根据“信贷合同”约定,于2012年7月23日宣布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提前到期,要求该酒店立即将应付款1 362 万美元付清。酒店一直不予偿付。贷款银团遂要求投资公司履行保证人义务。投资公司于2013年2月22日代酒店清偿了所欠本金及利息,并于2013年2月26日发函向酒店追索。因酒店未予偿付,投资公司遂将该酒店告上法院,最终酒店败诉,并于2013年被变卖,以偿还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