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求同存异

第一节 涉外结婚法律适用的求同存异

传统意义上的结婚是指男女双方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同性婚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1989年,丹麦在世界上第一次通过立法允许同性民事结合,成为第一个承认同性恋合法化国家;2000年12月,荷兰参议院在世界上第一个通过法案,允许同性结婚且可收养子女(2001年4月1日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正式生效),成为了第一个承认同性婚姻法律地位的国家。截止到2019年底,世界范围内以立法形式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地位的国家和地区已达30个,通过立法以民事结合方式调整同性伴侣关系的国家和地区已有13个,而这些国家多为欧美发达国家。在法律适用法领域,传统的结婚定义已被突破,根据社会的发展和客观现实,结婚应当重新定义为双方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缔结夫妻关系或者伴侣关系的法律行为。

涉外结婚不再局限于异性之间,也包括同性婚姻,但涉外结婚五种情形依旧:①在本国境内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②在本国境内外国人与外国人结婚;③在外国境外本国人与本国人结婚;④在外国境内本国人与外国人结婚;⑤本国对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缔结的婚姻的承认。凡涉外婚姻,均涉及法律适用。一国的法律制度对其国民至关重要者,莫过于有关结婚、离婚的条件和方式的规定。[2]涉外婚姻有效成立,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满足法律对结婚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在涉外结婚法律适用上,现代国家多区分结婚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和结婚效力,分别规定应适用的法律。